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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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1.为了推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单选题] *A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B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正确答案)C技能教育高质量发展D 中职教育高水平发展2.机关、( )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单选题] * A政府B教育机构C事业单位(正确答案)D培训学校3.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单选题] *A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正确答案)B专业技能型人才C高素质劳动者D对社会有用的技能型人才4.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单选题] *A 职业教育发展性B职业教育适应性(正确答案)C职业教育主动性D职业教育创新性5.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单选题]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办学方向C职业教育办学方向D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答案)6.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 [单选题] *A、发展职业教育(正确答案)B、扩大招生规模C、改善办学条件D、提高教师收入7.()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单选题] *A人民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教育部D国务院(正确答案)8.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单选题] *A职业教育B技工教育(正确答案)C劳动教育D技能教育9.()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陕教职办〔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科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组织实施我省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及时间2024年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共设置6个(以下简称“省培项目”),其中:高职2个、中职4个,主要由省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承担,计划于2024年10月至12月实施,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及名额省培项目培训对象主要是全省职业院校在岗教师,所教专业或岗位与培训专业相符或相近,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同时,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骨干人员。

根据职业院校专业开设和培训需求调研情况,计划培训415人,其中:高职115人、中职300人,具体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2、3。

三、经费及绩效考评省培项目由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支持,经费已拨付至培训单位。

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规范、使用高效。

省教育厅将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电话查访等多种方式,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团队结构与水平、培训实施流程、实践性培训、学员管理与评价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陕教规范〔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制订了《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印发的《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职〔2013〕1号)自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主体第三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四章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高职”)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连贯式五年制人才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以“三二分段制”为主。

“五年一贯制”仅在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领域开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政策制定、统筹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办学主体第四条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由高职院校(本办法所称“高职院校”均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前三年在中职学校、后两年在高职院校培养。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二○一九年第十八卷第五期︵总第一百零三期︶收稿日期:2019-09-27作者简介:李小鲁(1952-),男,广东广州人,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哲学、职业教育;胡冰(1979-),女,江西南城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1996年颁行,至今20多年,对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建成世界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现在其进入了修订期,依据职业教育跨界教育、类型教育、技术技能教育、终身教育、技术研发型教育的五大特征,提出以下思考:一、修订《职教法》的现实紧迫性2015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主持了《职教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最后总的评价是“实施职业教育法取得了可喜成绩……职业教育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符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从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政府尽责缺乏法律依据,失责没有法律责任;学校按照职业教育特征实施深度改革,缺乏法律保障,而按普通教育的模式来办学也没有法律约束;企业参加职业教育没有法律指引和有力的保障,企业不参加职业教育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职业教育只在学校举办而不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法律并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制约,职业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中充分发挥培训功能,也没有法律的指引和保障。

综合多方面情况看,《职教法》修订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扼要概括如下:(一)《职教法》“不太适应”1.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严重滞后从1996年颁行《职教法》到今天,中国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力资源开发面临全新格局,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与制造业强国战略相互联动,“一带一路”倡议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全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是《职教法》所没有遇到的新形势。

2.对职业教育现代体系的理论认知严重欠缺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成为了中国国民教育的重要支柱,这就必然要求它按照现代教育体系的架构、体制、机制去创新构建,这是《职教法》没有遇到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职业教育法》的实施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 《职业教育法》,深入领会《职业教育法》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 需要。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 题的重要途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也是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 要求。
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 水平和质量
职业教育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 教育和培训网络
职业教育要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 职业教育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A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B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C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1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2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劳动法》制定的 3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法》制定的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 隋亮:1978年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版。
2. 贺耀敏,丁建石:职业教育十大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葛道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 谢传兵: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比较.江苏教育研究,2008(5). 5. 曾诚,庞利: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分析与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07(1).
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的内容,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 要。我们应该在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上进行改革,在普通教育 中引进职业教育因素,沟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联系,使 学生受到多方面的训练和教育,具备多方面的能力。

2004年教育大事记

2004年教育大事记

2004年教育大事记2004年是中国教育领域的重要一年,各类教育改革和政策的实施对中国教育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2004年教育领域的重要事件回顾:一、《义务教育法》修订通过2004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法的完善。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监督。

该法的通过,为推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高考改革试点启动2004年,中国开始了高考改革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南等省市。

高考改革试点主要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录取方式的改革等方面。

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今后全国范围内的高考改革积累了经验。

三、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出台200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高等教育扩招政策,计划在五年内将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扩大到一百万人以上。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四、九年制义务教育改革推进2004年,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

各地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同时,探索实施九年一贯制,加强初中和小学之间的衔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进展2004年,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各地推进教育信息化设施的建设,推广应用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同时,加强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素养和教学能力。

六、职业教育改革迈出重要步伐2004年,中国职业教育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为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同时,加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对接,提高职业教育的实效性和就业率。

七、留学热持续升温2004年,中国学生的留学热继续升温。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出国留学,以拓宽自己的国际视野和提升个人能力。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陕人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陕人发[2005]52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省级各有关部门: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人事部批准(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宣传特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号召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贴专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注意关心和改善特贴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四、为了尽快做好相关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即派人持介绍信到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和证书,并尽快把证书和津贴发放到专家手中。

具体事宜,请与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幼平联系电话:87293311附件: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33人)1、宋晋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2、谢谢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3、郭广厚渭南市工业经济研究院4、冯西宁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5、赵仲琪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6、马保林西安公路研究所7、姚撑民陕西省种子管理站8、田西学陕西省畜牧兽医总站9、樊民周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10、郭俊荣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11、杨述河榆林市土地勘测规划院12、苗光忠陕西省水土保持局13、张存俊陕西省吴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站14、屈长征西北大学15、范志康西安理工大学16、陈玉明商洛中学17、李浩西北大学18、莫会成西安微电机研究所19、高宗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20、朱志峰陕西省药品检验所21、成冬生陕西省中医医院22、张震波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23、弥曼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4、高敬龙陕西省人民医院25、张三定汉中市中心医院26、王安平陕西省肿瘤医院27、王广群陕西电视台28、王宜振少年月刊杂志社29、阎树群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所30、欧喜元陕西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31、任伯宁西北机器厂32、惠西平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33、李博厚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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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0.08.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一)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开展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推动农村发展职业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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