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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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财建[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财建[2008]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鄂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

具体包括:(一)乡(镇)、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改厕、改灶、建牲畜栏、建沼气池和异地移民的扶贫开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迅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49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落地到户”的原则,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和耕地地力调查成果,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和生态环境,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片块,完善保护制度,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落实保护片块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台账等基础资料,设立保护标识,落实保护责任与义务,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监管。

(一)落实基本农田片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和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基础上,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信息和承包经营信息。

(二)健全台账和图表册。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和数据库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片块登记表、保护区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鄂财建发[2010]29号

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鄂财建发[2010]29号

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正文:---------------------------------------------------------------------------------------------------------------------------------------------------- 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鄂财建发[2010]29号)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

具体稽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

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

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的设施管理和维护、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村容村貌、人居环境等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与考核等。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借助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鄂自然资函〔2022〕19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统筹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及以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建设、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2018年及以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建成、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验收。

原国土资源部门已完成验收的存量项目,按移交流程(见附件1)和移交清单(见附件2)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已完工尚未验收的存量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之前的标准和要求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移交流程和移交清单由农业农村部门接收认可。

验收合格移交的存量项目,工程决算及项目各类管理档案资料要齐全。

尚未开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撤销原立项,符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文件关于立项条件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在建未完工等不具备验收移交的项目,不纳入此次移交范围,由地方政府妥善处理。

二、有序开展存量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存量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移交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在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现场检查指导,帮助县(市、区)解决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所辖县(市、区)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

(一)已完成验收的项目(见附件3)。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鄂财建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鄂财建发[2008]33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鄂财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明确范围、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编制原则。

各地应在确保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年本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际,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规范编报、注重绩效。

二、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口径各市、州按照汇总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度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基本农田支出预算控制数,按每亩2.0元标准进行编制。

具体公式为:分县(市、区)预算控制数=该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2.0×95%分市(州)预算控制数=该市(州)基本农田面积×2.0×5%在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之前,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数,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数为准;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束后,以调查取得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数为准。

全省监狱、劳教管理系统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编制。

三、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范围(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建设支出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支出;2、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业务建设支出;4、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5、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卡(书)等建设支出;6、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公示牌、标志牌、警示牌、界桩的制作和设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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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
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鄂财建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与编制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鄂财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明确范围、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编制原则。

各地应在确保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年本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际,科学论证、突1 / 2
出重点、择优选择、规范编报、注重绩效。

二、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口径
各市、州按照汇总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度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基本农田支出预算控制数,按每亩2.0元标准进行编制。

具体公式为:
分县(市、区)预算控制数=该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2.0×95%
分市(州)预算控制数=该市(州)基本农田面积×2.0×5%
在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之前,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数,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数为准;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束后,以调查取得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数为准。

全省监狱、劳教管理系统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编制。

三、基本农田保护支出预算编制的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建设支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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