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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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面积汇总

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

第11.5条质量评定

第11.6条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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