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耕地保护目标: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即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2. 耕地保护规划: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
3. 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基本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储制度等。
4. 耕地保护市场化:推进耕地保护市场化,积极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的企业或合作社,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5.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行为。
6. 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尊重耕地、爱护土地的良好氛围。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耕地权益,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农业耕地的数量稳定和质量提升。
具体的措施包括:
1. 耕地分类保护: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耕地特点和土地资源优势,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重点保护优质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2. 耕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定耕地利用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新增耕地的数量,防止耕地面积减少。
同时,通过调整农业区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田平均单产,实现耕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3. 耕地质量保护:加强耕地土壤保护和改良,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提高土壤质量和农田生产力。
加强耕地环境监测和评估,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治。
4. 耕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农田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力。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耕地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保护,提高农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平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近年来,中国政府面临日益加剧的耕地占用压力,为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推出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着重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从政策背景、制度内容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
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紧缺,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耕地质量下降,越来越多的耕地遭到非农用地占用。
中国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严重,整合资源、协调发展、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已成为当前中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提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是必要的举措。
二、制度内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严格控制城市扩张,严禁非法征用、占用、变更耕地,严格规定各省、市、县耕地保护红线。
2、在保护耕地质量和在建设用地和其他领域平衡发展之间寻求最优解。
对于不能避免占用耕地的项目,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开发、利用的管理。
3、对于耕地占用造成严重影响的,须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原状,且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4、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励制度,采用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方式,积极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和地方农民保护耕地。
三、效果评估自推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中国已建立至今最为完善的耕地保护系统,实施“一河一策”、“一山一策”等新型区域绿色发展战略,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同时,耕地保护技术的突破,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也受到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助力中国农业持续发展。
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地区实施的耕地保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新闻报道普遍称中央公司地产将退出一级建设用地市场,耕地占用面积下降。
综上所述,中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行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加强和改进。
未来,中国应更加全面、科学地制定农业发展策略,在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防止耕地荒芜、退化和滥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市场运作、法治导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的土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的立案审批,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耕地扩大、荒芜的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于耕地的减损、退化等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农地的修复和复耕。
第十五条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种植技术,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第十六条各地方政府要开展耕地连片种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节约利用和粗放经营改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治理措施。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1. 引言农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保持农田的良好生态环境,必须制定并实施农田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策略。
2.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2.1 保障粮食安全农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只有有效保护农田资源,才能保障粮食的生产和供应。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农田的持续耕种和高效利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2.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增加农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农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可以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2.3 维护生态平衡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维护农田生态平衡。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加强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可以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稳定。
3.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农田保护规划农田保护规划是农田保护管理的基础和指导,包括农田保护的总体布局、重点保护区域的确定、重点保护对象的划定等内容。
农田保护规划需要综合考虑农田资源的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形态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
3.2 农田土地利用管理农田土地利用管理是农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耕地保护、土壤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农田土地利用管理的目标是合理利用农田资源,保障耕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3.3 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是农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农田生态系统的保护、农业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农业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3.4 农田法律法规制度农田法律法规制度是农田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包括土地管理法、农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越发凸显,尤其是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目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护耕地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耕地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受侵蚀,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田生态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用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为了控制耕地的非农业占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相应比例补种相应的农作物,确保占用的耕地得到有效补偿。
2. 统一的农用地管理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资源,民法典对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规定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4. 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耕地的荒漠化和土地污染严重威胁着耕地的资源和生产环境,民法典在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上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行动。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情况一、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条件。
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战略任务。
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耕地保护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土地被用于建设,农业用地不断减少。
同时,一些耕地被破坏和污染,严重影响了耕地资源的质量。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尽职尽责,导致耕地保护工作的滞后和不到位。
三、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细化了对耕地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2.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各级政府下设了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制度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土地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对土地用途的审批、变更和检查。
对于违法占用、破坏和污染耕地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和追责。
4.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保护耕地的基本农田划定,严格的耕地转用审批制度等。
5.监督体系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土地资源监测体系,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同时,完善了对耕地资源的动态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土地资源的知情权。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政府和部门在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耕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和破坏。
对策: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荆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2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保护意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遏止乱占耕地行为。
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函〔2019〕4号)等文件,从严从紧保护和管理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立即纠正已经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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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归档情况;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