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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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耕地撂荒的法律规定(3篇)

严禁耕地撂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撂荒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撂荒,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耕地长期闲置、无人耕种或者耕种条件严重恶化,无法达到耕种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耕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将耕地撂荒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耕地撂荒。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耕地撂荒的认定与报告第七条耕地撂荒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耕地撂荒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三)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九条耕地撂荒的认定程序:(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二)认定前,应当听取承包人、使用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三)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耕地撂荒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耕地撂荒情况。

第三章耕地撂荒的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治耕地撂荒:(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三)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收入;(五)加强对耕地撂荒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保护条例「全⽂」基本农⽥保护条例「全⽂」 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农⽥保护条例⽬的在于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是条例的全⽂,欢迎查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是指按照⼀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依据⼟地利⽤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保护实⾏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标责任制的⼀项内容,并由上⼀级⼈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为。

第六条国务院⼟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章划定 第⼋条各级⼈民政府在编制⼟地利⽤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为规划的⼀项内容,明确基本农⽥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保护区。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应当占本⾏政区域内耕地总⾯积的百分之⼋⼗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地利⽤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耕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耕地资源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安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耕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稳定。

3. 依法管理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各类土地用途,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2.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耕地资源的保护原则、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等。

3. 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4.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耕地资源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水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耕地水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6.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耕地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四、耕地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或者购入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侵占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侵占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其他耕地。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耕地。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耕地:(一)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三)推广节地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严格审批耕地占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五)加大对侵占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审批。

第七条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一般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占用耕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占用耕地的补偿方案。

第九条占用耕地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占用耕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耕地保护要求;(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耕地补偿与安置第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占用耕地的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三)安置方式;(四)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根据最新的基本农田保护规范,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农田是指具有农业生产潜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经批准划定的农业用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农田。

第五条划定和确认基本农田应当结合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潜力、农田利用和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田面积、农业产量、农民收入等因素,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和监管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基本农田保护中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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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文
件为准。

耕地制度条例

耕地制度条例

耕地制度条例导言: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保障。

耕地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资源,制定和实施耕地制度条例势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耕地管理。

第三条耕地制度包括耕地保护、耕地利用和耕地流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四条政府应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力度,依法划定和保护耕地的红线。

禁止擅自转为其他用途、破坏或污染耕地。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耕地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耕地利用第七条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耕地利用规划,根据地理、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科学规划耕作方式和作物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八条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设备,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培育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耕地流转第十条政府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流转耕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效益。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耕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农民流转耕地应依法进行,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和流转费用等相关事项。

双方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耕地制度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给予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耕地制度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民的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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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使⽤⼟地的单位和个⼈必须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途使⽤⼟地。

第三⼗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耕地。

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

⾮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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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8、土地税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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