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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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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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3国际货物买卖法

3国际货物买卖法

②对于买方(除付款之外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卖方应当在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违约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例】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 菜籽。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 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 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 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 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同年4月28日前派 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同年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 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卖方担保义务
• 质量担保 含义: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 用性承担的担保责任。 • 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
含义: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
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担保物权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不附着任何担保物权
的货物。
3、知识产权担保
【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 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 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 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 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 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 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 合法要求。
• 预期违约时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 当在得知对方将预期违约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 同解除。
【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 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 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 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 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 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 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 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电函是否为一项符合《公约》条件的发价?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 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 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1万英镑将
货物出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20日止.6月13日,原告收 到要约,6月14日,某公司去信被告原以1.5万英镑购买此货物, 当日,被告给原告去信取消书面要约并将货物卖给了某公司. 原告得知此事后,在6月17日收到被告的信后仍然于当日回 信给被告表示接受被告的要约.原被告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 争议.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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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
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
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到A公
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 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 卖;
(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三)内容
1、约首部分 2、正文部分 3、约尾部分
(四)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1)凭样品确定品质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 买卖
• B公司则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 合同已成立,A公司应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A公司 应赔偿B公司差价损失5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
• 1、什么是要约及实盘? • 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何时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为了满足跨国贸易中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合同签订地点并不影响其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2. 合同应当遵循善意和诚信原则,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另外,国际货物买卖法还重视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原则。

三、合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与相关法规相一致,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

同时,为方便货物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法还允许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增加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跨国贸易的需要。

四、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尽职仔细义务:合同双方必须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使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害。

2. 交付、装运等义务:合同买方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各项技术参数、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合同卖方应当就货物的交付、装运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3. 货款支付义务: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应当相应提供发票、证明等支付手续。

五、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其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六、违约与补偿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1.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2. 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五章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共19页文档

五章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共19页文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私人、家庭使用 2)方式特殊的:拍卖、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 3)标的物特殊的: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效力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违约的救济方法
2、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支付替代物(只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时)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作补救,或买方拒绝补救,则买方不
能要求减价
违约的救济方法
3、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 一般性违约时卖方给出额外时间,买方仍不
“声明”方式:送达时生效 行为方式:做出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 对要约的条件作出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没作出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 作出实质性变更,无效(视为新要约) 逾期承诺 一般情况下,无效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承诺人,表明愿意接受此承诺) 承诺逾期不是承诺人造成的,有效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受要约人,表明要约因逾期失效)
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
同。
违约的救济பைடு நூலகம்法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了补救,或者 买方拒绝接受对货物的补救措施,买方便不能要 求减价)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 一般违反合同时,卖方另行给出一段合理的 额外时间,买方仍不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都可采用 1)损害赔偿(可合并适用) 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 没违约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2)终止履行,解除合同 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的预期违约; 终止履行一方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违约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不
适用。 3)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的救济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不具有强制性,但必须经当事人的
明示为前提。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需包含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承诺的实质是对要约的同意(可以用书面
和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私人、家庭使用 2)方式特殊的:拍卖、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 3)标的物特殊的: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效力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 乙方于7月2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 程为7天)
问:该承诺有效吗?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乙 方于7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程为 7天)
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
同。
违约的救济方法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了补救,或者 买方拒绝接受对货物的补救措施,买方便不能要 求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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