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局领导: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明文规定,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工作意见,原则不得违背。
山东省情况更为独特,是兵源大省,也是安置大省,“十一五”期间,山东共安置军转干部26803人,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全国安置的重点区域。
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强化命令。
其中,由于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自主择业的只占到总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90%以上的军转干部都需要政府安置。
2011年,中央分配山东军转名额为3160,省直部门中,分配我局计划数一名。
军转办已多次催办,要求我局办理干部档案接受。
尽管,人事处已多方协调,讲明气象行业的独特性,用人的独特性,以及无编制等各种理由,但对照中央法规皆不能成立。
我处的意见,按省政府计划,予以接收。
当否,请指示。
附件:国家军转工作相关政策摘要人事处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要)(中发〔2001〕3号)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牺牲,为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有一些军官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转业,他们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安置政策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职业的顺利过渡。
下面是关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一些规定。
首先,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和公正。
无论军官的军衔、军龄和专业背景如何,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机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转业军官能够在民生方面获得适当的帮助和照顾,并在职业发展方面有所突破。
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业安置工作。
其次,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
转业军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培训进修等。
在获取就业机会方面,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吸纳转业军官,并提供适合的职位和薪酬待遇。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转业军官,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奖励措施,如提供住房、补贴费用等。
第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
政策规定了转业军官可以参加各种培训项目和进修课程,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政府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鼓励转业军官创办企业或投资创业。
政策还鼓励转业军官参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政府对于转业军官提供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获得适当的养老金和医疗待遇。
政策还鼓励军官参加各类养老保险计划,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
最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政策明确规定了军官转业时享受的权益和福利,并强调对于违反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军官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保障军官权益和顺利转业的重要保障机制。
政策规定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和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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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h- U7 K6 @. |! [5 E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o+ A/ g- z, m/ D3 G4 @4 A《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

退役军人现行安置政策大全汇总军转干部移交安置以下是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安置地点方面的相关规定。
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安置地点★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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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
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分配条件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
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