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运输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员工满意度,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旨在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用工管理机制。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用工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七条公司对录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用工合同管理第八条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资福利政策。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公司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在岗位上不断成长。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和奖惩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集装箱汽车运输、危险货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物品)运输、快件、特快件运输、冷藏保温运输、搬家运输及其他货物运输。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
行署和市、县(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城建及农机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七条更新或新增货运车辆应当遵循“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向县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办理营运手续。
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以上运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条件和合法有效物资信证明材料。
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置

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置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矿井,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长:强新华常务副组长:王世荣副组长:冯存宝程贵海张摆山刘根张临杰组员:张建祖郝宝林高龙虎吴军军石存彪黄军波侯风安王庆德高广平杨波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临杰办公室副主任:徐洪金郑天寿成员:刘英芝王晓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创建标准化矿井,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用工条件:年龄:18-55周岁,(其中井下18-50周岁,井上18-55周岁),应聘时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1、特聘有较高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2、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4、思想品德良好,遵章守纪,热爱劳动。
二、用工程序:1、凡聘用员工必须经劳动用工组严格审查,确保聘用员工政治合格,思想健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应聘人员持1寸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以及个人简历表到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应聘。
2、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经过文化、业务理论考试、面试等程序,初定人选,报请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批准。
3、所有新招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由安全科负责进行培训,对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能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合格后由安全科通知劳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安全科签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井下为一个月,井上为三个月。
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级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在试用期满后根据员工意向和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考核意见择优录用。
4、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每个员工必须参加面试考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签订员工必须缴纳合同违约金1000元/每人,履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归还违约金,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鉴证机关鉴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 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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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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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中劳动用工人员指在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外聘用的劳动者。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需聘用人员时(含从中介机构接收劳务派遣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工人数、工作岗位、聘用期限,组织人事处根据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和岗位需求进行核定,报局审批。
局批准后,各单位再具体实施。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劳动用工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形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发布公开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
2、审查报名资格。
3、面试并进行考察、考核、审定。
4、申请聘用的人员要填写《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报运管局审批,批准后一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局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一般工作岗位条件: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应的文化程度、等级证、操作证、健康证等,并符合其他具体招聘条件。
3、技术性较强的岗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外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计算机操作及实践工作能力等条件。
第五条合同订立
1、对确定聘用的人员,在30日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至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二至五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工作需要,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劳动用工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聘用人员纳入单位工会会员中,参加工会活动;
是党、团员的,应持党员证、团员证参加组织活动。
2、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半年度进行考核。
3、用人单位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
4、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量、参考当地当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表确定,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批。
5、聘用人员工资按满月后计算,按月支付。
聘用人员工资支付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与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一切材料,用人单位必须存档一份,妥善保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告诫,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2)1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
(3)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4)无故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次以上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7)有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的、被劳动教养的、有吸毒行为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聘用人员,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单位工会,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聘用人员申请辞聘的,应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聘用人员人身安全的,聘用人员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局机关聘用人员一律归口到局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机关各部门需临时用工时须与后勤服务中心协商后,向局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本暂行规定。
票据服务中心需聘用人员按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从中介机构接受派遣用工须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2、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用人员登记表
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工资审批表
4、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考核表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