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且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基本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支出,公共服务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大修。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车辆停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和停车需求情况确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存在变相涨价、强制收费等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费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的收费透明公开,合理使用。

三、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可能包括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保洁费等其他项目。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确定其他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确保费用合理,服务到位。

四、费用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并向业主公示。

在费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确保调整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费用调整时,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费用支出和收入情况,确保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五、结语。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保障费用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合法。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费用的审议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及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及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小区车库按照同类型住宅标准的50%收取、连续半年以上房屋空置交70%的物业费。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主权益住宅连续半年不使用物业费按照70%收取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业主权利物业费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代表同意据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车库物业费按照同类住宅50%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

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

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

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

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

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公共设施维修费不得计入物业支出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隐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保养费、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等,具体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公正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在住户共享区域显眼位置,以便业主查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物业服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不得向物业服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选择。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不得晚于每月的10日,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将物业服务费专门用于物业维修、保安、环境卫生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季度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报备,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和收支明细。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一)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向业主收取费用;(二)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收取费用;(三)强制业主接受不必要的物业服务;(四)私自抬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被警告、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业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日趋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但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也日益突出,存在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的法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等级、沿街商铺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2. 收费项目的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列明、具体细化,不得模糊不清。

同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及以附加收费等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3. 价格调整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事先公告、听取意见、合理预期等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若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公布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4. 费用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服务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等方面,不得将收费用于其它用途。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使用者提供相关的整合报表。

5. 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于收费不合理、收费乱象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实施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能够:1.保障业主维权——实施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项目的明确,对于物业公司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行了制约。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1998年6月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
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系指由专门机构、人员按照业主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
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维护、
修理、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

中央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
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中央、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
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收费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

暖气费、中央空调费以
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理费用开支
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部门在核
实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服务内容与管理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议定,报物价部
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四)环境
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费用;(六)固定资
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管理的成本利润率暂按3~5%掌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第二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后,必须相应提供下列管理和服务: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
场地、路灯等的管理与维修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管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
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维修(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维修,材料费由业主承担),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三)负责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
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整洁;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优美;
(六)负责协调处理管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提供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和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承诺的
便民服务措施。

第九条物业业主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逾期不交者,从超
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3‰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服务后收
费,即在月度(或季度)结束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使用人相互分离的,物业维修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使用人收取。


合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买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
纳物业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属于代办性服务,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

对于逾期不交者,可
以按照有关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
收费或就高收费;除管线损耗部分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情况应定期
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

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
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
管理单位编制详细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

所需费用首先由原
开发建设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使用的,由受益
人共同合理分摊。

工程完工后,其收支情况须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
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物
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办法的规定和业主委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管理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谢谢..再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