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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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为了防止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防治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1. 结核病监测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对结核病进行监测和报告。

监测内容包括结核病的发病情况、治疗情况、复发情况等,以及结核菌耐药性的监测等。

2. 结核病的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诊断出结核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卫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 结核病的隔离制度:对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应当对其进行隔离治疗,以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隔离治疗可以是住院治疗或者居家隔离,具体根据病情和环境条件确定。

4. 结核病的控制措施:包括结核菌感染者的筛查和预防接种、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管理等。

5. 结核病的药物治疗制度:对于结核病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疗程和剂量进行抗结核药物的治疗,同时要加强治疗监督和管理,避免耐药菌株的产生。

6. 结核病的信息教育制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倡导结核病预防和控制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以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为目标,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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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控卫生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控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所有可能发生结核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

三、防控目标1. 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2. 加强结核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结核病疫情。

3. 提高结核病治疗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死亡率。

4. 减少结核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组织管理1. 成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制度。

2. 明确各级各类单位结核病防控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结核病防控工作。

3.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控工作网络,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五、防控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对医务人员、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特定人群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

2. 加强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结核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

(2)发现疑似结核病患者,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对结核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3. 加强病例管理(1)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及时进行规范治疗,确保治愈率。

(2)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确保治疗过程中的依从性。

(3)对治愈后的结核病患者进行长期随访,防止复发。

4. 加强预防接种(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卡介苗接种。

(2)对高危人群进行结核病疫苗接种,降低感染风险。

5. 加强重点场所防控(1)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2)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消毒,消除传播隐患。

六、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控人员的业务水平。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结核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结核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三条防备措施1.定期开展结核菌素试验,对医护人员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随访和治疗。

2.供应充分的防护用品,包含口罩、手套、隔离衣等,确保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3.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医院员工对结核病的认得和防护意识。

4.定期对医院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四条结核病患者诊疗管理1.对接诊的患者进行结核病初筛,包含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和胸部X光片等检查。

2.对初筛结果为疑似结核病的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并及时进行治疗。

3.患者确诊后,依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将其转入结核病专科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4.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要严格依照防护规范执行,确保治疗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感染。

5.结核病患者治疗期满后,经专科医生评估实现解除隔离条件的,方可出院。

第五条结核病疫情报告与统计1.医院要及时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结核病疫情,供应详实的病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2.定期统计和分析结核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疫情变动和趋势,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统一管理结核病病例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专业技术引导第六条专家构成医院应组建专业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由相关专家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引导。

第七条专业技术引导内容1.供应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指南,为医护人员供应科学的临床引导。

2.对医院内结核病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和研讨,供应相应的解决方案。

3.定期开展结核病专业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本领。

第四章工作责任制第八条医院领导的责任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控工作,定期听取结核病防治的工作汇报。

2.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和落实。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学校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属于学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结核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第五条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传染病,主要通过空气传播。

学校师生应当加强个人卫生习惯,预防结核病的传播。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鼓励师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避免食用生冷食物,减少结核病菌的传播。

第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师生进行结核菌素试验,及时发现和治疗结核患者,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减少结核病菌的传播。

第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健康意识和防病意识。

第三章结核病的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制度,规范师生的行为,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结核病预防和控制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内容,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治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结核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隔离治疗,确保其及时康复,防止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管理,保障医疗卫生设施的安全性,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结核病防治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整改,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结核病的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结核病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和当地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防控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感染。

这种细菌最适于在人体血液供应充足和含氧量高的地方生长,因此肺结核病最常见。

以下是分享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1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

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

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5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5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1. 目的和意义:建立和完善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旨在加强结核病的防控工作,提高结核病的防治效果,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2. 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

3. 职责和责任:- 政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监测工作,并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教育机构:负责结核病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加强学生健康教育;- 社区和居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并及时报告疑似病例。

4. 预防措施:- 宣传教育: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 病例管理:建立结核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疫苗接种:积极推广结核病的疫苗接种,提高公众的免疫力;- 环境改善: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清洁;- 个人防护:教育公众正确使用口罩、勤洗手等个人防护措施。

5. 监测和评估:建立结核病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评估结核病的防治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防控措施。

6. 紧急响应:建立结核病的紧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7. 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治规定和未履行防治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和警告。

8. 培训和培养:组织结核病防治的相关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9. 数据管理:建立结核病防治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结核病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10. 监督和评估: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以上就是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的一个简要概述,详细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2)一、背景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范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充分认识肺结核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依法控制肺结核的严肃性,规范肺结核的诊治与管理,严格执行转诊规定,为民办实事,特制定本制度。

1、全院医务人员要认识到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2、对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做好登记,并立即转诊,而且填好转诊单,做好传染病报告。

3、放射科必须做好肺结核病的登记管理,发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必须进行登记,同时通知相关医生,做好交接签收工作。

4、防保科负责收集、登记肺结核疫情及肺结核病人转诊单,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好网络直报。

务必做到发现一例,转诊一例。

5、病人在治疗期间,防保科要按相关要求进行督导,做好服药准时,药量准确,控制副作用。

6、各科室应认真做好肺结核的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者,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结核病专项防治工作制度范本(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工作目标如下:1. 切实加强对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结核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结核病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

3. 加强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防治工作的专业水平。

5. 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1) 开展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活动,包括世界结核病日、结核病宣传周等。

(2)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如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

(3) 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展板,提供结核病防治知识。

(4) 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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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1.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卡介苗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应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五条各接种点对卡介苗接种发生的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服务工作:食品、药品、化妆品的从业人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发现上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参军、入学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第二十条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肺结核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主动报告疫情.暴发流行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第二十二条对在预防、控制结核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除急救外诊治肺结核病人;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结核病防治机构:指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所或疾病控制机构内设的结核病防治科。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办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结核病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络系统。

2、将当天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对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结核病人,由医院进行追踪。

3、每年组织1-2次对有关医生进行的结核病转诊工作专业培训.4、协调、检查放射科、病房、门诊、检验科等部门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

5、每年2次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结核病人漏报率调查、痰检质控抽查工作。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在肺结核病人、转诊检查中,发现漏报病人,每例处罚责任人100元。

7、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转诊费下发至有关医师.8、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结核病防治工作.内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在门诊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或确诊病人应及时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并注明传染病报告标识。

2、填写”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二联、三联和传染病报告卡报防保科,由防保科络直报。

3、在住院病人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电话通知结防所。

由结防所派人送3个痰标本盒,并详细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时间,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属送结防所检验,痰检结果由结防所电话报告病房医生。

根据痰检结果,由病房医师开医嘱使用抗结核药物。

病人出院时,病房医师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到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二联、三联交防保科。

5、按照医院肺结核病人管理有关规定,漏报1例或者漏转1例肺结核病人,处罚责任医师100元.6、按照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放射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1、在日常胸部X线透视和胸部X 拍片工作中,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在结核病人登记上详细登记。

2、已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电话通知防保科,并督促检查病人回诊治医生处,防止结核病人流失.3、放射科医生可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告知病人到结防所复检,二联、三联与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一起交防保科,由防保科上直报。

4、按照结核病管理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漏报或漏转诊肺结核病人,根据医院规定,对责任人处罚100元.5、按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3.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预防接种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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