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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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论文摘要: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

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维持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当研究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

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两个行为,一为当事人双方的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二为股权转让的变动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完成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等相结合而形成的要式行为。

只有完成所有的行为,始发生股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

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而无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即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协议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转让还有懒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还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

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支付转让价金,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一、背景介绍在企业合作或者投资中,有时会发生出资未到位的情况,这对于股权转让带来一定的风险。

出资未到位是指投资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和质量等出资条件,或超过约定时间未能完成出资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财务计划无法实现,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也会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推进,进而对投资者和股东造成不良后果。

本文将围绕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二、出资未到位的影响出资未到位情况的出现,会对企业和股权转让产生负面影响:1. 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出资未到位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的账款、无法按时获得营运资金等。

如果出资方是主要股东,导致股东会议不能召开,企业决策陷入瘫痪,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 对于投资方的影响如果投资方的出资未到位,会导致投资利益无法实现,甚至产生投资损失风险。

同时,投资方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可能面临未来无法获得期望的项目回报和分红的风险。

3. 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在股权转让中,出资未到位是一种风险,因为它可能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全部权益。

如果出资未到位的金额很大,那么买方可能面临重大的风险。

因此,处理出资未到位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如何处理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对于出资未到位的问题,股东之间应该通过合理的协商解决,以处置风险和维护股东权益。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处理方法:1. 收购未到位股份未到位的股权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解决,即原本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将未到位的股份卖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2. 补足股份当出资未到位的股份不多时,股东可以通过补足出资和购买其余股东未出资的股份来解决问题。

如果股东不愿意补足股份,也可以通过向股东提供借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3. 引进新的股东当出资未到位导致公司财务出现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原股东无法补足资金时,可以考虑引进新的股东,以保证公司的运营,并保持公司应有的发展势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治理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做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模糊和不确定的情况。

这种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给股东和公司带来纠纷和风险。

2. 税收政策不明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并不明确,这给股东和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务成本和风险。

税收政策不明确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

3.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侵害,甚至出现了一些股权转让的非法操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改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对《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修订,明确和详细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规范。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股权转让。

2. 完善税收政策。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在税收政策上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合理、公平地征收税收,不给企业和股东带来不必要的财务成本和风险。

3.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相关操作的审查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4.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相关信息对股东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从而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和公正。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了最为常见的企业形式之一。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给企业经营和法律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对股权出资的认定模糊不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公司对出资行为的监管不到位,或者是出资方对自己的出资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导致了股权转让的瑕疵问题。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加强对出资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制度,对出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出资人享有相应的股权。

因此,当出现出资瑕疵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纠正和解决。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注重公司内部制度的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出资行为的监管和审查。

同时,应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出资行为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出资瑕疵的发生。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瑕疵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应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行为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是当前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对出资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依靠法律的支持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推荐下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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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浅论本文讲述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权益 论文摘要: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

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维持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当研究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

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两个行为,一为当事人双方的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二为股权转让的变动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完成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等相结合而形成的要式行为。

只有完成所有的行为,始发生股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

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而无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即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协议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转让还有懒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还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

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支付转让价金,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前言 (1)开题报告 (2)第1章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5)第1.1节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概念 (5)1.1.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5)1.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5)第1.2节股权的相关概念 (6)1.2.1股权的概念 (6)1.2.2股权的法律性质 (7)1.2.3 股权的特征 (8)第2章一般的股权转让 (10)第2.1节股权转让行为的基本概念 (10)2.1.1 股权转让的含义 (10)2.1.2 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特征 (10)2.1.3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 (11)2.1.4 股权转让行为中准物权行为之分析 (12)2.1.5 股权转让行为中债权行为的分析 (13)第2.2节股权转让问题比较法上的研究 (15)2.2.1单一模式 (15)2.2.2 区分模式 (16)第2.3节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6)第2.4节我国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 (18)2.4.1内部转让程序 (18)2.4.2外部转让程序 (18)第3章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 (20)第3.1节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 (20)3.1.1强制执行 (20)3.1.2 股权的回购 (20)3.1.3股权的继承 (21)3.1.4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之分割 (21)第3.2节瑕疵股权的转让 (22)3.2.1瑕疵股权之概念 (22)3.2.2 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 (22)3.2.3瑕疵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23)第3.3节隐名投资情形下股权的转让 (23)3.3.1隐名投资与隐名股东 (23)3.3.2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 (23)第4章针对我国目前法律缺失的立法建议 (25)第4.1节倡导任意性规范模式,减少适用强制性规范 (25)第4.2节限制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5)第4.3节原则上允许公司回购其股份 (26)结论 (28)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

出资未到位股权转让在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资金的到位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但是,有时候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出资未到位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给其他股东,或者放弃其持有的股份。

什么是出资未到位?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些资金的交易,或者资金的承诺。

当一个股东未能按照承诺的时间或金额进行出资时,就可以被称为“出资未到位”。

出资未到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在一些投资强度较高的领域,如房地产、科技等行业,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停滞或者公司破产。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未到位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出资未到位可能会出现在很多不同的情况下。

一般而言,出资未到位会导致以下几种问题:1.交易无法达成。

如果一个资金承诺的出资未到位,就有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实现。

2.交易条件的改变。

如果一个承诺的金额未能到位,股东可能需要重新谈判交易条件,以便其他股东得到相应的补偿。

3.公司运营风险的增加。

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运营风险可能会增加。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不得不向公司注入更多的资金,以使其继续正常运营。

4.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

出资未到位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对公司的治理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股权转让中的出资未到位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股东可以进行转让吗?当股东出资未到位时,他可以放弃其持有的股权,或者将其转让给其他的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也失去了他手中持有的股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确切方式通常会受到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文件的限制。

因此,转让前应该仔细检查这些文件,以确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出资未到位的问题?当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出现时,公司通常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与股东沟通。

如果出资未到位的股东没有能够按照约定出资,公司应该与其进行沟通,了解其原因和纠正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展开研究,通过介绍股权转让的定义、方式、程序、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深入探讨该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研究背景中指出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性,研究目的在于探讨股权转让的影响和应对措施,研究意义在于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重点内容,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和企业经营提供指导和启示。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启示、展望、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股权转让方式不规范、程序不清晰、法律风险隐患较大等。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财务风险增加,还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合作关系恶化等负面影响。

深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探讨其定义、方式、程序、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对于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中,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了解其定义、方式、程序、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以便为相关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和精准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实现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双赢局面。

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也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推动企业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关系到公司财务结构、所有权结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

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改进,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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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文献综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我国公司法对其转让效力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笔者对近年来学术界有关转让效力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对完善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认识,以促进我国相关方面进展。

一、研究意义笔者认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有以下原因与意义: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这一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律体制的日益完善而越来越被学界所关注。

就现实立法来说,我国目前在《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股东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但并未详尽规定未履行该义务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这一问题的实况是:一方面在法律源头上因未作详尽规定而颇有争议,学说各异;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有许多现实案例因牵涉该问题而纠纷不断。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解决方法各异,难能真正服众。

所以研究该问题不仅可以解决学理上长期存在的争议,还可以解决现实中的司法问题,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与效力提升。

第二,因为在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上存在不够深入的现状,如国内法学界大都是从瑕疵股权转让这一个大角度来研究并在其内牵涉这个问题,这就使得对该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参考资料虽多但不具体的现象,关涉点也不够详尽。

因此可以开创研究先河,使学界注重对该问题的细致研究探析,完善学理研究,更好指导实践。

第三,因为国内现今的研究状况,所以笔者想从国外的一些做法和国内相关较为优良的角度出发寻求对该问题自己的看法。

这样可以在参照外国优良做法的同时也保有我国的特色,符合我国对该问题处理的特殊要求,更加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

同时,该问题与实际直接相关,其解决有助于化解学术界和实际司法运作中该类问题的困扰,使得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得到确定性解决。

也可以起到法的告示、指引、预告、教育作用,有助于社会和谐、法制完善。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一)图书馆馆藏图书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崔延花译著《日本公司法典》、罗结珍译著《法国公司法典》、徐文彬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董安生主编:《新编英国商法等书籍。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股权转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杨钧、林晓镍著:《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郑艳丽著《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赵瑞丽著《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徐娟、杜莉著《瑕疵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孙瑞玺著《影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及观点综述》、李慧著《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赵宇霞著《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程美瑛著《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三、文献简介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重点研读了郑艳丽、赵瑞丽、孙瑞玺、李慧、赵宇霞、程美英等学者的著作。

学者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并加以采纳分析:(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法律适用的争议1、学者程美英通过《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一文认为:股权转让在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最基本前提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则,《公司法》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必要。

笔者认为此观点过于片面,未对股权转让合同会涉及的一些争议问题加以考虑,是以不适合瑕疵股权转让的解决。

2、学者张敏、杜欣苡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因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而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因为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转让标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转让标的物的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公司法》中规定属于特别法,《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而在法律为规定的情况下要适用《合同法》。

3、笔者认为应当采纳二者的优点来分析此问题,即,在合同效力总体的认定上,除了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该商事合同都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

笔者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在法律适用上适用《合同法》或是《公司法》存在争议,而这便是合同效力总是存在争议的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合同标的为股权,所以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转让标的物的合同,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法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属于特别法,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此问题上应当适用《公司法》。

同时,只有在《公司法》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法》。

即本文中所指股权转让合同属《合同法》分则所指的“买卖合同”,由于买卖标的物“股权”属《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设定的权利模式,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二)对未足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因为未足额出资属于瑕疵出资的一种,所以,在相关学术观点上同样适用瑕疵股权的规定。

1、在张敏、杜欣苡《试论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文中,作者认为,出资瑕疵的股东享有瑕疵的股权和股份转让权。

股东出资瑕疵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合同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一种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

笔者对此观点的评价是:有利于商事交易自由的特点但是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法律的不公平。

2、董平在《瑕疵股权转让评析》一文中认为,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要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不是直接否定股东资格。

在认定瑕疵股权转让效力上,作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在认定转让效力时,应当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

受让人不知、不应当当知道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合同转让价款或撤销合同;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事实,说明受让人自愿承担股权瑕疵而长生的法律责任,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后龙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一文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

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同是否有效关键并不在于股东的身份而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

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至于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按照上述认定原则更应当是有效的。

该文主要对笔者研究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效力有帮助。

4、在赵瑞丽的《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一文中,作者主张,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因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属性仍是商事合同,所以判断转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或者认定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瑕疵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形下,虽然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合同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因素,原则上我们应认定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因为这是赠与合同,除非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系附义务的或者是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存在瑕疵从而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文主要可采纳之处在于提出了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况,弥补了法律与实践关于善意救济的空缺。

5、孙长安在《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一文中列举出现在存在的效力学说主要有区别说、可撤销说、有效说。

其主张股东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行为应是有效的,因为有效说并不损害受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且有效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继而提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此文,笔者主要采纳其对有效说的相关学说论据及其后续责任承担问题观点的主张。

6、学者李慧通过《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一文提出,瑕疵股权转让效力主要视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知股权有瑕疵,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而定。

主要通过恶意与否来断定合同效力。

7、周海博、王菲在《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探究》一文中认为,合同效力的情况主要有绝对无效说、区分说、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作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认为,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资本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公司法确定了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后,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认定。

即区分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标的为瑕疵股权时,该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受让人不知且不可能知道合同标的为瑕疵股权时,该股权转让协议为欺诈合同,在效力认定上应当区分该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是,则该协议无效,如果否,则该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撤销规则行使撤销权。

8、通过《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责任浅析》一文,笔者主要采纳的观点是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后所涉及的后续问题责任承担方式。

文中作者认为,此类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合同。

在后续义务的分配上主张,在这个问题上应当考虑平衡原股东,受让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由受让方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是较为合理的选择,但同样应参考英美法系中的"不可否认原则,规定例外条款。

即,转让方不能免除出资责任,一日为原始股东,终身为原始股东。

受让人也应对未足额出资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转让人而言,出资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其后来转让出资而免除对其曾经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受让人而言,其因股权转让合同而成为公司股东,即对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负有保证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的法定义务。

⑩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于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有利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

四、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转让合同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仍旧有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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