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工业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提高照明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四)持续改进,确保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照明管理职责,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足够的亮度,满足生产作业需求;(二)具有良好的照度均匀性;(三)光源寿命长,节能环保;(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照明设施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照明设施损坏、故障应及时修复,防止因照明设施故障导致生产事故。
第十条照明设施报废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照明作业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照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照明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照明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照明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无影响照明作业的疾病。
第十三条照明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照明作业前,应检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照明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照明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照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照明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照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在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夜间照明管理是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安全与舒适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夜间照明规定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还能有效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
以下将详细阐述物业管理制度中关于夜间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布局(一)公共区域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亮度充足、光照范围广的照明灯具,确保车辆和行人在进出小区时能够清晰看到道路和周围环境。
2、道路:道路两侧应均匀布置路灯,灯杆高度和间距要根据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合理设定,保证路面亮度均匀,无明显暗区。
3、停车场:停车场内的照明要保证车辆停放和行驶的安全,车位上方和通道处都应有足够的照明。
4、休闲广场和花园:设置景观照明,营造温馨舒适的氛围,但要避免强光对居民造成不适。
(二)楼道和楼梯间1、每层楼道应安装感应式灯具,在有人经过时自动亮起,一段时间后自动熄灭,以节约能源。
2、楼梯间应保证每级台阶都有足够的光照,防止居民上下楼梯时发生意外。
(三)特殊区域1、小区内的配电室、泵房等重要设施区域,应设置专用照明,确保设备维护和紧急情况时的照明需求。
2、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照明设施,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二、照明时间的规定(一)日常照明时间1、冬季(具体时间区间 1):路灯和公共区域照明应在日落前X分钟开启,至日出后X分钟关闭。
2、夏季(具体时间区间 2):由于日照时间较长,照明开启时间相应推迟,关闭时间提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日落和日出时间调整。
(二)节假日和特殊活动期间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照明时间可适当延长,营造节日氛围。
2、小区内举办特殊活动时,如晚会、运动会等,应根据活动时间和需求提前安排好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
三、照明亮度和色温的要求(一)亮度1、道路照明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主干道的平均照度不低于X勒克斯,次干道不低于X勒克斯。
2、公共区域如广场、花园的照明亮度要适中,既能满足活动需求,又不会造成刺眼的感觉。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和室外照明、照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等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四条照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照明工程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火等措施,确保照明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照明工程应当注重节能设计和使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照明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第十条照明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要求等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应当满足人们对于视觉工作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室外照明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合理照明。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的设备安装、接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设备。
第十五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照明效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照明工程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照明工程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体系,并负责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照明使用行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增强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方式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照明使用应秉持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第二章设备要求第四条施工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对照明设备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安全可靠、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
第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应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照明方式第七条施工照明可以采用人工照明或者自动照明,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八条人工照明应保证灯光明亮、无阴影、无眩光,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自动照明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作情况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合理的灯光调节和控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光线充足、布局合理的照明设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章能源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照明应尽量采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节约能源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设备的定时开关、感应开关等应得到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使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照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施工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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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管理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照明管理制度
为科学用电、合理用电、有序用电,适应公司电力需求
侧管理平台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节电意识,督促广大
员工把节电、节能工作落实到实处,节能降耗并最终实现
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区室内、走廊大厅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
则时间)规定:
(一)(室内):据能见度定开灯定时间,办公室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二)(走廊及大厅)夏、秋季节据能见度定开灯时间,18:30
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走廊及大厅)冬、春季节:17:00后开灯,18:3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生产区室外照明开、关灯时间(基本原则时间)规定:
(一)夏、秋季节:19:00后开灯,6:00前关灯(阴雨天气据能见度定);
(二)冬、春季节:18:00后开灯,7:00前关灯(阴雨天气除外据能见度定);对于室外自动开关的路灯,由电工负责。
三、生产区室内(包含作业区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休息室)照明根据能见度判定开灯时间,做到人走灯灭;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做到人走关机;
四、生产区局部光线差的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检修、巡检等)灵活使用照明,做到人走灯灭。
考核、检查发现违规,扣罚责任岗位人员20-50元/次、当班值班长连带处罚10元/次。
五、照明配电箱中有不同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六、严禁私自改装照明线路,禁止在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他设备。
七、严禁在照明配电箱内私拉乱接。
八、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电气照明,应定期检查设备绝缘情况。
九、有限空间及煤气区域等检修场所的检修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及36V以下电源)。
十、临时检修用灯,电工还要记录好使用人,使用地点及所接灯具情况,并及时做好灯具回收。
十一、定期对临时检修用灯数量及好坏情况进行统计,及时维修和补充,保证有足够的检修用灯。
十二、各岗位在巡检时发现照明故障要及时汇报,电工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