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公共信托理论是指政府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代表公众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一种理论。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政府将公共资源视为受托物,并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
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有责任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南非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多样文化遗产的国家,环境保护在南非的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南非的环境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的环境权立法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不受损害。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南非宪法于1996年颁布,其中包括了环境权利的保障。
根据南非宪法,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不受破坏的环境中,而政府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这些原则与公共信托理论中关于政府代表公众利益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理念相契合。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指导,使之成为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
公共信托理论促进了南非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
依托公共信托理论,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法》和《国家环境管理行为》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使南非政府得以有效监管和管理环境资源,以及加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共信托理论使得南非政府意识到,保护环境是一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任务,政府有责任为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公共信托理论鼓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
公共信托理论强调公众的利益是政府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出发点,因此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具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在南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
南非环保组织和NGO经常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环境权

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或使用权。
后一种意义上的利用权,包括有偿获得的使用权和
无偿获得的使用权及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取得的使 用权(如相邻权等)。
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的使用权包括前述两种意义,且
对非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尤为关注。
资源处分权
通常指转让权、出卖权、抵押权、变更用途等权利。
资源收益权
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欧洲人权会议接受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制定了《欧洲自然
资源人权草案》
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对环境权做了明确宣示:
《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我们共同的未来》 《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 《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源的重要性
(二)从有关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
重要性看自然资源的重要性
(三)从产生自然资源问题的根源看自然资源的
重要性
(四)从国际法和国际领域的斗争看自然资源权
的重要性
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关环境权的案例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 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广义上说: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
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上说: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
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
境的权利,也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
略论我国环境权法制化建设

应 当享受健康 的环 境 ,同时每个人 也
有责任对维护 和改善环境作 出贡献 ” 。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 ,轻易无法 进
行联邦宪法 的修订 。因此 , 各州通过对
州 宪 法 进 行 调 整来 适 应 环 境 保 护 的 需
施工人 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本 的利 息损
失 , 损 失 应 由非 法 转 包 工 程 的 过 错 方 该
口
无效合 同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 对于实际
施工人来说 , 即为其提前投入 的施 工成 本 的利息损 失 , 于承包人来 说 , 对 由于 在履行转包合 同过程中 , 向实际施工 其
大进 展 。 日本 在 16 9 9年制定 的《 京 东 都 公害 防止 条例 》序 言中 明确规 定 : “ 所有市 民都有 过健 康 、 安全以及舒适 生活的权利 ,这种 权利不能 因公 害而
施工并惩 罚它 , 因此该部分损 失不应 由 理论” 目前学界认为所 谓环境权 , 。 就 解环境状况 的可靠信息 以及要 求赔偿 实 际施 工 人 承 担 。 于该 损 失 是 由承 包 是 公 民基 于 环 境 资 源 的利 用 而 取 得 物 因破坏生态所 造成的健康或 财产损失 基 人未按 与发包人 所签 的施工 合 同进行 质利益与精 神利益 的权利 。随着公众 的权利” 。韩 国 18 9 7年《 宪法》 3 条 第 5
政策法》 , 国家及公 民在保 护环境 中 对
方面 的权利 与义 务作 了具体 规定 , 该 篇第三条强调 : 国会认为 ,每个人 都 “
否实际履 行 , 双方意思表示 的内容绝对 不被法律 所承认 , 法律 的首选 价值就是 让 已履行 的无效 行为恢 复到 未履行 的
状 态 。 因 此 , 包 人 没有 理 由 承 担 实 际 发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

认 可 ,不确 定 的 、模 糊 的 “ 应 有 权 利 ” 无 法 实 环 境 问 题 不 可 缺 少 的 自然 科 学 基 础 ,法 律 的 现法 律 化 。而 环 境 权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权 利 就 处 “ 环 境 ” 也 必须 尊重 和体 现生 态学基 本 原 理 。生 于未 确定 的状 态 ,理 论 界 对 于 该 权 利 的 主 体 、 态 学强 调环 境 资源是 各 种 自然 因素 动态 的统 一 , 内容 等 基本 问题 都 尚未 形 成 共 识 ,这 些 不 确 定 而 不仅 仅 是 静 态 的 累 加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环 境 给 环境 权法 律化 造成 很 大障碍 。 是 各种 自然 因素 构 成 的 “ 具 有 一 定 生 态 功 能 的
境 权 理论 。
基本 人权 被 规 定 下 来 的 。此 后 ,环 境 权 被 一 系
环 境权 理 论 源 于环 境 危 机 深 刻 化 和 人 权 观 列 国际环 境 法 律 文 件 所 确 认 ,但 也 都 是 把 环 境 ④ 至此 ,环 念 的发 展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后 ,西 方 工 业 化 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肯定 的。 导致 的环境 问题 ,对 公 众 造 成重 大影 响 。于 是 , 境 权 作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或 是 人 类 应 当享 有 的 应 大 规模 的环 境 保 护 运 动 兴 起 来 反 抗 环 境 侵 害行 有权 利⑨或道德 权 利 已经得 到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认
2 0 1 4 No . 1 来自北京城 市学 院学报
J 0 U RN A L O F聊 I NG C ⅡY U N I VE R S I T Y
( T o t a I N o . 1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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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 e p bi s 就 已经具备 了现代公 R s u la e) c 共信托原则的雏形 ,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 气、阳光 、海洋 ( 周桁 ,1 9 在一定意 9 4) 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尽管众多罗马 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 立于其
保障社会公众能在合理的范围 内充分享有
上 的物 权 制 度 ,特 别 是 所 有 权 制 度 。 由此
共信托理论 ,在美 国首先得到 了采纳 ,并
在美 国成立后成 为了其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
通 过 对 公 共信 托 原 则 下 我 国环 境 权 制
度 的 理 论 研 究 ,深 入 揭 示 我 国 环 境 权
成部分 。在美 国立法史上 ,联邦最高法院
通 过 Ma t .W a d l和 S iey V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i v rn d eI hv l .
制 度 设 定 和 运 行 中 的 诸 多弊 端 ,并 为
弊 端 的 解 决 指 出合 理 有 效 的 途 径 , 以 期 为 我 国 环 境 权 制 度 的 完 善 提 供 理 论
借鉴。
B wly o b 案确立 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 两个 判例 中,都 以公共信托理论 为基础确立 了 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 当服从公共权 力的原 则 ,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 要意义 的 ,然而 ,由此 以后 的一 系列 判决
关 键 诃 :公 共 信 托 环 境权 认 识 论
( )环 境 权 意 义上 的 公 共 信 托 原 则 二 特 征
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
则 ,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 论 的基础上 ,已经成为了 自然资源法中的一 个基本主题 ,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 日起
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信托物 的义务 , 其 出售 、开发和利用公共信托物的行为都 必须服从这一义务 ,且这一义务的存在和 履行不 以国家对公共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为条件 ,也就是 即使公共信托财产 由于某
通过法律 运行保 护广大人 们的基本权 利 , 纯粹的私人用途是不当的。公共信托 的公
共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
公权力。马克思在 《 论犹太人问题 》中阐
释了社会公民所有的公权 力, 即公 民为 “ 公 人” 是参与社会政治共 同体的人 , , 他们参 与 国家 事务管理 的政治权 力即 为公权 力 。 笔者认为 ,判断公共信托公共性应当从两
公 共信托 原则 ( e U i T u t Th P b C s r D cr e) o tn 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 i
学者萨克斯 ( a 于 1 7 年在其对Tlos S x) 9 0 l i i n Ce t l al a 。l os nr io dV In i一案的评论文章 aR r l i 中提出的。他认 为 “ 阳光、水、野生动植物 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 ;公 民 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 , 而将其委托给政 府 ,政府 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 。公 共信托原则理论的杨 是社会全体公民对环 境的共有关系 , 全体公民都 同等地对各种环 境要素享有权利 , 而政府基于信托 关系负责 管理全体公民的环境财产。据此 , 萨克斯在 其阐释公共信托原则的同时 , 也提 出了一个 重要的权利关系,即环境权。
Vl a 案 中指 出 , 绝 私 人在 沿河 码 头 r q 一 拒
建仓储设施符 合公 共信托 的要求,因为其 “ 为了全体人 民的福祉和幸福 ,不得污染 、
公 信 原 下 共 托 则 的 我国 境 制 研究 环 权 度
一 向 华 ( 绵阳师范学院 四川绵阳 6 10 20 0)
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信托 目的有无 明显的
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应当集中地表现为市 民社会全体公民所具有的共同利益 ,该利 益的行使关乎全局或者具有全局性联系的 社会利益 二是 判断受益人是否 为特定 , 公 共信托的公共集 中表现为受益人的非特定 性 ,即该理论所产生的利益并非为特定人 所谋求。通过这两方面综合确定的公共性 才能构成支撑公共信托的基本内容 ,为公 “ 众所需”已成为公共信托原则的重要甄别 标准。 3公共信托具有排他 性。公共信托理 . 论 主张 从古老 的信托理论 中去追 根溯源 , 并提 出了某些资源是公共资源 以至于排斥 在传统 自由意识下的私人所有制。公共信 托原则要求在这一领域不能适用传统私法
种 原 因或 通 过 某种 方 式 为私 人 所 有或 占有 ,
就同阳光 、 、 水 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
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早在罗
马 法 时期 ,共 有 物 ( e c mmu e 和 公 R so n s)
政府对该信托财产 的信托义务仍不得免除。 美 国Or n i 案中 , o 法院判决 Or n i 公司所拥 o 有 的P dl 湾潮水地 ,因公共信托原则而 ai l a 禁止 了Or n 司的挖掘和填充计划 , i 公 o 再次 说 明了政府履行公共信托义务 的目的在于
◆ 中 图分 类 号 :D9 0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而起源于 罗马法 、经英 国发展而创设 的公
内容 摘 要 :公 共 信 托 原 则 是 环 境 权 保
护 制 度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基 本 原 则 。 本 文
损害或破坏 州的空气 、陆地和水流” 。 2公 共信 托具有公众性 。公共信托是 .
反 恩
环 境 权 视 角 下 公 共 信 托原 则 的 发 展 与 特 征
( ) 共信 托 原 则 理 论 发 展 概 述 一 公
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 的理论 阐述 ,
一
直到现代法意义上 的公共信托原则 的提 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 了有效解决。 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是由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