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长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举例

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举例引言在劳动法中,一次性补偿金指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
这一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提供的服务年限和相应的薪资进行计算的。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例,详细介绍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情景描述某公司员工小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明的月工资为5000元。
在合同期内,小明发现与公司对于工作环境和待遇的约定存在严重违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合同规定了一次性补偿金的支付,并且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给小明。
计算方法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两个要素:服务年限和薪资水平。
下面将对这两个要素进行详细的阐述。
1. 服务年限服务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年限。
一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包括正式录用之后和试用期的时间。
但是,不包括因为罢工、停产、离职未满三个月的等特殊情况。
在小明的例子中,他在公司工作了两年。
因此,服务年限为2年。
2. 薪资水平薪资水平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工资。
薪资水平应该是合同签订时的月薪,并且按月计算。
根据小明的劳动合同,他的月工资为5000元。
因此,薪资水平为5000元。
3. 计算公式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一次性补偿金 = 服务年限 × (月工资 ÷ 2)根据小明的情况,可以进行具体的计算:一次性补偿金 = 2 × (5000 ÷ 2) = 5000元因此,公司需要支付给小明的一次性补偿金为5000元。
结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服务年限和薪资水平进行的。
服务年限取决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提供的服务的年限,不包括特殊情况。
薪资水平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工资。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得出一次性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在某公司员工小明的例子中,根据他的服务年限和月工资,一次性补偿金为5000元。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xx]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xx]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

问: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答: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4条、第5条、第10条。
例:王某某自2009年9月1日起到某贸易公司工作。
2009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安排王某某从事会计或其他业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某贸易公司及其相关联的国内外企业所在地,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
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在某贸易公司一直工作至2009年11月3日。
2009年11月4日,王某某以有事为由向某贸易公司出具请假条,此后未再到某贸易公司工作。
某贸易公司未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至11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为王某某缴纳了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王某某(申请人)向青岛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贸易公司支付其:1、2009年7月27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13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请求。
2010年8月26日,该仲裁委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1、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3日的工资3,765.52元;2、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元;3、某贸易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办法有哪些?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页眉可删)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办法有哪些?导读: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办法有办理提前退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一、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办法有哪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1、提前退休;2、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3、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4、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5、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6、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职工下岗领取失业金的年限是多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三、企业破产职工可以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次性经济补偿⾦如何计税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超过⼀定数额的⼀次性补偿⾦,应该作为个⼈所得额征纳个⼈所得税。
那么这种经济补偿应该如何征税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次性经济补偿⾦如何计税根据《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件规定,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法计算缴纳个⼈所得税: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即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4、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已缴纳个⼈所得税的⼀次性经济补偿收⼊,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资、薪⾦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所得税。
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计算个⼈所得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征免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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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
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根据该通知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历年六年之后,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在“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中亦明确将安置人员分为“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与“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两种。
实践中有的关闭破产国企在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却简单将原国企固定职工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对号入座;将国企合同制职工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对号入座从而引发纷争。
因此,有必要对“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作个分析,以明确各自功能,做到正确适用避免发生诉讼与劳动争议。
根据现有劳动法、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及劳动政策,“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主要有如下区别:
第一,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
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
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法律手段。
第二,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第三,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而领取一次性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注①」。
第五,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
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注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
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故应当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无须书面双方确认之要求。
以上分析可证,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别。
前者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后者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
因此,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若将二者误用、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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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
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
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时为防止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就的明确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设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之一,笔者认为这明显又与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相抵触。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失业保险条例》属行政法规,根
据国务院该法规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五类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注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上述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对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已作明确规定,地方性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属于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
笔者建议已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作为享受失业救济法定权益的前置条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产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否则,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存在行政诉讼风险,企业与劳动者之前也存在发生劳动争议及诉讼之隐患。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仅存在于关闭破产的公有制企业(含集体企业),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
随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单一国有产权的企业将越来越少,失业保险法规所调整的用人单位范围已从原有的国企而覆盖到全社会各种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现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是解除劳动关系人群中的政策性特例,自然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减少直到消亡,而法律规范较为稳定,因此,失业保险规范没有必要将政策性特例列入调整之列。
给付一次性安置费只是国有破产关闭企业安置员工的特殊方式不应当作为失业保险法律规范调整的一般对象。
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就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有关情形该当约定明确而具体,这远比单纯依靠在法律效力上存有争议的地方性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来调整效果更加切实可行。
正确理解、区分与适用一次性安置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事关关闭破产企业及所有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部位应当本着群众情事无小事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有关失业保险机构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失业救济权,预防与减少诉讼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的发生,杜绝弱势群体的合法社会保障权益在企业关闭破产中流失。
「注①」《福建省劳动合同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原固定职工因前款第(四)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加发不高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依据第(三)、(四)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
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
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注③」《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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