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20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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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0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0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0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31-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4.2.4、4.2.7、6.1.1、6.3.3、6.3.4、6.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的公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
2015.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02号
主题类别
标准定额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部分失效
正文:
----------------------------------------------------------------------------------------------------------------------------------------------------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结束——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检查的对象、要素和任务,检查前的准备,检查的方法措施,检查结果报告与分类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0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20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环监〔2016〕55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3术语和定义GB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现场监督检查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现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

简称“检查”。

3.2检查要素inspection element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对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条文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条文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旨在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下面是对该标准的条文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指将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发电的设施。

2. 检查对象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焚烧厂的设施、设备、工艺、环境等。

3. 检查要素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要素,包括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4. 检查前的准备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检查计划、准备检查工具和材料、通知被检查单位等。

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检查工具和材料应包括检查记录表、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

5. 检查过程检查过程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现场检查应包括对焚烧厂的设施、设备、工艺、环境等进行实地检查。

资料检查应包括对焚烧厂的相关资料、记录、报告等进行检查。

6. 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处理包括检查结果的记录、汇总和反馈。

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包括检查记录表、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

检查结果的汇总应包括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检查结果的反馈应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反馈和建议。

7.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包括对焚烧厂的设施、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焚烧厂的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工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环境是否达标等。

8. 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记录表、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

检查记录表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员等。

检查照片应包括对焚烧厂的设施、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照片。

检查录像应包括对焚烧厂的设施、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录像。

9. 检查结果的记录和汇总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包括检查记录表、检查照片、检查录像等。

检查结果的汇总应包括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条文解释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条文解释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附条文解释-回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是指导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技术指导文件。

该指南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确保其运行符合环保要求,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本文将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的条文解释为主题,详细介绍该指南的内容及相关解释。

首先,我们来解释该指南中第一条的内容:指南的适用范围。

该条明确指出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它适用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监察、技术、环评等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

第二条是关于检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是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原则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科学监督,注重事前计划、事中检查和事后评估。

第三条解释了监督检查的程序。

首先是督察对象确定,即确定要检查的焚烧发电厂。

其次是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目标和重点。

然后是组织检查,分配专人负责具体的检查任务,并确保检查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最后是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接下来,第四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具体包括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垃圾收集和运输情况等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五条解释了监督检查的方法。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和资料核查两种方法。

现场勘查是指对焚烧发电厂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资料核查是指对焚烧发电厂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和核对,包括运行记录、排放数据、监测报告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接着,第六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要求。

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保持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京环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4〕81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推进排污单位履行环保责任,充分发挥公众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社会监督作用,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本市已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和已上市的排污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和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在国控企业已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影响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上市企业先行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排污单位逐步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

鼓励排污单位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二、工作要求纳入公开范围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并按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采用自动监测的单位,监测设备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采用手工监测的单位,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开展监测,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

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标准2014

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标准2014

垃圾焚烧烟放标准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环境问。

焚烧垃圾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处理方式之一,然而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垃圾焚烧烟放标准被制定,旨在限制和控制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一、背景:
1.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良影响;
2.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二、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内容:
1.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和限值要求;
2.烟放检测方法和标准;
3.监测频率和报告要求。

三、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意义:
1.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促进垃圾焚烧技术的改进和升级;
3.推动垃圾处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
1.标准的实施情况统计;
2.标准实施后对烟放的效果评估;
3.标准存在的问和改进建议。

五、国内外相关发展和经验借鉴:
1.国内外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比较;
2.国际标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3.借鉴他国的管理经验和措施。

六、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
1.加强垃圾焚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2.完善排放标准和监测机制;
3.推动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管理。

结论:
垃圾焚烧烟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仍然存在一些问需要解决和完善。

未来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引导,推动垃圾焚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指南

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指南

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指南现场巡查调查是环境执法的重要程序和内容,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事实,在污染源实地获取对环境管理有用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

现场巡查调查对于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环境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的环境合法权益,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制订本指南。

一、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内容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源,主要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限期治理项目的落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与环境保护举报;建筑施工工地污染环境扰民行为;矿业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自然生态、风景名胜保护区;餐饮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医疗、化学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以及其它污染等。

二、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程序与要求基本程序。

现场巡查调查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来意。

要求。

秉公执法,文明监察,行为规范,忠于守职,程序合法,严格遵守“六不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获取有效证据。

三、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步骤与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制订现场调查计划,召开简要分析会,明确调查目的、对象与任务,备好执法文书、取证器材、交通工具等,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根据需要事先联系被调查人,或备好有效联系方式。

实地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目的尽快到达现场并锁定污染现场,明确现场分工,通知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及时到场,向被调查人讲清需配合事项,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调查人员对污染现场勘察取证(摄像、拍照、监测采样),询问有关情况,查证相关资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重点载明主要违法事实、污染原因及特征、重要数据等),当场交被调查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注意见(增补内容和说明、是否属实等),签上真实姓名(盖章或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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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1.适用范围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环保局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上海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改革,规范上海市环境监察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现场环境执法监督,制定本监察指南。

本指南介绍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内容和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上海市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执法工作。

2.术语和定义2.1 焚烧炉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国家排放标准》2.2 余热锅炉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3 焚烧处理能力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

《国家排放标准》2.4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国家排放标准》2.5 生活垃圾来源、分类、预处理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2.6 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后从锅炉烟道和烟气处理系统收集的残渣。

《国家排放标准》2.7 垃圾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国家排放标准》2.8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B)/A ×100%式中:P—热灼减率,%;A—干燥后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25℃)3 小时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国家排放标准》2.9 二噁英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国家排放标准》2.10 标准状态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国家排放标准》2.11 进料系统进料系统的目的在于使废物能在安全、稳定且可控制的情况下进料,避免影响焚烧炉正常之燃烧状况。

采用抓斗将贮存坑中的垃圾投入到垃圾焚烧炉中,在往复进料装置的作用下进入垃圾焚烧炉中。

贮存坑中的垃圾在堆存过程中发生厌氧发酵作用,会有氨气、硫化氢、硫醇等恶臭气体产生,为防止恶臭外溢扩散,垃圾贮存坑微负压运行,将贮存坑中的空气引入到焚烧炉中进行氧化焚烧。

《国家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2 焚烧系统垃圾经进料系统进入主燃室后,借助机械炉排推进缓缓移动,推进系统开始进入干燥段吸热至燃点,再进入燃烧段焚烧,灰渣落入出灰螺旋输送系统,送出炉外。

主燃室产生烟气进入第二燃烧室,第二燃烧室分燃烧段与停留段,烟气在燃烧机喷入柴油助燃下燃烧,经停留段确保完全燃烧,停留时间>2秒,进入后续尾气净化系统。

《国家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3 供风系统焚烧炉供风系统由鼓风机、供气风门、脉冲电磁碟阀、压力监测组件。

鼓风机通过空气输送管及风门的调控,在脉冲电磁碟阀控制下,脉冲式向炉内强制送风,将适量助燃空气送入主燃烧室,同时吹动翻转炉排上垃圾,使充分燃尽。

二燃室供风则无需脉冲碟阀控制,而根据需氧量调节风门。

《国家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4 尾气净化系统为保证焚烧炉燃烧后产生废气的各项指标达标排放,需对尾气进行净化处理方可排放。

焚烧炉尾气主要污染物有尘、酸性气体、氮氧化物、重金属、二噁英等,尾气净化系统由去除这些污染物的各部分组成。

《国家排放标准编制说明》3.垃圾焚烧行业现场监察产业与环境政策3.1 垃圾焚烧行业产业政策表2 垃圾焚烧行业产业政策3.2 垃圾焚烧行业环境政策表2 垃圾焚烧行业环境政策4.垃圾焚烧行业环境标准5. 垃圾焚烧行业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5.1 垃圾焚烧的生产工艺原理(1)炉排垃圾焚烧炉工艺原理垃圾通过进料斗进入倾斜向下的炉排(炉排分为干燥区、燃烧区、燃尽区),由于炉排之间的交错运动,将垃圾向下方推动,使垃圾依次通过炉排上的各个区域(垃圾由一个区进入到另一区时,起到一个大翻身的作用),直至燃尽排出炉膛,其中有机物在高温下完全燃烧,生成二氧化碳释放大量热量。

燃烧空气从炉排下部进入并与垃圾混合;高温烟气通过锅炉的受热面产生热蒸汽,同时烟气也得到冷却,最后烟气经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出。

(2)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工艺原理循环流化床焚烧原理是借着砂介质的均匀传热与蓄热效果以达到燃烧的目的。

炉体是由多孔分布板组成,在炉膛内加入大量的石英砂,将石英砂加热到600℃以上,并在炉底鼓入200℃以上的热风,使热砂沸腾起来,再投入垃圾。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膛运行温度通常控制在850~900℃。

由于循环流化床独有的内循环,炉内呈现2个旋转方向相反的强烈湍流区,可使垃圾焚烧在温度均匀、燃烧条件相同、湍流强度较大的情况下运行,对燃料的干燥、热解、着火和燃尽极为有利。

未燃尽的垃圾比重较轻,继续沸腾燃烧,燃尽的垃圾比重较大,落到炉底,经过水冷后,用分选设备将粗渣、细渣送到厂外,少量的中等炉渣和石英砂通过提升设备送回到炉中继续使用。

5.2 垃圾焚烧生产主要工艺类型与流程(1)炉排焚烧炉工艺流程图5.1炉排焚烧炉工艺流程垃圾炉排焚烧发电厂主要由垃圾接收、垃圾焚烧、余热利用、烟气处理排放、污水处理、后处置和电气及仪表自控等系统组成。

垃圾坑内的垃圾由设在垃圾坑上方的抓斗吊车送入垃圾料斗,垃圾经斜槽与推料机推入焚烧炉内进行燃烧。

垃圾坑上部设有抽风口,抽出坑内有害气体,经蒸汽—烟气二级预热后送入炉内,作为焚烧炉的燃烧空气。

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经锅炉各受热面吸热降温,在烟道内喷入氢氧化钙以中和烟气中氯化氢后进入除尘器除尘。

(2)流化床焚烧炉工艺流程图5.2流化床焚烧炉工艺流程垃圾焚烧发电流程主要分为垃圾前端收集处理、焚烧发电以及末端烟气、炉渣、飞灰处理等阶段。

主要包含7个工艺流程:垃圾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剔除不可燃烧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后,由专用垃圾运输车辆送进垃圾发电厂区,驶上地磅进行称重,然后按指定路线驶向垃圾卸料平台,将垃圾卸入垃圾贮存池,可贮存5~7天的处理量,贮存池上方设有垃圾吊,对池内垃圾进行搬运、搅拌和倒垛,以确保入炉垃圾组分均匀。

垃圾焚烧:垃圾焚烧系统包括从垃圾吊车接到垃圾后送至二次燃烧室进行燃烧以及垃圾焚烧炉出渣。

垃圾焚烧通常在800~1000℃的高温下使有毒有害物质充分热解,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经除尘设施净化后可通过余热锅炉将热量回收,获得一定温度和压力的热蒸汽,再通过发电机组使其转化为电能。

余热锅炉发电:将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通过余热锅炉产生蒸汽,然后用蒸汽供汽轮机组发电、上网。

烟气净化与处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烟尘、酸性气体、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

一般废气经吸收净化、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等设施处理,运用中和、吸附、过滤的原理对废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治理,达标后由烟囱排入大气中。

渗滤液处理:垃圾渗滤液主要产生于垃圾贮存池,是垃圾在贮存池中发酵腐烂后,由垃圾内的水分排出而造成的。

它的特点是臭味重、有机污染浓度、氨氮含量高。

其含量约占垃圾量的10%左右,一般由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

炉渣炉灰处理: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占垃圾量10%~15%左右,属于一般废弃物。

它从炉中落入输送机,经过降温后送至炉渣堆放处,然后外运到指定地点,再经过加工处理作铺路、制砖的辅料,进行再利用。

经布袋回收下来的飞灰,占垃圾总量的3%左右,属于危险废弃物,通常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再送填埋场进行填埋。

恶臭控制和防治:垃圾焚烧厂的恶臭味主要来源于垃圾贮存池,一般采用加强密封来控制和防治:一是对可能发生臭气外泄的部位都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封堵;二是在卸料平台进门处设有风幕,防止垃圾车进厂时带来的臭味外泄;三是将垃圾池的臭味抽到燃烧炉膛,用燃烧的办法把臭味成分烧掉,达到脱臭效果。

5.3 垃圾焚烧的排污节点说明表4 垃圾焚烧系统排污节点(1)飞灰的成分及形成机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主要包括金属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碳酸盐、磷酸盐及硅酸盐,来源于垃圾中的不熔氧化物、不挥发金属及可凝结的气体污染物质等,其含量在450~225500 mg/m3之间,视运转条件、废物种类及焚烧炉型式而异。

一般来说,固体废物中灰分含量高时,所产生的粉尘量多。

粉尘颗粒大小的分布亦广,直径有的大至100μm以上,也有小至1μm以下。

(2)酸性气体的成分及形成机理焚烧烟气中的酸性气体主要由HCl,NOx,SO2 组成,形成机理如下:(a) HC1 主要是垃圾中的含氯化合物、塑料(如PVC)燃烧时产生的,同时,厨余垃圾中的碱金属氯化物(如NaCl,在烟气中与SO2、O2、H2O 反应也会生成HC1 气体。

(b) NOx 主要来源于垃圾中含氮化合物的分解转换和空气中氮气的高温氧化,主要成分为NO。

与大多数危废焚烧相比,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燃烧温度相对较低,因此通常情况下,烟气NOX 的发生浓度要低于危废焚烧烟气。

(c) SO2由垃圾中的含硫化合物氧化燃烧生成,主要成分为SO2。

(3)有机污染物的成分及形成机理二噁英及呋喃类化合物是三环芳香族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分为3大类:PCDDs、PCDFs 和PCBs。

生活垃圾焚烧炉所排放的有机氯化合物的生成机理远较其它污染物复杂。

其中最简单的是废弃物中有机氯的挥发。

但由于已知PCDD(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PCDF(多氯二苯并呋喃〕的排放量通常高于焚烧炉进料的量,因此可以肯定燃烧过程中会产生PCDD/PCDF,其机理推断如下:(a) 与其分子结构相似的化合物母体如氯苯(CPS)及多氯联苯(PCBS)在燃烧过程中在缺氧氛围中通过热还原转化而成;(b) 塑料、木材等燃烧的热降解产物氯化而成;(c) 在飞灰颗粒表面先驱物质被Cu、Ni、Fe 等催化氯化而成。

340℃左右的温度有利于有机氯化合物的形成。

通常,有机氯化合物以气体或飞灰颗粒沉积物的型式排放,在小颗粒上的富集程度很高。

(4)重金属垃圾中的各类金属元素在高温焚烧过程中因升华、氧化、氯化等而进入燃烧烟气,大多数以微细颗粒态存在。

重金属包括Hg、Cd、Pb、As 等, 主要来自垃圾中的废电池、日光灯管、含重金属的涂料、油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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