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豫环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4〕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规范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三章系统软件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推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执法工具箱及所含设备、车载移动视频监控传输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
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指定专人作为本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硬件设备的使用管理、系统软件各功能模块的信息维护,以及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硬件设备的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试行)》要求,将环境监察执法的各类工作事项按照规范流程纳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确保执法全程留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吉环土壤字〔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吉环土壤字〔2020〕2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快完成“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当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调度梳理,当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中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请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一)部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展缓慢。
2019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白山市、乾安县等3个农村污水试点项目进展较慢,此外,还有3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尚未竣工验收;2020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中,辽源、梅河口的项目尚未开工。
(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执行率普遍较低。
2019年度项目中,仅临江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为28.4%,其他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2020年度项目中,松原市长岭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延边州图们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100%,长春市双阳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执行率为83.8%,延边州敦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执行率分别为62.5%、85.3%,其余项目资金均未执行。
(三)大部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尚未验收。
2016、2017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中,仅白城市、公主岭市部分项目完成验收,其他地区项目均未验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吉环监字〔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2018年1-2月份使用情况的通报吉环监字〔2018〕30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法〔2015〕2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89号) 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91号)要求,现将2018年1-2月份各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8年1-2月份,全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产生任务共计5313个,其中,有效任务3428个,作废任务1885个。
生成有效执法记录826条,其中,勘验笔录209份,询问笔录33份,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单584份。
“双随机”与移动执法系统顺利对接,产生“双随机”抽查任务2786个。
1-2月份,系统新增近1200户污染源信息,更新信息700余户,全省“一企一档”数量近1.5万个。
二、各地应用情况长春地区:任务总数1623个,有效任务数1066个。
其中,一季度“双随机”抽查任务886个,任务完成39个,完成率4.4%;非抽查任务180个,任务完成75个,完成率41.7%。
全地区生成有效执法记录251条,占全省30.4%。
经开区、莲花山开发区尚未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南关区、二道区、绿园区、汽开区有效执法清单数量为“零”。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现将《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11月7日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负责验收。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到10天但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其上级公司负责验收。
没有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一)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四)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环办厅[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办厅[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互联网+”绿色生态,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陈吉宁部长要求,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环境信息化存在体制机制不顺,基础设施和系统建设分散,应用“烟囱”和数据“孤岛”林立,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综合支撑和公众服务能力弱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4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4号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省食药监局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8〕10号)和省政府督查室《关于全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联合督导暗访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选派3名业务骨干参加你委联合督导暗访组,并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如下:一、旅游景区酒店(旅店)环保部门监管职责我厅按照《吉林省旅游景区酒店(旅店)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梳理环保部门对旅游景区酒店(旅店)的监管职责。
主要负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酒店(旅店)履行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情况,废水、废气等达标排放情况等。
二、对全省酒店(旅店)业开展的环境监管工作近年来,全省环保系统围绕酒店(旅店)等三产服务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取缔、环境信访纠纷化解等工作。
2015年以来,全省共检查了包括酒店(旅店)等在内的三产服务业14146家,对存在的废气直排、锅炉烟气、噪声扰民等问题均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任务。
在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中,针对酒店(旅店)业热水燃煤锅炉加大取缔力度,暗访过程中发现,各地城市建成区酒店(旅店)均已改为外购热水或更换燃气、生物质锅炉,最大程度的减轻环境污染。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针对酒店(旅店)油烟扰、风机噪声扰民等,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信访诉求,未发生重大、越级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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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
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4]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4〕55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依法、廉洁、高效执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是指以局域公文办理网、环境管理业务专网、无线通讯网等为依托,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的现代化环境执法系统。
该执法系统具备环境执法任务派送、相关执法标准和环境管理记录查询、执法信息现场采集和环境执法文书制作、队伍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应当指导省内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监察中的作用。
第五条【建设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设备,并将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更新维护经费列
入各级环保部门预算。
第六条【监察职责】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的需求;
(二)参与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
(三)负责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及设备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