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规章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摘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保护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土地,维护农业的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本文将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背景、目标、政策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
一、背景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国家的基础,农田是农民的命根子。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农地被大量转用于工业、建设用地,导致农田资源严重流失。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中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农田占用补偿条例》并于2004年实施《农业土地转用保护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目标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确保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土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措施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根据土地质量、农业用地需求等因素,对农田资源进行分类和划定,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
2. 严格控制农地转用:除非经过特殊程序和审批,一般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
对需要转用的农田,必须符合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条件。
3. 加大对违法占用农田的打击力度:对非法侵占和破坏农田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惩。
4.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农地转用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的土地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短板,对于农地转用的审批流程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2. 地方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方面重视过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保护工作的不到位。
3. 违法行为难以打击:一些非法占用和破坏农田的行为存在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执纪力度还不够强劲,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第四条本地区耕地保护目标为:(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五条耕地保护措施包括:(一)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二)完善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布局耕地资源;(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五)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第六条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一)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提高耕地水分利用率和肥料利用率;(二)推广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三)实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体系,明确执法职责;(二)加强耕地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耕地保护责任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农业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四)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耕地保护责任:(一)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二)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退化;(三)遵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耕地。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防止耕地荒芜、退化和滥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市场运作、法治导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的土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的立案审批,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耕地扩大、荒芜的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于耕地的减损、退化等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农地的修复和复耕。
第十五条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种植技术,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第十六条各地方政府要开展耕地连片种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节约利用和粗放经营改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治理措施。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概述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耕地,需要了解和掌握耕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手册将为您介绍耕地保护的基本概念、政策法规、保护措施以及如何提高耕地质量等内容,帮助您更好地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政策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三、耕地保护措施1. 保护耕地数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现有耕地的生产潜力,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2. 提升耕地质量: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3. 防止耕地污染:加强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的监管,防止其对耕地的污染。
同时,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降低其对耕地的影响。
4. 完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四、如何提高耕地质量1. 合理施肥: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化肥和有机肥,提高土壤养分含量。
同时,避免过量施肥,以免造成土壤污染和资源浪费。
2. 轮作休耕:合理安排耕作制度,实行轮作休耕制度,恢复耕地的地力。
同时,避免连作障碍,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3.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灌排体系,提高抗旱抗涝能力。
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问题。
4. 土地整治与改良:通过土地整治和改良措施,改善耕地的土壤条件和地形地貌。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

农田保护管理制度1. 引言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维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农田分类及保护级别划定根据农田的功能、地质条件等因素,将农田划分为耕地、水田、旱地等不同类别,并根据农田的生产潜力和自然环境特点,划定相应的保护级别。
2.1 耕地保护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对耕地的保护是农田保护管理的重点。
根据耕地的土壤质量和利用状况,划分为一级耕地、二级耕地和三级耕地,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级耕地是农业生产潜力最高的耕地,应采取限制性开发、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其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二级耕地是农业生产潜力较高的耕地,应加强管理,采取科学耕作、合理施肥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级耕地是农业生产潜力较低的耕地,应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同时加强土壤修复和改良工作。
2.2 水田保护水田是稻米等水稻类作物的主要种植区域,对水田的保护是农田保护管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维护水田的生产能力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水田的灌溉用水需求。
•提高水田的排水能力,降低水田在雨季的积水程度。
•加强水稻种植技术培训,提高水稻产量和质量。
2.3 旱地保护旱地是非水稻类作物的主要种植区域,对旱地的保护能够保障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旱地的保护工作,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加强旱地的水土保持,通过种植适合的作物和采取合理的耕作方式,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促进旱地的节水灌溉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加强旱地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3. 农田保护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农田保护管理机制,确保农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农田保护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田保护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并将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目标考核系统。
基本农田管护制度范本

基本农田管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农田管护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持续改善的原则,实现基本农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管理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法划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考虑粮食生产、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农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四)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质量、种植结构、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三、基本农田利用与管护第九条基本农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耕地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条农民集体和农民应当合理利用基本农田,提高耕地产出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高产、优质、抗病、抗逆、节水等新品种和新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管护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问题。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肥力,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管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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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八、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九、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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