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阳光政府-水政监察执法V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的;(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要求,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需待相应保障工程完工、经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方可生效。
2021年7月26日,我市向省政府报备了第二批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甘坑-苗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该水库作为生态景观型水库,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禁止在其水面开发建设,确保水面面积不减少、水质不下降。
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该水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汇水校核、白坭坑水质保障工程实施、机荷高速用地等3个部分的调整方案正式生效,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出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参照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指导龙岗区政府等单位加强雁田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围网等基础设施,加强视频监控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和监督线性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做好应急管理和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要严控调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地块的开发建设,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附件:1.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7日——结束——。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二篇)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____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____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2.在河道内设置引、排水障碍物,擅自建筑码头、坝埂,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尾矿,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物件等违反水法规行为;3.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4.擅自取水、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等违反水法规行为;5.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执法巡查责任区域内占用的管理,根据占用情况的变化建立完善“四个一”占用档案。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三项承诺”和“六条禁令”和,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巡查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礼物、有价证券和现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二)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办政法〔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办政法〔2021〕110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的要求,根据《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具体参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监督分工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统一部署,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展研究中心做好执法数据查询、网上测试等有关保障工作。
2021年,各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省份及单位安排如下:(一)长江委: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长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二)黄委:山西、陕西、西藏、青海、新疆以及黄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三)淮委:河南、宁夏及淮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四)海委:北京、天津、河北及海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五)珠江委:广东、广西、海南、甘肃以及珠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六)松辽委: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及松辽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七)太湖局:浙江、福建、辽宁以及太湖局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a926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70.png)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办事处、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规范、文明、及时的行政执法原则。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四号)《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与监测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一体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深府办[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优化供水基础设施配置,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使市民都能喝上放心水、享受到优质的供水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现状我市现有村级自建小水厂28座,其中罗湖区2座、宝安区8座、龙岗区13座、光明新区5座,日供水能力23.8万吨,服务近30万人。
村级自建供水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原水保障程度较低。
大部分水厂原水水量受季节等外在因素影响较大,枯水期水量难以保证。
部分原水水质受到污染,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体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供水水质难以保证。
部分水厂水处理工艺简单,缺少必要的水质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设备,消毒设施不完备,存在出厂水水质超标现象。
(三)供水管网漏蚀严重。
供水管材质量难以保证,且缺少专业性的管理维护,漏损、锈蚀现象严重,不仅对供水水质造成二次污染,而且也造成水资源的浪费。
(四)供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大部分自建供水设施管理服务不规范,对水质突发事故应对能力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水政科岗位职责2篇(水政科工作职责)

水政科岗位职责2篇(水政科工作职责)下面是我分享的水政科岗位职责2篇(水政科工作职责),供大家参考。
水政科岗位职责11.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2.水政监察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
3.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处理违法案件。
4.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能处理日常事务。
5.全面了解辖区的用水情况,积极做好节水宣传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6.掌握执法办案制度,能够协同他人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
7.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8.依法对生产建设,如开矿、修路、采石、挖沙、取土、烧砖、开荒等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有权进入厂矿企事业等基本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有关水土保持的落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10.积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法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预防制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11.做好辖区内水利规费的收缴工作。
12.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13.保质保量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1 / 1第3篇: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1.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2.水政监察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专业技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
3.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处理违法案件。
4.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能处理日常事务。
5.全面了解辖区的用水情况,积极做好节水宣传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6.掌握执法办案制度,能够协同他人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
7.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8.依法对生产建设,如开矿、修路、采石、挖沙、取土、烧砖、开荒等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有权进入厂矿企事业等基本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有关水土保持的落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