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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对《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全省联通,逐步实现档案服务线上申请、异地通办。

对本规范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身份证件、户口、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和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的,凡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核验等方式实现相应信息数据核验的,不得再要求提供。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
导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办字[2010]3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赣人社办字〔2010〕3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分工通知如下:
党组书记、厅长揭赣元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刘金炎协助厅长负责日常工作,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省劳动保障学会,负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

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廖龙如协助厅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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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申报服务质量,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介绍及主要功能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是为优化用人单位、主管单位、人社部门办事流程,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审批效率而开发的系统,相关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实现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业务从申请、审核到办结、查询“一次不跑”网上办。

本系统主要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申报功能。

用人单位按照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范围,收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信息。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填写人才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确认材料。

(二)审核功能。

本单位、主管单位通过登录相应账号对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按高层次人才的医保隶属关系,提交至相应层级的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人社部门可在本系统中,对用人单位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审核并确认资格。

(三)查询功能。

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均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通过人员名单,查看、下载或打印申报表,办理落实医疗保健相关待遇。

人社部门也可为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开设账户,方便他们登陆系统查询和下载申报人员情况。

二、使用说明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省人社厅编制了《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附件1),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研读并操作,有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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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聘请
名誉会长
彭宏松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顾问
雷湘池原省人事厅党组书记、厅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揭赣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按姓氏笔划排列)
副会长王乔江西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王泮全原省人事厅副巡视员
叶仁荪江西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申少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方生原省人事厅副巡视员
邬建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副巡视员
宋承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文斌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涂建民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修延江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谢新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
秘书长邬建群(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副秘书长
(按姓氏笔划排列)
卢福财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
刘克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胡水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军转安置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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