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统一规定
照明行业标准

照明行业标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照明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为确保照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照明行业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照明行业的标准体系、标准内容以及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照明行业标准体系照明行业标准体系是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
国家标准是对照明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而行业标准则是对特定领域进行规范和指导的。
另外,企业标准是企业自行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内部生产流程的标准。
二、照明行业标准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照明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涉及光源的亮度、色温、色彩还原指数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确保照明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为用户提供高效、可靠的照明解决方案。
2. 安全性标准照明产品安全性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防火安全、防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用户免受电气事故和火灾等安全风险的侵害。
3. 能效标准能效标准是为了推动照明产品能效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照明产品功率、亮度、光效等指标进行规定,可以引导用户选择能耗更低、效果更好的节能产品,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
4. 环境保护标准照明行业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涉及照明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降低照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5. 工程规范照明工程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可以指导工程设计人员在照明工程中选择合适的照明方案和设备,确保照明效果满足用户需求。
三、照明行业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照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照明行业标准能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遏制低质量产品的流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其次,照明行业标准能保障用户权益。
标准明确了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照明产品时可以根据标准进行选择,避免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DB51T -2015

ICS03.180A 18备案号: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015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classrooms in schools and children gardens2015- 发布 20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Ⅰ)1 范围 ............................................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3 术语和定义 ..................................................... .. (2)4 教室照明质量要求 ................................................. (5)5 灯具的技术要求 ................................................ . (8)6 电子镇流器的技术要求 ............................................. . (9)7 光源的技术要求 ........................................ (9)前言为保障学生视力健康,抑制视力不良发病率,提高教室照明光环境质量,加强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T 13379-2008《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和DB31/539-201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结合四川省教室照明实际情况和部份地方教室照明改善工程经验,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而制定。
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内容

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内容一、制度目的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宾馆内的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宾馆运营安全、提升顾客体验和节约能源。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内的所有照明设备,包括宾馆大厅、客房、走廊、餐厅、会议室等各个区域的照明设备。
三、制度内容1. 灯具选择:宾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灯具,确保照明效果良好,能够满足不同区域的照明需求。
2. 照明方案:宾馆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使用需求,设计合适的照明方案,确保照明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3. 照明安全:宾馆应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因照明设备问题引发火灾等意外事故。
4. 节能措施:宾馆应采取节能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光感应器等,降低能源消耗,为宾馆降低经营成本。
5. 照明时间:宾馆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照明时间,避免长时间空置区域的照明,浪费能源。
6. 灯具更换:宾馆应定期更换老化的灯具,确保照明效果良好,提升宾馆形象。
7. 照明培训:宾馆应对员工进行照明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照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8. 照明监控:宾馆应建立照明监控系统,对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前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执行责任1. 宾馆经理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宾馆工程部门负责对照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3. 宾馆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对客房内的照明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避免客人滥用照明。
4. 宾馆员工应遵守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
五、奖惩措施对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良好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如表彰、奖金等;对违反制度的部门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六、制度改进宾馆应定期对照明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和提升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宾馆可以保障运营安全,提升顾客体验,节约能源,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提升公园城市照明品质,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民、节能环保、实用美观的原则,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城市照明监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管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工作。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含绿地广场、小游园、微绿地)、绿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河道岸线职能职责范围内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2 —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新技术运用)鼓励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小区物业照明有哪些规定

小区物业照明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照明和办公室照明的规范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电,小区物业都会制定一些关于小区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二)、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三)、照明设备本着既要满足需要,又要节约能源的观点出发,各项目管理处应精心做好日常、节假日、重要活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并由工程维修部统一实施。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
各项目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
(五)、各办公区域配置的照明、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做到谁用谁负责,品质管理部定期对各管理处的照明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考核和处罚。
(六)、遇到阴雨及大雾等天气各项目管理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自行掌握照明开关时间,做到最大的节约。
(七)、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各项目管理处重新拟制,报总部审核批准后交工程维修部统一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养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路、国土房管、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本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号】京政办发(2008)27号【颁布时间】2008—4—30【实施时间】2008—4—30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下列区域的夜景照明详细规划:(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二)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四)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五)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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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统一规定目录1. 总则2. 照明方式3. 照明种类4. 光源选择5. 照明器选择6. 照明器布置要求7. 照度标准8. 照度计算9. 照明网络与电压10. 允许电压降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12. 导线选择与敷设13. 照明配电箱选择和布置14. 照明开关和插座的选择15. 接地方式16. 制图规定与符号17. 施工图中应注意的问题附录A 照明配电箱、检修箱统一编号附录B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附录C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载流量表附录D 单相220V网络(单相和零线)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E 三相四线380/220V网络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F 配置接线图格式附录G 照明部分常用符号1.1 照明设计应遵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照明技规”),并以《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1(以下简称“手册1”)第18章“照明部分”为补充。
其他参考资料有:1.1.1 《电力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1.1.3 《电气照明技术基础与设计》;1.1.4 《照明工程设计手册》等。
1.2 设计前应首先熟悉“照明技规”和“手册1”照明部分的内容。
1.3 本统一规定是结合本工程要求对“照明技规”作必要的说明和补充,未提到的部分应以“照明技规”为准。
本统一规定的编排顺序基本与“照明技规”一致。
1.4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分公司电气室设计的工程的照明设计。
2. 照明方式以一般照明为主,按“照明技规”要求装设局部照明。
3. 照明种类设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照明(不设警卫照明)。
事故照明包括交流事故照明,直流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
4. 光源选择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1 高压钠灯(选择显色性较好的改进型钠灯泡):屋外,煤场,输煤系统,较高的辅助车间和厂区道路等;4.2 荧光灯:事故照明,控制室,继电器室,办公室,主要生活间,主要建筑物的过道,楼梯间。
4.3 金属卤化物灯:主厂房、屋外或显色性要求较高的高大车间,输煤系统,锅炉本体等。
4.4 白炽灯:事故照明,小库房,过道,卫生间,门灯和不适宜用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生产场所。
5. 照明灯具选择5.1 一般照明灯具按各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5.2 尽量采用开启式照明灯具,同一建筑物内照明灯具的型式应统一几种,全厂型号应5.3 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场地一般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4 煤场一般采用升降式高杆灯。
5.5 控制室采用高效栅格荧光灯,并应与建筑专业协调。
5.6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采用吸顶灯或壁灯。
6. 照明灯具布置要求6.1 应保证规定照度并使工作面上照度均匀和与建筑空间相协调,相同房间应采用相同布置。
6.2 生产厂房的照明器不应低于2.2m,否则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6.3 在没有检修箱的车间内应设检修用插座(防爆车间除外)。
6.4 一般房间至少设一个(或一组)插座;办公室、会议室等不少于两个(或两组)。
6.5 过道灯约6m设一个。
6.6 一般雨罩处都设门灯。
6.7 每单相回路电流不宜大于15A,灯具和插座总数不宜超过25个。
7. 照度标准7.1 以”照明技规“为准,不宜高出20%,但控制室可适当提高。
7.2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都选用60W白炽灯或20、40W日光灯。
8. 照度计算所有照明设计都应计算照度,但一般建筑物可只对典型房间进行计算;对汽机房运转层、控制室等重要场所要求写出计算书。
9. 照明网络与电压9.1 正常照明电压为380/220V。
主厂房由照明工作段供电,辅助车间一般由就近的车间电动机控制中心(MCC)或低压配电箱供电。
9.2 交流事故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变压器供电,事故时由400V保安段供电。
9.3 直流事故照明:仅在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设置直流事故照明。
直流事故照明一般由220V蓄电池供电。
9.4 主厂房的主要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9.5 按“照明技规”第7.1.3条设低压工作照明。
9.6 插座回路宜与照明灯具回路分开供电,每回路应设漏电保护。
10. 允许电压降以供电电源盘侧为额定电压,照明灯具端电压损失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以内: 10.1 控制室、主厂房、生产办公楼≤2.5% 10.2 其他场所≤5% 10.3 事故照明≤5%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 11.1 计算方法具体说明如下:11.1.1 插座负荷除有明确用途外,每个(或每组)按100W, cos φ=0.6考虑。
11.1.2 在配置接线图中装置容量等于灯泡容量与插座容量之和,标注方法如下:11.1.3 一般情况下气体放电灯的附加损耗系数a=0.2,cos φ=0.6。
11.1.4 为在工程中简化计算方法,分支回路的装置电流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的计算电流与气体放电灯插座的计算电流之和。
每1kW 装置容量的计算电流查表11.1.4。
表11.1.4 1kW 装置容量的电流值(A )11.1.5各照明配电箱的总装置计算电流为最大一相装置电流乘以装置需要系数(Kx ),Kx 按“照明技规”P23表7.5.1,如下表所示。
表11.1.5 照明装置需要系数 Kx白炽灯(kW )气体放电灯加插座(kW )计,照明网络图中也以总装置电流表示。
11.1.7 小型断路器热脱扣器的额定电流选择应满足如下要求:11.1.7.1 对只有荧光灯、白炽灯的线路:0.8⨯I te≥I js11.1.7.2 对有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的线路:0.8⨯I te≥1.25I jsa) I js——计算电流(或装置电流)b) I te——小型断路器脱扣器额定电流注:小型断路器脱扣器电流考虑多个小型断路器的工作状态下的个数系数0.8。
11.1.7.3 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I te。
11.1.7.4 上下级小型断路器之间的整定电流,应有级差,一般1~2级。
11.1.8 电压损失计算:采用电流力矩法,并查本规定附录D、附录E电流力矩为1A·km 时的电压损失表。
一般cosφ=0.5,当白炽灯占一半及以上时查cosφ=0.9。
12. 导线选择与敷设12.1 导线选择12.1.1 采用BV、BV-105两种单芯导线。
最小截面如下:铜芯:1.5mm2。
12.1.2 表示方法:BV-1.5, BV-105-1.5…12.1.3 使用场所:a. BV —除高温场所采用BV-105外,全厂都采用BV 。
b. BV-105 —锅炉房和其他高温场所。
12.2 导线敷设和照明控制12.2.1 宜采用穿电线钢管暗敷。
一般建筑(如办公楼、试验室、修配厂等)也可采用阻燃塑料管暗敷。
在没有条件暗敷时,采用穿水煤气管明敷。
当穿管直埋时也应采用水煤气管。
明敷和直埋的水煤气管应选用镀锌管。
12.2.2 对于潮湿或有酸、碱腐蚀场所宜采用阻燃塑料管暗敷或明敷。
12.2.3 管内可穿电线根数见附录B,导线载流量见附录C。
12.2.4 主厂房、辅助车间室内照明一般由照明配电箱集中控制。
12.2.5 办公室等较小房间照明一般由进出口照明开关就地控制。
12.2.6 变压器场地、屋外配电装置、煤场、不紧身封闭的锅炉本体和道路等室外照明可采用光电时钟控制。
12.2.7 集中控制的照明分支线路上,不应连接插座、就地控制的照明灯具和其它电气设备。
13. 照明配电箱选择与布置13.1 照明配电箱均要求带小门,照明箱的底距地面1.5m。
照明箱的安装方式应与导线的敷设方式一致。
箱内单极回路数大于3回时最少应留有1回作备用。
对多尘及潮湿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照明箱。
13.2 交流系统选用小型断路器,直流系统选用直流型小型断路器。
13.3 2极漏电断路器用于单相插座回路,4极漏电断路器用于三相插座回路。
13.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装设照明配电箱。
向该区域供电的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应装设双极小型断路器。
13.5 照明配电箱的进线电缆截面宜不大于35mm2。
13.6 照明配电箱配置接线图格式详见附录F。
14. 开关与插座的选择14.1 开关14.1.1 安装高度1.3m(中心线)。
尽量不采用拉线开关。
14.1.2 门灯开关宜装于室内,书写为“单联单控开关,250V,10A,方形白色”。
14.2 插座14.2.1 采用“2、3极扁园两用插座”,辅助车间和办公室安装高度明装1.3m,暗装0.3m。
14.2.3 除有明确用途外,每个(或每组)按100W考虑,书写为“2、3极扁园两用插座,250V,10A,方形白色”。
14.3 开关与插座安装方式与导线敷设方式一致。
14.4 专用插座回路宜设漏电保护断路器。
15. 接地方式15.1 采用TN-C-S系统(见附图F.1)的接地方式。
在电源侧PE线和N线合并,进入车间照明箱或建筑物照明箱后PE线和N线分开。
TN-C-S系统的实际接线系统图,详见附图F.2。
15.2 照明网络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5.2 照明网络的工作中性线(N线)必须有两端接地,可按下列方式接地:15.2.1 在具有一个或若干个照明配电箱的建筑物内,可将底层照明配电箱的工作中性线(N线)母线与外壳同时接入接地装置;15.2.2 当建筑物或构筑物无接地装置时,可在就近设独立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15.2.3 当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照明配电箱进线设有室外进户线支线时,宜将工作中性线(N线)与支架同时和接地网连接;15.2.4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架空线的工作中性线(N线),其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干线每一公里处,应重复接地(但据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重复接地,应尽量利用自然接地体。
15.3 PE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15.4 以下装置应和PE线连接,在照明箱处与照明箱外壳连接并与PEN线连接。
a. 插座的接地极;b. 下列场所的灯具:a) 有爆炸危险场所;b) 电缆隧道;c) 锅炉本体低于2.2m的灯具。
16. 制图规定与符号16.1 执行《电力工程制图标准》DL5028-93,常用符号详见附录G。
16.2 照明灯具的标注:在一组灯具的适当位置标注如下:a c d xef ⨯()a —灯具数c —每盏灯具中的灯泡数,一个灯泡时不写d — 每个灯泡的容量(W )e — 安装高度(m )(吸顶时画“—”)f — 安装方式16.3 (x) — 在容易混淆时加注光源符号 16.4 安装方式代号 X — 固定线吊式, L — 链吊式, G — 管吊式 B — 壁装式,D — 吸顶式,DR — 吸顶嵌入式BR — 墙壁嵌入式,LG — 立管式16.5 图中照明箱分支线表示方法:分支回路排列顺序为面对照明箱从左至右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