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生态园林县城标准(试行)》

测评与计分方式
备
注
节约型绿 7 地建设率 (%)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①不满足-1分 ②发现一处-1分 ③达标酌情加分
8
立体绿化 推广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建 设 管 控
县城“其 9 他绿地” 控制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一项不满足-1分
生物防治 10 推广率 (%) 公园绿地 应急避险 11 场所实施 率(%) 水体岸线 12 自然化率 (%)
核查上报资料 一项不足-1分
核查上报资料 不满足-1分
①、②两项 满足一项即 可。
否决项
综 合 管 理
否决项
查阅资料 不满足-1分
县城没有河 流水系、湖 泊的此项不 做考核。
核查资料 一项不足-1分
①已建立县城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 园林绿化 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核查资料并实地 满足其中两 9 管理信息 ②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 考核 项即可 技术应用 监管; 一项不足-1分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
类 序 指标项 型 号 综 公众对园 合 林绿化的 10 管 满 意 率 理 (%) 县城绿化 1 覆盖率 2 县城绿地 率(%) 县城人均 公园绿地 面积
考核内容
测评与计分方式 专家组实地 抽查 不达标-1分 核查统计资料 每 减少1%,-1分 核查统计资料 否决项 核查统计资料
备
注
≥85%
≥37% ≥32%
核查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一项不满足-1分
专家组实地评价 打分 不满足-2分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核查资料 查阅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核查资料并实地 考核 不满足-1分
3
类 序 型 号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

附件2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以上五项有一项不达标者,均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
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
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号】陕建发〔2018〕358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
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陕建发〔2018〕3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城市管理工作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90号),我们组织对《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陕建发〔2017〕159号)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中“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本条款中的“测评与计分方式”不再作为考核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以后的相
关工作中遵照执行。
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7〕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2.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0日。
1、《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附件1: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在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评审办法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全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分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其中,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是更高层次的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
二、申报条件(一)已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命名1年以上;(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实施方案,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1年以上;(三)近3年内未发生损毁、违规移植和砍伐树木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和城市(县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评审每年开展一次。
凡具备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条件的城市(县城)均可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城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县级市、县城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
四、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纸质材料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资料。
(二)纸质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基础资料汇编两大部分。
(三)申报文本单独装订成册,包括以下内容:1、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请示,县级市、县城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获得“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命名批复文件的扫描(复印)件;3、城市(县城)概况,包括城市(县城)自然经济条件、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县城)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4、已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和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 2 -制度实施情况;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图、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及各类绿地统计一览表(公园绿地应包括名称及面积、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养护资金等);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情况,城市绿道、绿廊规划和实施情况等;5、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交通、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现状、城市(县城)管理等方面情况;6、对照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达标情况自评表;7、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工作技术报告。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陕林宣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林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进关天、陕南、陕北三大森林城市群建设,结合实际,省林业厅制定了《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已全面启动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县级城市为创建主体,积极组织申报,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评定办法和评价标准可在陕西省林业厅门户网站查询下载。
网址:/二、省厅决定,从已经或基本达到省级森林城市标准的县级城市中,经过逐级申报筛选、核查验收后,年内率先推出第一批省级森林城市。
请各地依据《办法》和相关标准于6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工作,省厅将于9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核查验收。
对核查通过的,授予“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三、按照省厅工作计划,从明年开始启动省级森林城镇创建工作。
请各地参照省级森林城市评价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提交本地省级森林城镇评价标准草案,为我省明年顺利启动省级森林城镇创建提供借鉴。
联系人:省林业信息宣传中心李洋************周媛************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3月13日陕西省林业厅省级森林城市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绿色陕西、美丽陕西建设步伐,规范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陕西省省级森林城市活动由陕西省林业厅承办,具体工作由省林业信息宣传中心负责。
园林城市标准

园林城市标准园林城市标准是指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城市的绿化水平、景观质量和生态环境达到一定水平,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下面是一些关于园林城市标准的参考内容。
一、绿地指标标准1. 绿地覆盖率:规定城区、社区、居住区和商业区等不同区域的绿地覆盖率要求,以保证城市的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2. 绿地类型和功能:明确不同地区和用途的绿地应具备的功能,如公园、游憩区、生态保护区等;3. 绿地面积配比:规定不同功能绿地的面积配比,以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如儿童游乐区、健身区、休闲区等;4. 绿地可达性:规定居民到达最近的绿地所需的步行时间和距离范围,以便提高城市居民的绿地利用率和生活质量;5. 绿地保护:明确对于重要的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地方特色等特殊绿地的保护要求。
二、景观设计标准1. 建筑与绿化的协调:规定建筑物与绿化的比例、布局和色彩搭配等,以保证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2. 空间布局和组织:规定景观元素的布置和组织原则,如路径系统、视觉引导、空间层次等;3. 植物选择和配置:明确适宜种植的植物种类、数量和密度,以保证景观的四季景色和生态环境;4. 材料和硬质设施:规定景观硬质设施的选材、处理和使用要求,如铺地材料、景观家具等;5. 水体和水景设计:规定水体和水景的设计原则、比例和处理方式,如喷泉、水池、溪流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标准1. 生态廊道和连接:规定生态廊道和生态连接的数量、布局和要求,以促进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 噪声和空气污染控制:明确对于不同区域和用途的噪声和空气污染控制要求,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3. 水资源保护:规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措施,如雨水收集系统、雨水花园等;4. 自然灾害防治:明确对于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如防洪、防风、防火等;5. 生态建筑和技术:推广和规范生态建筑和技术的应用,如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
园林城市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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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6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
(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
(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
(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
(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
(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
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
秦岭以北设市城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2%、36%、8平方米。
秦岭以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
秦岭以北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0%、34%、7.5平方米。
西安市“三绿”指标分别达到27%、32%、6.9平方米。
(十八)道路绿化(6分)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达到彩化、美化的效果;
2、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新建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5%,旧城区改建主干道不少于20%。
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3、城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体现本地特点。
(十九)居住区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
2、城市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单位绿化(6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
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
3、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4、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进行养护。
(二十一)苗圃建设(3分)
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二)全民参与绿化(4分)
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全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三)立体绿化(3分)
1、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城市,其立体绿化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
(二十四)群众满意率(3分)
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2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
(二十五)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
(二十六)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
(二十七)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人们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二十八)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方面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
(二十九)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
(三十)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十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二)建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三)山、塬、江、河等绿化改造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四)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湿地公园;
(三十五)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垃圾日产日清,路面平整干净,市容整洁美观。
七、市政设施(5分)
(三十六)市政设施主要指标如下:
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万人拥有公交车辆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M2以上;
用水普及率90%以上;
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每万人至少拥有公厕4座;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城市快速干道、过境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达100%、县城达7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七)数据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三十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三十九)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一)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二)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1分;
(四十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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