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巡查制度

耕地保护巡查制度
耕地保护巡查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耕地资源,建立的一套巡查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监督和管理耕地的使用情况,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耕地保护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巡查范围和频率:明确巡查的地理范围和巡查频率,确保耕地的全面覆盖和定期巡查。
2. 巡查内容:确定巡查人员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耕地的土壤质量、利用方式、农田水利设施、土地转用情况等。
3. 巡查机构和人员:明确负责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可能包括地方政府的农业、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专门组建的巡查队伍。
4. 巡查方式和方法:制定巡查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可以包括实地勘察、抽样调查、监测数据分析等手段。
5. 巡查记录和报告:要求巡查人员进行记录和报告,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或潜在风险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处理措施和奖惩机制:对于巡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问题,建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奖惩机制,以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耕地保护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减少耕地的滥用和破坏,保护农业生产的基础。
这样可以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保护条例「全⽂」基本农⽥保护条例「全⽂」 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农⽥保护条例⽬的在于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是条例的全⽂,欢迎查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是指按照⼀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依据⼟地利⽤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保护实⾏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标责任制的⼀项内容,并由上⼀级⼈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为。
第六条国务院⼟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章划定 第⼋条各级⼈民政府在编制⼟地利⽤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为规划的⼀项内容,明确基本农⽥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保护区。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应当占本⾏政区域内耕地总⾯积的百分之⼋⼗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地利⽤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新⼟地使⽤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在我国的资源体系来说,⼟地的存在对于每⼀个公民都是是⾮重要的,也是⽤有着⽆限的可能性的,能够改善我们⼈民⽣活的存在,那么在我国发⾏的新⼟地适⽤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中,对于新⼟地使⽤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以下便是店铺⼩编为您精⼼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个⽅⾯:⼟地⽤途管制制度《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款规定:“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三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严格执⾏⼟地利⽤总体规划和年度⼟地利⽤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地⾏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治区、直辖市确因⼟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以补偿所占⽤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易地开垦。
”⼟地使⽤权分⼏种?有什么区别公⽤企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设施需要占⽤集体所有的⼟地的,除经集体⼟地所有权⼈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地管理部门批准,⼟地使⽤者才能取得⼟地使⽤权。
利⽤集体所有的⼟地兴办乡村企业,⼟地使⽤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地所有权⼈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
乡村企业终⽌时,⼟地使⽤权由集体收回。
其实,我国的⼟地资源是有很多,但是⼤部分都被商业化了,所以说耕地资源对于国家来说是宝贵的,对于那些依靠耕地⽣存的农村⼈民来说,耕地更有可能是⼀家⼈的⾐⾷来源,所以说,我们也应该在耕地的改⾰中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第四条本地区耕地保护目标为:(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五条耕地保护措施包括:(一)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二)完善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布局耕地资源;(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五)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第六条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一)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提高耕地水分利用率和肥料利用率;(二)推广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三)实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体系,明确执法职责;(二)加强耕地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耕地保护责任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农业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四)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耕地保护责任:(一)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二)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退化;(三)遵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耕地。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附细则)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提高我市耕地保护管理水平,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土地管理法》、《XXX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奖惩分明。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奖资格。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到XXXX年末,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下达的面积(如国家有最新要求,以XX区最新下达的数据为准)。
1.耕地保有量。
至XXXX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其中: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8万亩;XX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4万亩;XX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25万亩。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至XXXX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89.79万亩。
其中: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6万亩;XX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01万亩;XX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42万亩。
(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
年内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政策,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XXX政府关于公布XX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征地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依法规范兑付,认真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耕地巡查保护制度

XX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耕地(含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以及其它农作物的土地和已划入耕地范围的鱼塘。
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基本农田任务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本制度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由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建设任务并使用了国家、省和市资金建设的农用地。
本制度所称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国家为了粮食安全而划定的必要时可进行粮食生产的地块。
第三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开发和其他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负责对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业用地并实施跟踪。
对不符合农用设施用地条件、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搭建物进行界定等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业用地。
其他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耕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社负责经营、管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并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保护国家的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耕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首先需要设立严格的耕地红线,划定出不可侵犯的耕地保护区域。
这些区域应当经过精密测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任何违反耕地红线的行为都应被严惩,确保耕地资源的完整和可持续利用。
同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耕地准入制度。
在准入制度中,对耕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确保其对耕地资源的影响最小化。
任何对耕地资源有损害的项目都应予以拒绝或限制,保护耕地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此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需要设立严格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因耕地保护而受损失的农民或农户进行补偿。
这可以激励农民更好地保护耕地,防止耕地被非农业活动占用或破坏。
同时,补偿机制也是对耕地保护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应设立严格的监督和执法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以有效执行。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耕地资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执法力度也应加大,对违法者进行严惩,以树立起对耕地保护制度的敬畏之心。
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应强调科学种植,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科学种植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对土地的消耗,保持耕地的肥沃和可持续利用。
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和模式,培育农民科学种植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保护耕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还需注重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耕地保护工作中来。
只有全社会形成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共识,才能真正实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有效执行。
通过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可以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

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耕地资源紧缺,质量参差不齐,耕地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一、耕地保护制度1. 严守耕地红线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划定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各级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加强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和监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原有耕地质量。
3.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对耕地保护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农民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4. 耕地质量提升制度: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耕地土壤改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5.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推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安排耕地利用方式,提高耕地利用效益。
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实施轮作休耕,减轻耕地负担,恢复耕地生态。
二、农田保护制度1. 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农田基础设施水平。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2.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抗旱涝能力。
推进农田水利骨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灌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3. 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农田行为。
加强对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4. 农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的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5. 农田生态补偿制度:设立农田生态补偿基金,对农田生态保护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农民保护农田、提高农田生态效益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
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
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
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
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
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
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
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
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
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
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
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
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
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
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
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
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
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
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
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八、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
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
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
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
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九、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
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
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
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业主走(回)访制度
一、制定走(回)访制度的意义:
1、加强物业管理处与广大业主(住户)的联系和沟通,让业主切身体会物业公司对
其的重视和关心,从而相互理解便于更好的开展物业工作。
2、使管理处各项工作置身于业主(住户)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二、回访分类和回访方式:
1、回访分类:定期走访,专项走访,投诉回访,有偿服务回访、维修工单
2、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面谈、日常巡视。
三、回访的操作规范:
1、客服专员负责小区内所有业主回访工作,通过回访了解业主服务需求,对业主提
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记录,解决,反馈和上报。并跟进处理结果,直至业主满意。
2、客服专员应了解回访业主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人员情况,经营项目等。
3、客服专员在回访过程中,首先应介绍自己的身份,说明回访目的,主动向业主介
绍物业公司在近期的主要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管理措施,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并做详细记录。
4、客服专员将回访中业主提出的各项内容详细记录在《业主回访记录表》中,并对
能够当时解答和解决的问题立即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则详细记录。
5、回访结束时,应对业主理解和配合表示感谢,并希望得到业主继续支持与合作。
6、将《业主回访记录表》中业主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分类,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或
通知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并跟进处理全过程。
7、如客服专员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须立即上报客服部主管、项目经理,由客服部主
管、项目经理负责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落实解决措施和方法,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
行解决,将处理结果上报物业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