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

论我国的事实婚姻第一篇:论我国的事实婚姻论我国的事实婚姻文章摘要:长久以来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一直都是游移不定的。
甚至有一段时间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却没有因此而减少或消失。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又成了热点问题。
在新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这些年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态度的变化来看,我国立法者对事实婚姻问题是比较重视的。
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开始谈起,并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现况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以及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规定的缺陷。
最后本文就如何处理事实婚姻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而已。
关键词:事实婚姻结婚登记登记制与仪式制相结合从历史来看,古今中外,都广泛地存在事实婚姻。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和习惯不同,各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都有所差别。
有的采取不承认主义,如日本等国的法律;有的采取承认主义,如美国、英国的法律;也有的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如德国、古巴等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为事实婚姻设立某些有效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事实婚姻就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从我过立法来看,事实婚姻是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立法一直在努力减少和杜绝事实婚姻,但效果总是不如人意。
下面本文就有关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关事实婚姻的概念是很不统一的,并且一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说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广义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公开一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从这一概念来讲,在婚姻主体上既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又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
在法定条件上,既包括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又包括双方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
因此,广义的事实婚姻既包括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又包括双方无配偶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思考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需求和期望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而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是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以更好地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1. 婚姻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婚姻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具有的特征之一。
而自由并非仅仅意味着选择伴侣,还包括婚姻的解除。
当前,我国离婚逐年增加。
而且,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更多人在婚姻彼此不爱而不得不离婚的情况下,也更需要保障离婚的自由。
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中,应该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步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的离婚法在很多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现行离婚制度下,个体的离婚请求往往是“难出口的情况”,而这也不利于保障个人权益。
为此,在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离婚法,规定离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适当的补偿机制等。
3. 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由于婚姻经常涉及到财产分配这一方面,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争议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4. 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是当前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且,目前来看,我国的家庭暴力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在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防范和应对机制,制定更为详细、完善的法律条款,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5. 完善监护制度家庭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监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保障监护人在监护行为中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事实婚姻来共同生活并具备夫妻关系。
然而,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因此,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事实婚姻容易受到家庭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保护,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家庭成员、社会舆论等因素也会对事实婚姻产生影响,使夫妻关系更加复杂和脆弱。
另外,事实婚姻给妇女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在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加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涉及权益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规范。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事实婚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夫妻关系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割财产等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事实婚姻夫妻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法律与家庭关系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社会和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家庭稳定的需要。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真诚、互助的原则,事实上却常常出现未经过婚姻登记而长期同居的情况,即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
本文将探讨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并提供最少三个相关的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任何形式的婚姻均应遵守法律程序,即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因此,没有完成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也没有婚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我国,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的存在却不可避免,其所涉及的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作出裁决。
下面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未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同居已有十年,期间生育一女,并共同居住。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张某提出离开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为事实婚姻关系,故张某要求李某赔偿财产的诉讼主张被认可。
案例二:某夫妻双方已离婚多年,妻子重新组建家庭,但是在该夫妻离婚后,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平时支出等问题产生矛盾。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构成事实婚姻,依法支持妻子主张协商要求丈夫负责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诉讼主张。
案例三:某夫妻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房产的划分工作。
离婚后的一段时期内,双方在未经过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恢复了同居生活,根据法庭的供述,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对由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进行划分。
以上的案例都是根据事实婚姻的存在而作出的审判结果,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通过认定事实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
因此,虽然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关系却往往会影响到双方的家庭生活和财产分割等权益。
因此,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长期同居的情况,虽然法律上并不给予其法律地位,但实际上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解决双方的纠纷和争端。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改变,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其中,事实婚姻即指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自愿且持续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关系。
然而,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直较为复杂,本文将探讨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问题,并列举实际案例作为佐证。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注册婚姻,其法律地位较为复杂。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婚姻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的效力逐渐得到肯定。
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愿双方实际同居一年以上,形成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夫妻关系。
”二、事实婚姻案例1. 2018年,江苏苏州的一对男女因家庭原因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
后来女方去世,男方要求分配女方名下的房屋及房产。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男方有权分得女方房屋及房产,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
2. 2016年,重庆的一对男女因家庭原因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双方还共同育有一子。
后来,男方提出要求分割财产,但女方不同意,并要求男方赔偿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包括劳动能力和精神支持等。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赔偿女方一定金额,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3. 2021年,广东深圳的一对男女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并共同育有一女。
后来女方去世,男方要求分配女方名下的房屋及房产。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男方有权分得女方房屋及房产,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
三、总结以上案例说明,我国事实婚姻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法律效力的肯定。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
建议相关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加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障,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此外,对于事实婚姻的维权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尊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重构建健康的婚姻观,避免轻率的婚姻选择和不负责任的婚姻行为,从而避免事实婚姻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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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2009-11-9 13:3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立法完善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经历了有条件承认—不承认—有条件承认。
有条件承认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崇尚和对事实的尊重。
但同时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阶段: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此阶段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变化的思考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从有条件的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有条件的承认,这一过程表明了:1、我国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化。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仅在于当事人对结婚采取了不同的形式,是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伯那德认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
如果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毕竟这是在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并且婚姻相对其他契约而言,具有更多的隐秘性与私人事务化的性质。
从现实而言,婚姻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
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非常具体的,联系着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很难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离出来。
因此,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法律关系是相当尊重具体事实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婚姻家庭生活虽属个人隐私,但是缔结婚姻的行为却有着不可否认的公示性,它是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对公众的公开宣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基于其公共管理职能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是必须的。
否则就可能导致现实中的婚姻五花八门,不仅使国家难以管理,也使社会其他人难以认定,容易导致重婚、骗婚等各种违背婚姻伦理秩序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文明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2、既尊重我国的国情,又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合理做法。
造成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主要有:第一,我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古代有关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主要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来调整,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婚姻习俗都是重仪式,举行婚礼是民间的传统,在老百姓的观念中,举行了婚礼才算结婚了,这样的婚姻也就合法了,而登记与否则是无所谓的。
第二,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后,农民结婚登记与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
第三,现代人观念的发展变化对两性关系的认识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责任。
第四,老年人口、城市外来人口的增多。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些丧偶再婚的老人,因为财产等诸多问题,宁愿选择同居,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随着我国城乡间人员流动的频繁,流动人口的婚姻中因结婚登记的程序繁琐等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婚姻。
由于以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目前的事实婚姻呈现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同时,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对策不尽相同。
历史上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法婚姻、日本的内缘婚、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
对这些现象,各国法律所持的态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绝对不承认主义。
即法律对事实婚姻一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这种规定以日本最为典型。
第二种为承认主义。
即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予以承认。
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仅要求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目的、同居的事实。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与法律婚有同等的效力。
但是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种为相对承认主义。
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条件,具备这些条件者与法律婚有同等效力,否则为无效婚。
这些条件或是以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时间达到法定期限、或是经法院审查确认为有效、或是补办法定手续。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三、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完善1、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主要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及《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即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计算”、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1994年2月1日以前可以不补办登记手续,而以后的却要补办,如一方不同意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照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是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六年的一对男女,“丈夫”因意外而丧生,但由于两人“婚后”一直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丈夫”留下的遗产,“妻子”却无法继承,这显然也不合理。
那么该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这是它与通奸、姘居或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与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其次,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有的国家规定为5年,有的国家规定为3年或2年,我国学者有提出6个月的。
笔者以为6个月稍短了些,5年或3年又长了些,是否以1年为标准。
因为双方同居达一定年限,此种习俗在古罗马法中便有规定,其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持妻子身份的妇女归顺夫权。
双方同居达到了1年的年限,一方面可以推知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另一方面对分分离离频率高的同居关系不予承认也体现了婚姻的严肃性。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因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下一对夫妻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因而在生儿育女的问题上,双方的选择都是极为慎重的。
在拥有共同子女的情形下,法律亦可推知当事人对婚姻的态度而对这种事实婚姻加以承认。
而对于没有起诉离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居达一定年限或双方生育有共同子女的,法律推定其为夫妻关系。
这样的同居年限也以1年为限。
而生育子女的,则推定双方的关系为夫妻关系。
总之,作为私法性质的婚姻法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为己任,因此其不能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
因此现行立法对事实婚姻采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反映了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但同时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我们期待着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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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J].当代法学,2002,(9)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2004-10-8 17:5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