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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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公用照明管理制度

公用照明管理制度

公用照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水平,以确保公用照明设施的安全、节能和环保运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公用照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照明设备、灯具、电缆、开关、灯泡等。

第四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能源管理工作,落实能源节约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更改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七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促进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能源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做好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维修等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应当爱护、节约用电,不得私自调整、更改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照明设施,避免长时间开启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十六条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节约用电。

第十七条在照明设施故障或维修期间,应当采取其他节能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照明需求。

第四章照明维护第十八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在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夜间照明管理是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安全与舒适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夜间照明规定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还能有效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

以下将详细阐述物业管理制度中关于夜间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布局(一)公共区域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亮度充足、光照范围广的照明灯具,确保车辆和行人在进出小区时能够清晰看到道路和周围环境。

2、道路:道路两侧应均匀布置路灯,灯杆高度和间距要根据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合理设定,保证路面亮度均匀,无明显暗区。

3、停车场:停车场内的照明要保证车辆停放和行驶的安全,车位上方和通道处都应有足够的照明。

4、休闲广场和花园:设置景观照明,营造温馨舒适的氛围,但要避免强光对居民造成不适。

(二)楼道和楼梯间1、每层楼道应安装感应式灯具,在有人经过时自动亮起,一段时间后自动熄灭,以节约能源。

2、楼梯间应保证每级台阶都有足够的光照,防止居民上下楼梯时发生意外。

(三)特殊区域1、小区内的配电室、泵房等重要设施区域,应设置专用照明,确保设备维护和紧急情况时的照明需求。

2、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照明设施,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二、照明时间的规定(一)日常照明时间1、冬季(具体时间区间 1):路灯和公共区域照明应在日落前X分钟开启,至日出后X分钟关闭。

2、夏季(具体时间区间 2):由于日照时间较长,照明开启时间相应推迟,关闭时间提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日落和日出时间调整。

(二)节假日和特殊活动期间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照明时间可适当延长,营造节日氛围。

2、小区内举办特殊活动时,如晚会、运动会等,应根据活动时间和需求提前安排好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

三、照明亮度和色温的要求(一)亮度1、道路照明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主干道的平均照度不低于X勒克斯,次干道不低于X勒克斯。

2、公共区域如广场、花园的照明亮度要适中,既能满足活动需求,又不会造成刺眼的感觉。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照明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工程是指对建筑物进行室内和室外照明、照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以及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等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加强技术、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四条照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达到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照明工程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火等措施,确保照明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照明工程应当注重节能设计和使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七条照明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照明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照明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第十条照明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使用要求等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照明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应当满足人们对于视觉工作和休闲、娱乐的需求,室外照明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特点进行合理照明。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进行照明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的设备安装、接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设备。

第十五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照明效果满足要求。

第三章照明工程维护与管理第十六条照明工程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体系,并负责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七条对于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杜绝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设备。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照明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原则,确保照明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所有从事照明工程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维护本单位的形象。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照明工程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检查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照明工程管理的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和检查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照明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对照明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和分析照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照明工程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十六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材料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照明工程管理档案,保存完整、清晰的工程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照明工程安全施工。

小区照明监控管理规定(3篇)

小区照明监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小区治安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四条照明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照明、公共区域照明、停车场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等。

第五条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三)对损坏的照明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四)对新建或改建的照明设施进行验收;(五)制定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费用来源包括:(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条小区居民应爱护照明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或拆除照明设施。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在照明设施上悬挂、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二)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影响照明设施的使用;(三)擅自改动照明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损坏、盗窃照明设施。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第十条为提高小区安全管理水平,小区内设置监控设施,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二)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安全;(三)对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四)制定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监控设施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二)保护个人隐私;(三)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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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管理规定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照明管理规定(暂行)1、为加强公司生产场所及厂区道路的照明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树立员工节能降耗意识,节约用电,推进阳电公司精细化管理,规范公司照明设施的管理、建设、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场所及生产区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规定所称照明设施包括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使用的灯杆、灯具、及专为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5、各生产部门为本部门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考核。

6、生产区照明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有关规范。

7、凡新增照明设施的方案,在实施前应报生产技术部审定许可。

8、照明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设计、施工。

各种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补充列入公司年度安措计划实施。

9、照明设施的大修改造,由照明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纳入年度检修计划中。

10、照明不合格的,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应责令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1、照明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1)保证,,,以上的灯在规定的亮灯时间亮灯,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2)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3)妥善保管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4)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灯时,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5)作好公司交办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12、运行人员在巡回检查时应对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及各种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汇报班长并作好记录。

13、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明确照明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照明设施的保养、维护规定作好定期作保养维护工作。

14、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因生产现场照明不足时,临时照明应由电气照明专业人员布线并设置临时照明。

15、抢险救灾时,因抢险救灾需要对照明设施采取各项措施的,不受上条限制。

但增加的临时照明应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处理。

16、禁止下列行为,违者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由安全监察部对责任人给予以下考核: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2)擅自接用照明电源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3)不按照明方案开关灯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考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4)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考核;5)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灯的,每次处以5,元考核。

17、依照本规定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照明设施连续,日不能正常运行,或因管理不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对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考核。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

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

3.燃料部照明方案。

4.检修部照明方案。

附件1:发电部,1、,2机车间照明方案1、以下地点全天24小时可以开灯:1),1、,2机集控室,,1、,2机集控室走道,,1、,2机保护室,,1、,2机直流室,,1、,2机6kV配电室,,1、,2机380V配电室,,1、,2机励磁小间,柴油发电机室。

其中保护室、直流室,、380V配电室照明只需开启一半。

2),1、,2机组汽机零米值班室、锅炉零米值班室、水处理值班室、化验站值班室。

3)汽机,3米、0米、5米层。

4)循环水泵房0米平台以下(不包括0米)。

2、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正关灯;10月至0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1、,2机组锅炉10米层及以下,汽机10米层,汽机除氧器间。

2)有人值班的氢站。

3)循环水泵房值班室,循环水泵房水泵房0米及以上照明,巡检道路照明。

4)油库值班室、油罐周边、油泵室、消防水泵间。

5)水处理制水车间、除盐水泵间、制样间、除盐水箱周边。

6),1机组车间进门楼梯间。

7)辅楼楼梯及走道。

8)车间内卫生间。

3、除以上规定的地点外,其余地点巡检或者操作期间开灯,其余时间关灯: 1)主厂房外变压器室、配电室,电缆半层间、电缆隧道。

2)中央空调间。

3),1、,2机组锅炉10米层以上。

4)油库、氢站、水处理、化验站、循环水泵房除以上规定地点外的地点。

5)交接班室交接班检查与会议期间开灯,其余时间人走灯灭。

附件2:脱硫除尘部照明方案1、照明管理责任1)运行一、二、三、四、五班按顺序每2个月一个周期负责损坏灯泡的更换,保证所有照明正常、完好。

2)除灯泡更换外,照明设施的其它问题由尘检班负责检修。

3)照明区域的管理仍按各岗点责任范围分工负责。

4)气力输灰值班员负责输灰控制室、值班室、控制楼内外走道和#1、#2炉输送风机房及#1、#2炉气锁阀下照明的管理。

5)电除尘值班员负责电除尘控制室、值班室、前厅、配电室及#1、#2炉电除尘本体及楼梯照明的管理。

6)渣浆泵值班员负责机房内、值班室内及前池照明的管理。

7)空压机值班员负责机房、值班室、贮气罐照明的管理。

8)回水泵值班员负责清水池、沉清池、排污泵、脱水仓照明的管理(不包括放灰值班室及甲仓下部支架上照明的管理)。

9)灰库空压机值班员负责空压机房、控制室、值班室、配电室及粗灰库顶部照明的管理。

10)运行班长负责从灰库至#2炉输送风机房门前路灯、除尘控制楼大门口照明的管理。

2、照明使用规定1)3月份至9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7时30分关灯。

19时3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9时0分开灯。

(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0分应关灯;20时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

2)10月份至次年2月份(1)室内照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沉清池内7时30分应关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延缓至8时0分关灯。

19时0分后,除尘、输灰集控楼、脱硫集控楼、空压机房及值班室、灰库空压机房及值班室、渣浆泵房可根据室内照明情况开灯;输送风机房、渣浆泵值班室、清水池内可提前至18时30开灯。

(2)户外照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6时30应关灯;19时30分后,渣浆泵前池、电除尘灰斗下、路灯、空压机房外贮气罐、脱硫系统户外设备、脱硫公用系统户外设备、灰库、脱水仓可根据户外照明情况开灯。

3)除尘器顶部、电缆半层间照明一般情况下都不开灯,如有巡检或抢修等工作可根据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灯。

4)因特殊情况、工作要求或特殊天气等原因需要照明的,必须作好记录。

5)办公室、检修班组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灯的,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检修库房一般情况下不开灯,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关灯,禁止开长明灯。

附件3:燃料部照明方案1、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的室内照明,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开照明的,必须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完工后关闭照明,禁止开长明灯。

2、输煤系统,1带、,2带尾部、,4带尾部、铸石刮板给煤机室、,10带、,11甲带、,13带、,16带尾部、,17带头部、,18带头部及尾部,白天设备运行时必须打开照明灯。

3、一、二期集控室、三期程控室可以24小时开灯。

4、以下地点每年3月份至9月份19时30分可以开灯,7时0分关灯;10月至2月19时0分可以开灯,7时30分关灯(如遇阴雨天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输煤系统,2带头部、,3带、,4带头部、,5带、,6带、,7带、,8带、,9带、,11乙带、,12带、,14带、,15带、,16带中部及头部、,17带尾部及中部、,18带中部、煤场道路照明(包括水塔及各个转运站顶上装设的照明灯)。

5、燃检班、煤管组、燃储班管理好本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具,发现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运行班管辖范围内的照明灯统一由前夜班填写灯泡损坏记录,次日运行白班进行更换。

附件4:检修部照明方案1、基本要求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做好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照明管理工作,保证照明正常,在白天光线充足的情况下禁止开灯。

2)各班组下班后必须将灯关闭,如果有加班工作,待工作完成后将灯关闭,禁止开长明灯。

2、维护管理1)各班组按照本班的管理范围,对班组的休息室、工具房等进行检查,发现灯损坏时,及时通知照明人员更换,保证照明正常。

2)配电检修班对本班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进行维护,对其它班组通知的照明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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