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知识莱州市人事局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24【实施日期】2010.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人社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
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三、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知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知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0]8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直属企业:为进壹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于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壹〇年三月二日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适用。
壹、劳动合同的订立—2 —(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壹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能够于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壹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于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烟人社字〔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字〔2023〕56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是指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且机构规模、运营管理、创新引领、品牌建设、社会价值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从事专职服务、经营管理、学术研究等工作,且行业贡献显著、引领作用突出的相关机构、社会组织人才。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烟台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和领军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领军机构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5人。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对象为在烟台市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对象为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66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等四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15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定点召开、统一结算、分工协作。
第四条严格会期管理,各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会议一般不开到县一级。
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由我厅承办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
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鲁人社字〔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结合“一次办好”“流程再造”等要求,现就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以下简称“一体化登记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项范围用人单位办理下列人社领域登记服务事项,统一实行一个入口、一套流程的一体化登记服务。
(一)用人单位开通网上账号。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理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等人社领域登记服务事项的,统一开通或合并为1个网上账号。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办理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新订或续签备案等服务事项统一进行一体化办理。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办理的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备案、失业登记等服务事项统一进行一体化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待部门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后,另行研究纳入到人社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中;其他人社领域的登记服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逐步纳入到人社领域一体化登记服务中。
《人社领域一体化登记表》见附件。
二、服务平台(一)线上服务平台。
山东政务服务网(网址:/)、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均可受理用人单位一体化登记服务事项申请。
(二)线下服务平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一体化登记服务事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鲁人社函〔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5号)要求,结合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加大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一批视野开阔、能力卓越的行业领军人才,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
2020-2021年,专项行动鼓励采取项目制方式培训,由各市按计划(见附件1)分批次组织,实现培训从业人员3万人以上。
二、培训对象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培训实施(一)培训内容各市要结合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从业人员队伍实际,坚持按需培养、因需施教,以行业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立足从业人员的岗位差异、层次差异,突出培训内容的应用性、实践性、前瞻性,重点围绕实施综合能力提升和领军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
董振鹤、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振鹤、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9【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振鹤;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董振鹤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董振鹤【当事人-公司】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董振鹤【被告】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起诉维持原判不可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阅卷查明,上诉人于2017年10月9日起诉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重新核定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上诉人因其超越职权,主动撤销其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行政核定行为违法。
原告上诉后,本院作出(2018)鲁06行终1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莱州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莱州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莱州中级职称评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条件
1.拥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3.在职期间无违纪行为。
二、专业条件
1.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的学术成果,包括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论文发表等;
2.对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及业务技能;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
4.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考核方式
采用综合评定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面试、论文答辩等环节。
四、评定标准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次。
五、评定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周期为半年,即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进行评定。
以上是莱州中级职称评定条件的详细介绍,希望对申请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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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莱州市人事局文件莱州市人事局文件莱人考﹝2009﹞1号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烟人考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材料由市卫生局负责收审,收审时间为1月5日至7日,地点于市卫生局政工科,联系电话:2260230。
请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2009年1月4日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烟人考函[2009]1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市直及外地驻烟有关部门(单位):现将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186号)转发给你们,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壹、报名方式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壹律采用网上报名。
考生可自12月17日-1月7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或者.cn)进行报名。
其中,报考专业代码为001、002、004到114的考生请登录“山东人事”入口,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考生(含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之上学历者)请登录“山东卫生”入口。
所有报名考生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且上传照片,下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经单位核实且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确认地点缴费、办理确认手续。
确认时间为:12月18日-1月10日。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应直接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且于规定的位置签字,然后连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必要的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壹且上交所于单位或存档单位。
考生于进行网上报名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1、考生于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修改、查见、打印等操作的唯壹识别依据,必须妥善保管,系统不提供找回用户名或密码的功能。
2、考生于进行网上报名时,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报名信息,特别注意:应正确填报专业代码。
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时必须填写上壹年度使用的档案号(参照上年度的考试成绩单),否则成绩无法实现滚动计算。
4、现场确认结束后,考生应及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报考状态,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如有问题,请务必于1月10日前和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683333。
二、报名组织报名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地、各单位(或存档单位)具体实施。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
各地、各单位须按文件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于认真核实《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后,给予签字、盖章。
然后,携带考生的有效身份证明、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等有关报名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和缴费。
三、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统壹组织,共分五批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壹批:市直和外地驻烟单位,时间:1月5日;第二批:芝罘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山区,时间:1月6日;第三批:牟平区、海阳市、莱阳市,时间:1月7日;第四批:栖霞市、招远市、龙口市,时间:1月8日;第五批:莱州市、蓬莱市、长岛县,时间:1月9日。
现场确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人才市场壹楼综合服务大厅。
现场确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之上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
四、其它事项根据国家的统壹安排,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至5月8日。
请考生于此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且按时参加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事和卫生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报名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4日关于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186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8〕132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鲁人发〔2005〕28号)及国家有关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壹)专业设置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为114个专业。
其中,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考试时间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关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科目仍采用纸笔方式进行考试。
其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9、10、16、17日8:30-10:00关联专业知识11:00-12:30专业知识14:00-15:30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9日9:00-11:00关联专业知识14:00-16:00专业知识5月10日9:00-11:00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三)成绩管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俩年为壹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于连续俩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壹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壹专业合且计算。
2008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考2009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08年、2009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后果自负。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于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且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且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08〕94号)规定,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之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报名条件(壹)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条件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壹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于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俩年。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壹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关联工作。
三、报名方式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壹律采用网上报名。
考生可自12月17日-1月7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或者.cn)进行报名。
其中,报考专业代码为001、002、004到114的考生请登录“山东人事”入口,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考生(含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之上学历者)请登录“山东卫生”入口。
所有报名考生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且上传照片,下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经单位核实且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确认地点缴费、办理确认手续。
确认时间为:12月18日-1月10日。
考生于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各地各报名点务必提醒考生注意正确填报专业代码,以防耽误考生的正常考试。
确认和审核时应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单位盖章后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3、考生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书;4、报考中级资格仍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确认完毕后,不允许再更改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
考试报名统壹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
四、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资格审查考生于网上下载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携带全部材料到各市指定报名点进行确认、缴费。
报考人员经各市人事、卫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卫生厅复核。
各市要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把审查、审核关,且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等,务必于1月10日前将考生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毕,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六、考试组织实施(壹)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确认地点的设立情况、报名时间和要求等及时通知广大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