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作者:林目轩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01期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受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和加州大学圣伯纳迪诺分校的邀请,中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培训团于2010年11月14日至12月4日在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
培训团系统地学习了美国的土地产权、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征收和土地市场及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实务。
多位教授为培训团作了一系列精彩的讲课。
此次对美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法律制度、操作实务等都有了较深的了解,虽然中美土地基本制度不同,但在诸多方面仍值得我国借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推进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给予了新的启迪。
完整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美国是个极其重视土地私有产权的国家。
土地私有制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渊源于建国初期建立的土地私有制基本框架,美国大多数国民认为私有制为自由和公民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虽然1787年美国宪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土地产权的条款,但在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第五次修正案有关条款中明确:没有合理的补偿,私有财产不能被征收作为公共用途。
这个条款确了立了4个关键性的概念:明确了私有产权存在,明确了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明确征收土地的用途必须是公共用途,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进入20世纪,美国的私有产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以全球化推进和1989年东欧和前苏联剧变为标志性事件,明晰和保护私有产权不但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随着技术进步和政府变革的推进,成为全球语境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
虽然美国为土地私有制国家,但美国仍然约有40%的土地为公有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主要为国家公园、未利用土地、生态保护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私人无法利用土地。
这些土地是美国各级政府通过战争掠夺、收购和征收私有土地等方式而获得,分别属于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所有,由各地相关土地管理局管理。
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

美国是根据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较早对农业实行特殊保护的国家。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根据农业产业自身特点,为适应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格局中地位的变化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具体要求,因势利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美国农业之所以能从一个自给自足的原始产业发展成为高度集约化、高度商业化的基础产业,与政府长期的农业保护政策息息相关。
本文试图对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发展演变进行历史性的探讨,总结不同时期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分析其所产生的效果,为我国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农业提供借鉴。
一、美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历史演变从19世纪中期起,美国就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到本世纪初,其农业保护的重点经历了三次转变。
(一)对农业基础设施的重点扶持(19世纪中期 ̄20世纪30年代)工业化时期,美国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资金的初始积累,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农业,因而为工业提供初始积累的重担责无旁贷地落在农业上。
只有农业和工业协调增长,工业化才能顺利进行。
这一阶段既要保证农业剩余对工业的支持,又要使农业适应工业化发展需要,在为工业提供剩余的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政府通过建设农业院校、改进农业新技术、提供信贷业务等多种方式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扶持,目的是使资源在工农业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农业生产力。
首先,美国实施科教兴农的策略,大力建设农业院校。
美国国会在1862年和1890年分别通过两个“莫里尔法”规定每年为每所赠地院校提供105万美元办学经费,以后逐年增加。
到1922年,美国共建立了69所赠地院校。
与传统大学不同的是,赠地院校不仅使农业工艺学正式进人高等学术殿堂,而且重视为乡村现代化服务,培养了大批的农业科技人才,为后来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奠定了坚实的智力基础。
其次,为了使那些不断研制出来的新品种、新工具、新方法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美国成立试验站。
1887年颁布“哈奇法”,规定每个州或属地都要在赠地院校的农学院领导下成立一个农业试验站,及时有效地获取和传播有价值的农业情报,把它传授到民众中去,并由联邦政府为其提供农业科学试验基金,用以促进农业科学研究的发展,从而使美国的农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结合起来。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二十世纪上半叶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速度加快以及人口大量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城市污染、耕地锐减和环境保护等。
这个时期,城市的急剧扩张占用了大量农地,给城市周边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地价快速上升的同时,农用地迅速减少,这在美国东部的佛罗里达州和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尤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学习德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做法,并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管理。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容积率,以控制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护农地特别是耕地,同时保护环境。
193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和国内生产配给法》(Soil Conservation and Domestic Allotment Act),这是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特别是农地保护的立法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法规。
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通过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管理,保护农地和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运作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运作:土地发展权购买(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PDR)和土地发展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
土地发展权购买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通过购买土地所有者的发展权,限制土地的非农开发,以保护农地、自然资源或历史遗迹。
在PDR机制中,土地所有者自愿将土地的发展权出售给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并继续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则通过支付补偿金来购买这些发展权,从而确保土地按照既定的用途得到保护。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其启示编者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安排,受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和加州大学圣伯纳迪诺分校的邀请,中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培训团于2010年11月14日至12月4日在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
培训团系统地学习了美国的土地产权、土地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征收和土地市场及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实务。
多位教授为培训团作了一系列精彩的讲课。
此次对美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法律制度、操作实务等都有了较深的了解,虽然中美土地基本制度不同,但在诸多方面仍值得我国借鉴,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推进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给予了新的启迪。
完整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美国是个极其重视土地私有产权的国家。
土地私有制是这个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渊源于建国初期建立的土地私有制基本框架,美国大多数国民认为私有制为自由和公民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虽然1787年美国宪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土地产权的条款,但在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第五次修正案有关条款中明确:没有合理的补偿,私有财产不能被征收作为公共用途。
这个条款确了立了4个关键性的概念:明确了私有产权存在,明确了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明确征收土地的用途必须是公共用途,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进入20世纪,美国的私有产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以全球化推进和1989年东欧和前苏联剧变为标志性事件,明晰和保护私有产权不但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随着技术进步和政府变革的推进,成为全球语境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
虽然美国为土地私有制国家,但美国仍然约有40%的土地为公有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主要为国家公园、未利用土地、生态保护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及私人无法利用土地。
这些土地是美国各级政府通过战争掠夺、收购和征收私有土地等方式而获得,分别属于联邦、州、县或市政府所有,由各地相关土地管理局管理。
另有60%的土地为私有土地。
美国地方政府建立了完整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并可以公开查询;私有产权拥有对土地的控制进入权、使用权、销售权、租赁权、赠与权和继承权等;除非为了公共用途并给予合理补偿,私有土地不能被征收。
美国的农业保护地役权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

美国的农业保护地役权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作者:张潜伟来源:《决策探索》2017年第14期一、美国的农业保护地役权概述农业保护地役权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保护(公共)地役权。
美国地大物博,人口相对中国却少得多,而土地资源和农地资源比我国丰富得多。
但是美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也出现了严重的农地非农化现象,于是美国从德国引入土地分区管制制度,用来管制土地开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在进入20世纪后,各州开始采用分区管制政策,到1936年时,已经有1300多座城市制定了分区规划管制制度,到20世纪中叶,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实施了分区规划管制政策。
为了保护农地和农业以及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等,美国各地方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农地保护法,如纽约州颁布了《农业和市场法》,土地分区管制立法呈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但是,由于分区管制造成了土地权利人不能随意将农地转变为工商业用地,农地权利人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因而这一权利的实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为了缓和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在土地利用管制上的冲突,美国开始尝试用保护地役权制度降低分区管制对土地权利人的限制。
保护地役权就是政府或基金会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将其土地权利束中的开发权或发展权予以分离并转让给前者,地主不能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只能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但是政府或基金会作为受让人会支付一定的补偿给地主,这就是发展权的购买(PDR)。
1974年,纽约州萨福克郡首次推出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用于保护耕地免受过度城市化的侵蚀。
它通过向农地所有权人支付补偿金,收购其土地开发权,使其土地避免被用作它途。
该计划不但约束政府,而且约束转让地役权的农场主;不但约束现在的所有权人,也约束今后受让该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因为土地虽然受限于地役权购买计划,但业主仍然可以用于耕种或出售、转让、遗赠等流转。
现在发展权的购买计划已广泛应用于农地、环境保护等事业中。
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的目标和靶向集中于耕地的保护,它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保护优质农地资源的重要政策工具。
欧美耕地保护的做法与启示_陈美球

耕地保护作为一个公众目标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
耕地为社会提供丰富的非生产性功能,包括农田耕作的传统文化、开放空间、农村独特景观、生物栖息、空气与地下水净化等公共自然福利的社会功能,也包括巨大的生态功能。
耕地的这些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为社会公众共同分享,表现出明显的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鉴于人们传统上对耕地生产的经济功能认识,所以,把耕地界定为准公共物品。
既然耕地保护是为了保障全社会对耕地社会功能、生态功能的共同分享,那么耕地保护理应是全社会的责任。
社会在耕地保护中应发挥多大作用?耕地保护的社会化扶持力度应多大?这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耕地提供公共物品(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价格,二是耕地产权人所拥有的产权权限。
耕地的产权界定是制定耕地社会化保护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耕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的产权多少决定了他们有多少义务和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进而决定了社会应该给予他们的扶持力度。
如在英国、美国,农户的耕地保护行为可以得到社会的补偿,而在丹麦、瑞典,耕地的产权制度规定农户有义务为公众提供相应的非生产功效,并有责任避免出现诸如水污染等负的非生产功效。
耕地保护的主要做法虽然世界各国针对各自的国情,包括文化、历史、资源条件和法制特征,实施了不同特色的耕地社会化保护措施,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税费优惠政策、耕地保护的激励政策替代对农产品直接价格补贴,已成为一种国际发展趋势。
为了保证耕地生产的经济效益,激励农户耕种,国际上目前普遍的做法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是减免各种税费,二是对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公共投资,从而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如在美国,大多数的地方服务,如小孩教育、消防、治安都是源于不动产税,土地所有者被认为是最可靠和最有能力的纳税人,但对于耕地税收,在美国的50个州都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几乎所有农产品销售都免去消费税。
美国的一些州在实行依据家庭收入高低征收不同税率的房地产税的同时,也把耕地使用税排除在外。
美国农地保护政策及对我国耕地保护的启示——以密歇根州为例

一
、
引 言
分 突 出的农 地保护 问题 , 国联邦 政府 和各 州政 府 美 亦先 后 出 台了诸多 农地保 护 措施 予 以干预调 节 , 以 促进 有效 保 护农地 。笔 者 目前所 在 的美 国密 歇 根
州 ( tt o cia ,以下 简 称 密 歇 根 州 ) 是 美 Sae fMi g n h , 国一个 重 要 的农 业 大州 , 农 地 保 护 方 面 有 着 较 在
我 国正处 于工 业化 、 市化快 速发展 和经 济社 城
会 转型深 化 的时期 , 耕地 保护 是 当前 面 临 的一 个 十
分 突 出且 至关 重要 的 问题 , 系 到 国家粮 食 安 全 、 关 农业 发展 、 农村 稳定 和经 济社 会全 面协 调可持 续发 展 。“ 分珍惜 、 理利用 土地 和切 实保 护耕 地” 十 合 是 我 国一项 长期 坚 持 的基 本 国策 。根 据 国土 资 源部 近几 年公 布 的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的 有 关 结 果 , 从 19 年 至 20 97 0 8年 , 国 ( 包 含 港 、 、 我 不 澳 台地 区) 耕
20 0 9年 7月 J l 2 0 uy 09
美 国农地保护政 策及对我 国耕地 保护 的启示
— — .
以密 歇 根 州 为 例
吴 正 红 ,叶 剑 平
( 国人 民大 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京 1 0 7 ) 中 北 0 8 2
摘 要 歇 根 州 主 要 农 地 保 护 政 策 工 具 , 析 该 州 农 地 分
的制 定 和 完 善 , 有 一 定 的 借 鉴 意 义 和 促 进 具
作 用。
虽然 国土 资 源部 最 新 公 布 的数 据 显 示 , 0 8年 度 20 耕地比 20 0 7年度 净减 少数 量 下 降 5 , 地 保 护 0 耕 呈 现 向好势 头 , 地 减 少 势 头 得 到 初 步 遏 制②, 耕 但 我 国耕 地保 护形 势总体 仍 十分严 峻 , 究制 定如 何 研
美国土地管理政策演变及启示

46河南国土资源 2006/11GUOJIBOLAN 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以对农地管理为主线 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
由于农地占美国土地的绝大部分,且农地政策的演变与非农用地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
因此,以农地管理政策的演变为主线,可将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变化划分为开发期、觉醒期、保护期和应变期几个阶段。
建国至20世纪初的开发期(1776年至20世纪30年代)。
美国独立时,国土仅从东部海岸线延伸至密西西比河,随后经过一系列殖民战争和购买,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
为了鼓励西部开发,1862年的宅地法免费为西部每个成年移民赠送160英亩土地,用于定居经营。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出台了一系列对宅地法进行修改的法令,将赠送面积扩大到320英亩、640英亩。
美国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19世纪20年代,大多数州都将管理土地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种广泛的权力下放几乎将决定权都交给了地方政府。
这一阶段以迅速且不加选择地处理公有土地而著称,期间大量的土地被转让,这些政策被标榜为维护自由民和中产阶级城市居民的利益,但实际上各方案的真正受益者多为投机分子、开发商和地方政府。
觉醒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20世纪初,美国城市人口十分密集,拥挤的城市使得人们广泛要求对土地使用加以严格管理,并将用途不能相容的土地隔开。
分区制是美国控制土地使用最重要的一环,所有开发与发展管理计划几乎都使用分区制作为其管理手段。
分区制也同时指明哪些地区是为了农地或农业使用而保留的。
尽管如此,1940年到1970年的30年间,美国的总居住面积还是增长了1倍,其中2/3位于郊区或非都市区,主要是占用农地和其他农村用地。
保护期(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某些类型的土地利用变更的不可逆性使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独特的土地资源、表土自然生产潜力丧失。
此外,不恰当的土地利用方式带来环境污染和其他危害,促使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行动来管理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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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耕地保护制度及其启示美国国土面积962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77亿公顷。
美国是一个从农村和农业发展起来的国家,19世纪初期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95%以上。
随着农业现代化以及高速公路网的建设,特别是随着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开始,农村人口迅速向工矿业基地集中,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
到1955年全国城市人口的比重达到64%,1970年提高到74%,1990年以后城市化水平基本稳定在78%左右。
在实现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美国不惜占用大量耕地进行城市建设,从而导致优质耕地大量减少,自然风景和野生资源遭到破坏,粮食等农业产品生产能力降低,城市附近的开阔空间、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健康等多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人均耕地从城市化发展高潮的20世纪初期的1.13公顷以上下降到目前的0.59公顷。
为此,从联邦到州政府、地方政府设计了一系列政策和机制,以保护美国耕地资源。
一美国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一)美国的土地管理体系在美国,由内政部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土地,负责保护和管理美国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还赋有管理国家文化、遗产资源等职能。
内政部下设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复垦局、地质调查局、地表采矿办公室、国家公园管理局、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和印第安人事务局等。
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
美国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政府的土地及其地下矿产资源,主要包括国家公园(主要分布于西部山区,如黄石国家公园、大峡谷国家公园、奥林匹克国家公园)、国家纪念物、历史古迹、自然保护区和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郡、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
美国联邦政府的国有土地包括地下矿产资源、水资源的出售、租赁的收入,是仅次于税收的第二大财政来源。
美国州政府的自然资源部负责开发、复垦矿业造成的土地退化,保护和管理本州政府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主要管理包括州立公园、水资源保护区、水库附近地区,还有特殊景观地区和州政府机关及派驻郡、市机构的土地。
城市政府的土地主要是道路、公园、公立学校、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用地和市政府机关的土地。
可见,美国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部门设置,按照美国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 州又下放给地方政府, 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难免造成破坏性的土地开发,对于实现国家和州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国土资源集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主体较为清晰,责任较为明确。
(二)美国耕地保护法律制度针对美国耕地保护存在的严峻形式,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水土保持和国土资源配给法》,以此开始了对全国优质耕地的保护。
1955年,美国政府设立了土地利用委员会,其职能就是致力于依靠综合政策和法律,来保持优质耕地的数量及其应有的价值。
1966年,美国出台了《优质耕地牧地及林地保护法》,包含了五项有关优质耕地保护的重要政策:一是在城市扩展中,必须保护优质耕地;二是统筹评估和安排每个主要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确保优质耕地、放牧地及林地的基本拥有数量;三是强调储备国家耕地、牧地及林地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储备总量的基本规模;四是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共同确定耕地的适当使用数量,坚决阻止不受限制地占用耕地;五是美国政府各部门在制订城市各种功能的发展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优质耕地保护规划,不能为单纯追求城市的规模和功能而超规划随意占用耕地等。
同时,美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优质耕地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进入1980年以后,美国政府制定了《耕地保护政策法》,决定对纳入保护计划耕地的所有者给予补贴。
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备用地保护计划的补贴。
1996年又通过《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其重要内容之一是修订有关环境和耕地保护条款,使可耕地利用计划适应市场的变化。
在新农业法支持下,农场主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部分符合耕作条件的土地,作为保护地而获得政府保护补贴。
与联邦政府相比,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更加具体、详细,许多州制定了耕地使用价值税法、农用土地精细安排法、城市公园用地法等地方法规,以此来保护本州的优质耕地不被占用。
比如加州政府在1965年制订《加州土地保护法案(威廉逊法案)》。
俄勒冈州1973年成立土地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明确在城市增长边界内的土地在一定时期内才可作为城市发展用地。
可见,在美国不仅有遵循先例的判例法,而且通过成文法典来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法律对于美国耕地保护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三)美国耕地保护机制尽管美国耕地保护政策纷繁复杂,在各州的实施也不尽相同,最为普遍实施的是区划政策、土地开发权计划、优惠性税收计划和农业补。
由此可见,美国耕地保护通过激励和强制两种手段,但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堵”的时候,同时留有“疏”的渠道,使得疏堵结合。
1、农业区划政策区划(zoning ordinance)作为法定的实施性规划,是美国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土地利用和建设的一种规划管理方法。
土地利用性质的分类是区划的核心。
农业区域规划政策的中心内容,是对每个新建或者将要进行扩张的城市周围的土地质量进行适宜性评价,将优质及较好的耕地划分出来,利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警察权来严格控制土地用途,以防止耕地在城市建设中通过高价格向非农用途转移。
这是美国采用最广泛、最普遍,也是最早的政策工具。
早在1950 年前后,全美就有25个州施行了农业区划政策,“二战”后推广更快,尤以加州和威斯康星州最有名。
区划与其他指导性措施,如土地分割控制法令相结合,对实现耕地保护,特别是对美国的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优质耕地的保护,做出了显著贡献。
政府通过立法或依靠行政权力,通过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城市建设区和农业区的方式,强制农业区的耕地不准用于非农业用途,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区划控制的具体实施有三种方式:一是地方政府在规划条例中划定农业区和城市建设区, 农业区的划定一般要参考农地的区位、水资源状况和生产潜力, 农业区内的农地必须保持农业用途, 一切建设活动将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 并在编制总体规划时, 注意避免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农地;二是一些州政府通过法律划定城市的发展边界, 禁止城市建设超出法定的边界, 间接保护了城市发展边界外的农地;三是一些州政府通过农业区域法, 将大量连片的优质农地(包括基本农地和特产农地) 依法划定为农业区域, 区域内的所有农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并给予农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各种政策优惠,保护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 而且防止城市发展将农业区域兼并,从而达到保护农地的目的。
规划控制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成本低,操作简单。
但是实践中,规划控制用于保护农地的作用有一定局限,主要原因是其稳定性一般。
一方面政府可能受到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合法地改变规划,这种情况在政府换届时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是农地所有者保留农地的机会成本没有得到充分补偿情况下,他们有强烈的愿望改变规划,并通过政治程序成为现实。
2、土地开发权计划按照美国财产法规定,在农地上设定限制其用于非农业用途的他项权, 即把农地所固有的开发权依法通过不同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他人, 使农地永远失去用作城市建设的开发权,但失去开发权的农地仍然可以买卖。
这种农地保护手段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购买开发权, 早期是由地方政府对其认为需要保护的农地的开发权进行购买, 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税收或者发行债券, 但都必须经市民投票通过。
后来出现许多非盈利的私人结构,诸如美国耕地基金和成千上万的农场协会、农地保护协会以及农地基金等, 他们依靠政府资助和社会捐献的资金, 成为购买开发权的主体。
有些地方政府还规定占用农地进行建设的开发商, 必须购买相同面积农地的开发权。
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组织, 开发权购买的价格都根据农地用作城市建设用途的价值与保留农业用途的价值的差额来确定,当然也可以由农地所有者无偿捐献;二是是转移开发权, 在购买开发权的基础上,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 将城市建设和农地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在城市规划中采用集中建设、成片开发的方式,并对建设密度、容积率等留有余地, 开发商可以通过购买农地所有者、政府或其他组织拥有的开发权, 取得在城市中建设更多建筑面积的许可,即通过提高城市的建设密度、容积率的方式保护城市外围的农地。
通过设定他项权,理论上可以永久保留农地用作农业用途。
通过设定他项权,一方面农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吸引越来越多农地参与, 农地所有者还可以因为出售或捐献开发权取得低税或退税的好处,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保护更多的农地, 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并通过集中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
3、优惠性税收和农业补贴计划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对农地农用进行退税、减税等优惠, 美国许多州都实施这种农地保护手段。
例如,1965年美国加州的“威廉逊法”(加州土地保护法),设计了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农民保护耕地的条款。
根据法律,郡可以按照耕地现状评估的价值征收不动产税,而不是按照耕地用作城市开发的投机价值征收不动产税,州政府将支付郡政府由此损失的不动产税收入。
作为低税赋的交换条件, 农地的所有者必须承诺保持农地用作农业用途10 年, 虽然法律也允许农地所有者可以在10 年内改变承诺, 但必须退回所得的税收优惠。
加州大约有1500 万英亩的农地曾经参加这个计划。
但是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非常有效地保护农地, 一方面州政府的支付并不能完全弥补郡政府在不动产税收上的损失;另一方面农地所有者还是愿意把土地卖给出价高出土地价值许多的开发商。
所以大部分农地所有者一直在利用这个法律带来的好处, 到他们认为是时候卖给开发商了, 他们就退出这个计划。
农业补贴是促使农民保护耕地最直接的一种方式,通过现金补贴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休耕、轮种或加大对农地投入,提高农地质量。
美国实行了农业直接收入补贴制度,如1985年美国依据《土壤保护法》,对占全美耕地24%的“易发生水土流失地”实行10-15年休耕,休耕还林、还草的农户可从政府拿到补助金。
4、其他相关措施(1)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土地调查和耕地的定级分类,通过调查和分级,一方面可以重点保护生产力高的耕地;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高耕地的生产力。
通过将农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差别化管理,保证了不同级别农地用途的管制。
美国将全国农地划分为四大类:一是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二是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三是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四是地方重要农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环境效益,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改变或有条件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