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陕建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9]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经省政府同意,为了扎实推进“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现就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五”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精神,积极推进创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国家园林城市1个、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区)17个,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达到了38.72%、31.9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71平方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但总体来看,我省创园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对创园工作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创园工作进展不平衡,榆林、延安、铜川等市仍是园林城市(县城)空白地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滞后,绿化建设用地得不到落实,城市绿量总体不足,分布不均,中心城区绿地普遍偏少;城市园林绿化资金投入不足,养护管理经费不到位;重景观轻生态,重规模轻结构,重建设轻养护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管理水平不高。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唯一有生命的重要基础设施。
开展创园活动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容貌,提高城市抗灾减灾能力,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将创园作为推进县域城镇化进程,提高城市承载力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创建,全面实现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陕建函[2005]150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的通知(陕建函[2005]15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04年11月在宝鸡召开的《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现场会》精神,全面检查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签订的城市绿化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将申报2005年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标准以及文件材料要求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标准以及上报文件材料要求参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陕建城发〔2000〕44号)执行,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上报省建设厅。
省级园林城市的申报范围延伸到省会城市的城区和全省所有县城。
二、报送程序省级园林城市以城市(区、县城)人民政府的名义提出申请,直接报省建设厅。
省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三、申报截止时间今年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1日。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省建设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单位和居住区上报省政府进行命名并通报表彰。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5分)(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二)城市政府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
二、综合管理(5分)(五)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到期或过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并按程序批准实施;(六)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八)严格执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景观保护(5分)(十)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十一)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十二)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40分)(十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3分);(十四)绿化以乡土植物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管护资金和保护原有地貌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3分);(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10分);(十六)道路绿化(6分)1、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设达到美化的效果;2、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3、道路绿化形成林荫路系统,体现本地特点;4、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陕建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162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工作,对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为使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我厅根据近年来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创建工作实际和园林绿化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对《陕西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考核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园林式(居住区)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及《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新的评选办法和标准,认真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在8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创建单位、居住区的初审,并将申报资料及时上报。
附件1: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附件2: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附件3: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附件1: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陕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陕政发〔2002〕8号)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内各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均可参加评选。
《陕西省生态园林县城标准(试行)》

测评与计分方式
备
注
节约型绿 7 地建设率 (%)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①不满足-1分 ②发现一处-1分 ③达标酌情加分
8
立体绿化 推广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建 设 管 控
县城“其 9 他绿地” 控制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一项不满足-1分
生物防治 10 推广率 (%) 公园绿地 应急避险 11 场所实施 率(%) 水体岸线 12 自然化率 (%)
核查上报资料 一项不足-1分
核查上报资料 不满足-1分
①、②两项 满足一项即 可。
否决项
综 合 管 理
否决项
查阅资料 不满足-1分
县城没有河 流水系、湖 泊的此项不 做考核。
核查资料 一项不足-1分
①已建立县城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 园林绿化 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核查资料并实地 满足其中两 9 管理信息 ②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 考核 项即可 技术应用 监管; 一项不足-1分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
类 序 指标项 型 号 综 公众对园 合 林绿化的 10 管 满 意 率 理 (%) 县城绿化 1 覆盖率 2 县城绿地 率(%) 县城人均 公园绿地 面积
考核内容
测评与计分方式 专家组实地 抽查 不达标-1分 核查统计资料 每 减少1%,-1分 核查统计资料 否决项 核查统计资料
备
注
≥85%
≥37% ≥32%
核查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一项不满足-1分
专家组实地评价 打分 不满足-2分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核查资料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核查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3
类 序 型 号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

附件2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以上五项有一项不达标者,均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号】陕建发〔2018〕358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
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陕建发〔2018〕3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城市管理工作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90号),我们组织对《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陕建发〔2017〕159号)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中“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本条款中的“测评与计分方式”不再作为考核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以后的相
关工作中遵照执行。
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7〕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2.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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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5分)(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二)城市政府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
二、综合管理(5分)(五)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到期或过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并按程序批准实施;(六)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七)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八)严格执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景观保护(5分)(十)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十一)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十二)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40分)(十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3分);(十四)绿化以乡土植物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管护资金和保护原有地貌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3分);(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10分);(十六)道路绿化(6分)1、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设达到美化的效果;2、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3、道路绿化形成林荫路系统,体现本地特点;4、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十七)居住区绿化(5分)1、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2、城区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八)单位绿化(5分)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3、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九)苗圃建设(2分)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全民参与绿化(2分)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2、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一)立体绿化(2分)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绿量逐年增长,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二十二)居民满意率(2分)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3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二十三)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的要求,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二十四)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用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二十五)公园建设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禁止违规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服务设施。
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居民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二十六)城市绿地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二十七)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二十八)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过境铁路、公路、城市出入口基本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规划建设城市绿色通道,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二十九)城市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三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三十一)山、塬、沟、谷、江、河等绿化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三十二)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城市湿地公园;七、市政设施(20分)(三十三)道路维护良好,路面平整,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平方米以上;(三十四)自来水用水普及率90%以上,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三十五)城市绿色照明亮化实施效果明显,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三十六)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三十七)万人拥有公交车辆城市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三十八)环卫设施布局合理,设市城市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2座以上,县城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座以上;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八、特别条款(三十九)“三绿”指标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四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经验收组核实不达标,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不予验收;(四十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四十二)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四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四十四)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四十五)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四十六)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0.5分;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纸质材料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音像资料。
(二)纸质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基础资料汇编两部分。
1、申报文本单独装订成册,包括以下内容:(1)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的报告,县级市、县城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说明;(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
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统计一览表);(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6)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现状图(附建成区人口统计说明)。
2、基础资料汇编,即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三)音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建设现状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五、申报程序(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县级市和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评审与命名(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最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在陕西省政府信息网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七、复查管理(一)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