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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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自查报告

2024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自查报告

2024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自查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口问题始终是国家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挑战,我国实行了全面两孩政策。

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推进,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条例,进行了深入的自查工作。

本报告旨在全面反映自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未来的解决方案和计划,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条例,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政策宣传、生育服务、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

我们依据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标准,以确保自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自查过程和方法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准备,包括制定自查方案、成立自查小组、收集相关资料等;第二阶段是现场自查,包括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注重听取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同时,我们还采用了数据分析等方法,对自查结果进行了科学分析和评估。

四、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全面两孩政策了解不够深入;二是生育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存在生育服务设施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优生优育工作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优生优育知识缺乏了解;四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助;五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升,部分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服务意识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对政策了解不足;二是基层服务能力不足,影响了生育服务质量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三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奖励扶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四是技术培训和服务意识培养不够,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水平。

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内容

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内容

计划生育专干培训内容一、培训内容1.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计划生育工作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专干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包括《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理论知识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发展历程,深刻理解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把握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指导和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3. 生殖健康知识生殖健康是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妇女和家庭来说尤为重要。

计划生育专干需要了解与生殖健康相关的基本知识,包括生殖器官结构、性别健康、生殖系统疾病和性疾病的预防与治疗等,旨在提高对于生殖健康的重视和主动性。

4. 家庭规划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家庭规划技术,包括避孕方法、节育方法和生育保健知识等,深入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为普及和推广家庭规划技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 社会工作技能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与广大家庭和个人直接接触,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技能。

计划生育专干需要学习如何与不同社会群体有效沟通,如何引导家庭正确理解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开展家庭咨询和辅导等。

6. 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计划生育专干需要具备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能够有效地协调和组织工作,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实现工作目标。

因此,培训内容中还应包括团队协作和领导力的培训。

二、培训方式1. 理论授课通过专家讲座、理论课程等形式,为计划生育专干系统全面地传授培训内容中的理论知识。

2. 专业训练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包括模拟操作、案例分析等,让计划生育专干在培训中实战演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3. 现场实习安排计划生育专干到基层实地实习,实际参与到实际工作中,帮助他们在实践中提高专业水平。

4. 网络学习结合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进行培训,包括网络课程、在线学习等方式,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实施方案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促进人口平衡发展

实施方案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促进人口平衡发展

实施方案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促进人口平衡发展人口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全球范围内的人口平衡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实现人口平衡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政策。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更是面临着巨大的人口挑战。

本文将提出一份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促进人口平衡发展。

一、思想观念的转变人口政策的实施必须始于人们对于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深入宣传,推动人们的思想观念转变。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广泛普及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意识和认识。

2.加强媒体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传递计划生育政策的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生育问题。

3.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宣传车、宣传阵地、讲座等,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对于违法生育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和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2.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于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3.强化惩罚措施:加大对于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幅度,提高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三、提供全面服务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还需要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帮助人们更好地进行生育决策。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在各级卫生机构和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咨询中心,为人们提供生育政策的详细咨询和指导。

2.推动医疗机构的技术提升: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医疗水平,提供高质量的生育保健服务。

3.建立健全的福利政策:完善生育津贴、优待政策等相关福利,激励人们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简报(通用13篇)(3篇)

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简报(通用13篇)(3篇)

第1篇一、简报标题: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构建和谐人口环境二、活动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在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促进家庭幸福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我单位特举办此次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三、活动目标:1.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2. 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3. 增强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力度;4. 促进家庭幸福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四、活动内容:1.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知识讲座;2. 组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展览;3. 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4. 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5. 举办计划生育文艺演出;6. 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7. 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活动时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六、活动地点:市区广场、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七、活动组织:1. 主办单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 承办单位: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市计划生育协会3. 协办单位:各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八、活动具体安排:1. 第一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知识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为广大群众讲解计划生育政策;2. 第二周:组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展览,展示计划生育政策成果和典型事迹;3. 第三周: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普及计划生育政策知识;4. 第四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5. 第五周:举办计划生育文艺演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6. 第六周: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提高群众参与度;7. 第七周: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

九、活动效果:1.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2. 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力度,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3. 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人口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李天太副主任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天太副主任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天太副主任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发布日期:2011-04-27(2011年4月19日)同志们:“十一五”以来,特别是2006年全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形势分析会以来,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计生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深化普法宣传,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主要进展(一)加快推进法制体系建设。

一是逐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

今年2月24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顺利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自3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改,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再婚生育政策,取消3年生育间隔,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完善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及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明确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渠道和兑现责任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同时简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完善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十一五”期间,围绕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我们还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体系,为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是逐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2024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总结范本(2篇)

2024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总结范本____年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是为了加强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培训,我对____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形成了以下总结: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和解读。

通过案例分析,我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加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而增强了自觉遵守法律的决心。

二、明确责任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培训中,我们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我们了解到,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地推动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责任,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将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并进行了实际操作和演练。

通过培训,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如如何进行家庭访谈,如何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

这些工作方法和技巧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非常有帮助,我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四、加强合作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人口计生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沟通,培训中我们重点强调了合作沟通的重要性。

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人口计生工作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团队的事情,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因此,我将积极主动地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共同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人口计生工作需要严格的监督检查,培训中我们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于计划生育的培训方案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二、培训目标1.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参训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

2. 增强参训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培养参训人员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培训对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基层计划生育专干、村(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等。

四、培训内容1. 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知识;3.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 妇幼保健知识;6.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方法;7. 突破计划生育工作难题的经验交流。

五、培训方式1. 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3. 互动交流:组织参训人员分组讨论,分享工作经验,共同探讨解决方法;4. 实地考察:组织参训人员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借鉴成功经验;5. 模拟演练:开展计划生育业务模拟演练,提高参训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六、培训时间与地点1. 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每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2. 培训地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培训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会议场地。

七、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书面考试、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2. 考核内容:培训课程内容、实际操作能力、政策理论水平等;3. 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八、培训保障1. 组织保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2.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培训质量;3. 教学资源保障: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源,为培训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本次计划生育培训,旨在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贡献力量。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方案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使其全面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 强化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其服务和管理能力。

3. 增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 促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培训对象1.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3.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

4. 社区、村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

四、培训内容1.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概述-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调整与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 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生育登记与审批- 避孕节育技术-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 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4.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方法与技巧- 宣传教育材料制作与应用- 网络媒体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的应用五、培训方式1. 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系统讲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实地考察:组织学员参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示范点,学习先进经验。

4. 互动交流:开展小组讨论、经验分享等活动,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培训时间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总量超过13亿人,这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压力,同时也给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问题,实行科学的人口政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提高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观念,消除人民群众中的迷信思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宣传目标本方案的宣传目标是: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提高公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观念,减少不必要的生育和人口增长,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利;2.消除迷信思想,普及科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3.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速推进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三、宣传内容本方案的宣传内容包括:1.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介绍我国的人口问题,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增长率、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调等方面,引导公众认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

2.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作用:介绍计划生育的概念、目的、政策和措施,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觉履行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科学生育知识:讲解科学生育知识,包括生育保健、生殖健康、避孕和节育等方面,提醒公众注意生育健康和避免不必要的生育。

4.迷信思想的危害:介绍迷信思想对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危害,如“重男轻女”、“生多生少都要生男孩”、“生孩子越多越有福气”等方面,引导公众消除迷信思想,树立科学的人口观念。

5.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介绍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计划生育纲要》等方面,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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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学习目的:通过学习,使同学们能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家对计划生育立法的意义。 学习内容:本次内容分二个方面,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着重点是什么;二是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地 点:学校会议室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 1.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 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0年来少生3.38亿,为国家、家庭和社会节约了7.1万个亿消费支出,同时为国家节约了6.9万个亿的装备支出)。但是长期以来,国策无国法,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意志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广大群众的生育行为得不到有力的规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计生部门也因无国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偏重运用政府权力,淡忘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长期依靠地方立法开展工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7章47条。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等。 第2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3章是生育调节,国家明确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生育政策授权于各省制定。湖南省原有14条生育政策基本不变,个别条款用字稍作改动。 第4章是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5章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6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法的实施时间。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哪三个方面(即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服务) 依法行政: 这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而言的。该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摈弃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突击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二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三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奖励保障: 规定了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待遇。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技术服务:《法律》第5章从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内容及保障措施。国务院还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以之配套。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等方面来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同时还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二、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1.《宪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②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②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③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④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生育应纳入家庭计划,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样就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证了计划生育的推行。 3.《收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② 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②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③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④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⑤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⑥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这些规定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劳动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②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③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刑法》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B超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 《人口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 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核心内容。 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 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继续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非婚生育和多生育。 (一)生育政策 第21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 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23条 除本条例第22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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