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信托原则_吴真
简述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具体运用

简述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具体运用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一种社会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机制,旨在确保公众在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等过程中能够有效发表意见、表达利益、参与讨论,从而增强决策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民主性。
以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要点:1. 透明度(Transparency):公众应该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决策制定的背景、目标、可能的影响以及可行的选择。
透明度有助于建立信任,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决策的依据。
2. 参与机会(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公众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包括提出建议、提供意见、参与公开听证等。
参与机会的提供有助于确保决策过程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3. 平等参与(Equal Participation):公众参与的机会应该平等地提供给社会的各个群体,避免对某些群体的偏袒或排斥。
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决策。
4. 信息反馈(Feedback):决策者应该向公众提供决策结果,并解释公众的意见如何被考虑和纳入到最终的决策中。
信息反馈有助于建立透明度和信任。
5. 早期介入(Early Involvement):公众参与应该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发生,以确保公众的意见能够在决策制定的关键时刻被充分考虑。
公众参与的具体运用:1. 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可以包括社区会议、在线调查、工作坊等形式,以收集居民对城市发展的意见,确保规划项目符合公众的期望。
2. 环境影响评估(EIA):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公众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信息公告和在线平台等途径参与,提供对项目可能环境影响的看法。
3. 政策制定:在制定政策时,政府可以通过公共咨询、专家座谈会和公开论坛等方式邀请公众提供意见,以确保政策制定更具包容性和公正性。
4. 科研项目:在科研项目中,研究机构可以与公众分享研究计划,组织公开讲座,征求公众对研究方向和伦理问题的看法。
5. 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公众参与可以包括公开听证、社区磋商、问卷调查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的需求和担忧。
浅析公益信托力求近似原则及其限制

浅析公益信托力求近似原则及其限制
卜治溢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6(0)S1
【摘要】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安全、高效的利用公益资金是一个关键问题。
英美法系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作为一种值得借鉴的方式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思路。
借鉴公益信托制度,既要尊重信托人的真实意思,又要使公益信托资金高效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必须了解英美法系所发展出来的力求近似原则。
本文希望通过对该原则的梳理,为公益信托制度的引入、发展做有益的探讨。
【总页数】3页(P167-168)
【关键词】公益信托;力求近似原则
【作者】卜治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2
【相关文献】
1.公益信托中近似原则的比较法研究 [J], 窦冬辰
2.评公益信托之力求近似原则 [J], 吴健
3.论慈善信托对力求近似原则的适用 [J], 王涛
4.完善近似原则在我国公益信托中的适用 [J], 朱璐艳
5.论近似原则的适用:从公益信托到基金会 [J], 王增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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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

公共信托原则下的我国环境权制度研究内容摘要:公共信托原则是环境权保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本文通过对公共信托原则下我国环境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入揭示我国环境权制度设定和运行中的诸多弊端,并为弊端的解决指出合理有效的途径,以期为我国环境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公共信托环境权认识论反思环境权视角下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特征(一)公共信托原则理论发展概述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ic Trust 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早在罗马法时期,共有物(Rescommunes)和公有物(Respublicase)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共信托原则的雏形,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气、阳光、海洋(周,1994)在一定意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
尽管众多罗马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立于其他的物而单独存在感到困惑:“对于海洋,在事务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但通常海洋未曾为个人所有过”(R.Lee,1956),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在公共信托原则设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950年,英国法学家T·迪基斯提出的Prima facie理论成就了公共信托理论的雏形,同时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规则之一。
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经英国发展而创设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首先得到了采纳,并在美国成立后成为了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立法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artin v. Waddell和Shively v. Bowlby案确立了公共信托原则。
在这两个判例中,都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服从公共权力的原则,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由此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的理论阐述,一直到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的提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环境权立法保障中的运用公共信托理论是指政府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代表公众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一种理论。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政府将公共资源视为受托物,并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
公共信托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有责任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南非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多样文化遗产的国家,环境保护在南非的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南非的环境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管理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公共信托理论在南非的环境权立法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不受损害。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南非宪法于1996年颁布,其中包括了环境权利的保障。
根据南非宪法,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不受破坏的环境中,而政府有责任保护和改善环境。
这些原则与公共信托理论中关于政府代表公众利益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理念相契合。
公共信托理论为南非环境权立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指导,使之成为了一项有力的法律武器。
公共信托理论促进了南非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动。
依托公共信托理论,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法》和《国家环境管理行为》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使南非政府得以有效监管和管理环境资源,以及加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共信托理论使得南非政府意识到,保护环境是一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任务,政府有责任为此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公共信托理论鼓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
公共信托理论强调公众的利益是政府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出发点,因此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具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在南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
南非环保组织和NGO经常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公共利益:公共信托原则的价值彰显

作者: 吴真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战线
页码: 163-16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1期
主题词: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信托原则;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摘要:源于西方判例法的公共信托原则规定对于具有公共性质的环境资源,无论政府是否享有所有权,政府应承担起受托人的义务,即依资源本身的性质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能实现对这些资源所应当享有的权益。
这一原则为公众环境权的确立和实现作出了重要贡献,且至今仍为西方法院所适用,然而学界尚缺乏从法理学的视角对其正当性进行的探讨。
文章认为,公共信托原则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个人利益的权衡与协调与公共利益理论高度契合。
公共利益是公共信托原则彰显的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公共利益理论为公共信托原则提供了最主要的价值依托,由此成为公共信托原则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公共信托原则视角下的环境权及环境侵权_吴真

第50卷 第3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ol.50 No.3 2010年5月Jili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EditionMay,2010 ◆法学研究前沿问题探索公共信托原则视角下的环境权及环境侵权吴 真[摘 要]环境权不是所有涉及环境资源的诸种权利的集合,也不应是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权利,而是需要国家保障才能实现的,范围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有良好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
通过对公共信托原则的研究可以为环境资源权利体系的建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环境权体系,强调环境侵权救济应突出两点:一是突破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二是强化国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公共信托原则;环境权;环境侵权[收稿日期]2009-10-30[作者简介]吴 真,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长春 130012)一、突破传统环境权学说局限的思路(一)传统环境权学说的局限目前,我国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权利学说略显庞杂且分歧较多。
对于环境权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界定,即“广义环境权说”、“环境权私权说”和“环境权独立形态说”。
陈泉生教授的“广义环境权说”的主体体系包括: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国家和全人类。
[1]113-117广义环境权说中包含的主体是如此广泛,以致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主体很难享有内容相对一致的权利内容。
吕忠梅教授的环境权观是她一贯坚持的环境权私权化的主张。
这一主张的核心内容是:环境权在性质上应被确认为私权利,而且应通过民法得到保护。
她在《环境法新视野》一书中指出:“关于资源的环境价值考虑的环境权就必须通过对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法所体现的单一经济价值的限制,实现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平衡,即它必须在私法领域有所作为。
”[2]133然而环境法毕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它所彰显的价值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私法亦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将环境权纳入私权范畴在理论上亦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
从公共信托原则透视环境法之调整对象_吴真

当代法学(双月刊) 2010年第3期(总第140期) 从公共信托原则透视环境法之调整对象吴 真(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以公共信托原则为视角,在对环境法调整对象诸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国家、公众与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构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社会公众尽管享有对环境资源的权利,但各个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个环境因素内部普遍存在的相互关联性决定了这一权利不能机械地分解而个别地行使。
原因是,一方面环境资源权利如果分割行使极易破坏环境因素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这种关联性导致权利被侵害的主体范围必然是不特定的。
因此国家受社会公众委托,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过程中对资源的私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引导,保障委托人即社会公众能够实现其对环境资源的应有权利。
[关键词]公共信托原则;环境法;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10)03-0130-6[收稿日期]2010-02-20[作者简介]吴真(1971-),女,安徽黄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今天似乎毋庸质疑,然而其独立性的理论基础却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虽然不是单一的,但“法的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1](P292)“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一法律部门的。
”[2](P80)对环境法独立性的研究亦似应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着手。
一、环境法调整对象诸学说解读(一)“人与人关系说”和“人与自然关系说”并存根据传统法理学的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若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必须被证明其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目前学界大体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或者简略地称之为环境社会关系。
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绿色财产权理论的建构_邱秋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9年第6期(总第158期)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与绿色财产权理论的建构邱 秋*内容提要:公共信托原则是一个起源于罗马法的普通法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对特定自然资源的公共权利,这一思想在英国逐渐发展成为公共信托原则,并被美国法所继受。
从对自然资源的自由利用到商业利用,再到环境保护,公共信托原则的功能演进表明,建立在旧的自由所有权理论基础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模式已经过时,无法解决今天的生态环境问题。
但新公共信托原则还存在着诸多理论缺陷,实际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建构新的绿色财产权理论还任重道远。
主题词:公共信托原则 绿色财产权 理论建构一、传统公共信托原则与自然资源利用(一)罗马法中的公共信托思想的缘起公共信托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中的共用物和公有物的规定,它反映了对水、空气、海和海滨等自然资源的共同权利思想。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全面的、排他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但是,罗马人很早就认识到,许多自然资源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私人所有要么不可行,要么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将这类自然资源排斥在私人所有之外。
共用物不能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所有权,公用物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但国家只在作为公共权利的管理者或受托者方面享有权利。
共用物和公有物不用于经济目的,不能成为契约的标的,不得买卖让与,也不能被查封或因时效而取得,不存在转化为私人所有的可能性。
这种公共信托思想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社会共同体成员对水、空气、海和海滨等特定自然资源的公共使用。
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都无权对共用物和公用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侵害社会公众的使用权。
罗马法公共信托思想的核心是公众对特定自然资源的自由利用,而不是保护或限制。
乌尔比安曾在 论告示 中指出, 没有一个人可以被禁止钓鱼,正如没有一个人可以被禁止捕鸟一样,但某人可能被禁止进入他人的土地。
公共信托思想强调,不能为了私的利益限制或改变特定自然资源供自由利用的状态,从而与那些可以排他占有,不允许自由利用的自然资源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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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试论公共信托原则吴 真(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传统上被划入物权客体范围的 物 分别具备不同的性质:有的适应交易平等、市场自由的私法理念;而另一些却不适合由私人所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由私人所有,其权利人也不得排除公众对这些物享有天然的利益。
从目前看来,传统民法对调整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显得力不从心。
而新兴的环境资源法由于尚未形成较为统一而完整的体系,也难以完成使命。
本文试图对在英美法系中存在百余年的公共信托原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从中找出逻辑切入点,为环境资源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个前瞻性的思路。
关键词:公共信托原则;公共信托财产;政府义务;社会公众;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07-0182-06一、公共信托原则:环境权的新视角尽管民法的基本思想和理论已经为财产权的界定和功能发挥提供了一个完备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下私人通过充分行使所有权实现财产边际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但有一些物却有着特殊的性质,它们不适合由私人所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由私人所有,其权利人也不得阻止公众对这些物享有天然的利益,比如空气、河流与河岸、海洋与海岸等。
这些物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它们都为公众所需;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某一人对物的使用同时不会影响和排除他人对该物的使用。
从这些特征来看,这些物都属于可供人类利用的环境资源要素,且其享有和使用会对环境造成直接的影响。
我国的 物权法 已经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是迈向统一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然而那些作为人类公共资源的物是否应划入物权的客体范围,物权体系是否容纳主体对这些物的权利,却是一个应亟待解决却被长期忽视的问题。
物权法 对 物权 和 物 的界定都没有显现出作为资源的物与一般物在性质上的区别。
直到目前为止,关于此问题的观点还存在着质的分歧。
一方面,以崔建远先生为代表的一些民法学者也意识到了物权法乃至民法理论的一些原则、原理不适合一些特殊的权利,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因此引入了 准物权 的概念,想以此对物权体系进行局部的修正以使民法名正言顺地涵盖主体对这些公共资源的权利。
但这一概念的适用是否适当尚值得商榷。
首先尽管现代民法的模式较之近代民法已更多地向社会性方向转化,然而这种转化必定是有限的,民法终究是典型的私法,民事权利终究是私权利。
在这一领域提出 准作者简介:吴真(1971-),女,安徽黄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法学。
物权法 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条。
崔建远: 准物权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17页。
物权 概念的学者也不能否认,这种 准物权 兼具私权性和公权性的特点。
将这样一种 准物权 纳入民法权利体系势必会破坏原有体系的和谐和统一。
而且,概念内涵的不确定也是 准物权 概念适用的一个障碍,如有的学者即从其他的角度看待准物权,将纯粹私权利的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称为准物权。
另外,一些国家将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和公务作用的财产列为公产,公产受行政法的支配。
将这一思路引入环境资源立法显然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等政府行为早已超越了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因此把对资源的权利限定在行政法中亦似不妥。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环境资源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说,由此环境资源权利顺理成章地涵盖了主体对资源这种特殊物的权利。
但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呢?环境资源法学者对此提出的最主要的理由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根本特点在于它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我们知道,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把脱离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似牵强。
由于环境资源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尚不够坚实,致使该部门的权利体系也较为混乱。
一些学者把所有涉及环境的各种权利集合在一起,将其冠名为 环境权 ,而并未为环境权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科学的权利体系,因此现在的环境权还不是我们所说的那些真正关系到公众利益的环境资源权。
我们需要以不同的理论支撑物权体系与环境资源权利体系,在这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进行各自的制度构建。
美国学者Joseph Sax 教授在其著名论文 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原则:有效的司法干预 一文中指出: 只有公共信托原则才有足够的深度和广度以解决资源管理的理论问题。
Sax 先生这一论断可能略显武断,但至少我们值得通过对公共信托原则的研究来试图为环境资源领域的理论体系提供一个新的路径,为环境权的认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公共信托原则溯源1.罗马法上公共信托原则的思想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 n e)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物分为非财产物和财产物,前者是不可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后者是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构成部分的物。
其中非财产物又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
人法物中的共有物和公有物的规定就构成了公共信托原则的源头。
共有物(res co mm unes)是指供人类共同享有的东西。
对此,任何人,包括市民和外国人等都可以享用,如空气、阳光和海洋等,另外海岸也是共有物。
如果渔民在海岸上建造渔棚,该渔棚为渔民私有,但渔民不能对其渔棚下的土地即海岸享有所有权。
公有物(res pub licae)指罗马全体市民公共享有的物,其所有权一般属于国家,不得为私人所有。
公共土地、牧场、公路、河川等都属于公有物。
尽管共有物和公有物区别于其他的物作为独立的类别存在,但研究罗马法的学者无法对这种分类183试论公共信托原则崔建远: 准物权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4页。
王泽鉴: 民法物权 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第6页。
转引自崔建远: 准物权研究 ,第20页。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00-318页。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0页。
Jos eph L.Sax ,The Pub licT rust Doctri ne i n Nat u ralResource La w:E ffecti ve J ud i cial In t erventi on,M ic h i gan Law R e v ie w (1970)68,p 474.周枏: 罗马法原论 (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76-280页。
思想阐明理论依据: 这一切非常令人困惑 对于海岸,在事物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 但通常海岸未曾为个人所有过。
2.公共信托原则在英国的确立罗马法的共有物与公有物的思想相继传入西方各国。
比如在13世纪的西班牙,可航行水域的公共权利已经被确认。
这一思想在英国逐步发展为公共信托原则。
在英国,公共信托原则的历史与王权和国会之间的斗争密切相关。
正如Ro H a ll在19世纪所言:曾有一段时期国王可以任意把其所有和占有的土地转让给其下臣,但现在依据制定法,这样的转让是被禁止的,而且国土一律不得让渡。
可见早期的公共信托原则对让渡国土的限制是针对国王,而非针对政府的。
除了让渡土地受到限制外,依据公共信托原则国王对其国土所享有的所有权还被附加了诸多负担,如国王对海岸的所有权 有,而且自古就有允许其臣民为了行使特定权利而出入的义务,这些特定权利包括捕鱼、从事贸易活动以及其他其臣民要求和已经实施的利用方式。
这些权利由普通法及为数众多的有关渔业、税收和公共安全的国会法令以各种方式修正、完善或限制如果说罗马法关于共有物与公有物的思想仅仅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某些特定物享有普遍权益的内在合理性,那么英国最早的公共信托原则除此之外还强调了对国王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仅针对国王,而非笼统地针对政府。
从上面引文我们还可以看到国会出于合法的公共目的有权扩大或减少公众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各项权利。
3.公共信托原则在美国的演进公共信托原则的相应内容在罗马法与在英国法上的体现尚处于简单而较为原始的状态。
公共信托原则被引入美国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公共信托原则从对王权的限制转而成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同时由于时代变迁等原因公共信托原则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的分歧与争议。
美国不存在国王,公共信托原则也就不存在限制国王行使其所有权的问题,人们转而运用公共信托原则限制政府。
美国早期最著名的公共信托原则案例 伊利诺斯中央铁路公司诉伊利诺斯州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限制政府权力的例子。
该案强调: 州政府不得放弃其对大片土地的管理权。
而且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受到限制的不仅仅是所有权,更多获得关注的是政府处置公共资源的行政权力。
随之而来产生的问题是在多大的范围内限制政府的这一权力?如果公共信托原则要求政府维持公共资源的现状而绝对不得将其转让或不得更改其用途,则很难想象社会经济能得以正常发展。
相反如果公共信托完全默许政府遵循一般法则行使权力而无额外限制,则无法保证被异议的政府行为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把公共财产当作馈赠的礼物。
那么公共信托原则的课题之一是能否找到这样一个定位:在涉及海洋、公共用地等利益交易的政府行为领域,既要适用严格于一般政府事务的标准,同时为政府能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留有一定余地。
由此,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之后私人主体则有更多机会以所有权等方式控制和占有自然资源。
仅将政府权力作为公共信托原则的限制对象已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自然资源正当需求,也与公共信托原则思想的初衷不能完全相符。
公共信托原则究竟应延伸至何处呢?而且,公共信托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正赶上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和科技飞速前进时期,罗马法与英国法上传统的公共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也面临进一步扩展的必要。
另外,当公共信托原则在形态各异的案例中越来越频繁地被适用后,法学家们更是感受到了对其184社会科学战线 2008年第7期 法学建构R.Lee,Th e E le m e n ts of R o man L aw(4th ed.1956),p 109.R.H al,l E ssay on the R i gh t of t h e C rown and the P riv il eges of t he Subjec t i n t he Sea Shores of t he R e a l m,App.vii(2d ed.1875),p 106.R.H al,l E ssay on the R i gh t of t h e C rown and the P riv il eges of t he Subjec t i n t he Sea Shores of t he R e a l m,App.vii(2d ed.1875), p 108.Illi nois C entra lR ailroad Co m pany v.Illi nois,146U.S.387(1892).进行理论抽象和升华的迫切性,他们追问说:在美国的历史上关于公共信托原则的存在少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