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关于BT项目相关问题的探讨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BT融资建设模式也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模式的采用,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本,缓解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我国基础建设作出重大的贡献。
BT投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采用BT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同时,通过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2、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
BT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4、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
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BT项目的基本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以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为主,项目建设方案由各地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但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需要经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https://img.taocdn.com/s3/m/7714fbda50e2524de5187e0f.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2007年05月18日渝府发〔2007〕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
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发﹝2013﹞90号【发文日期】2013-06-27【实施时间】2013-06-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即建设-移交)等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规范BT等投融资方式建设项目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业税征收管理,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BT项目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四、各地要加强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项目立项、建设、移交实行全过程监控。
强化项目管税,加强项目分包工程的后续跟踪管理,严格税收源泉控管,建立健全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BT项目税收政策全面落实。
BOT利弊

浅析Bot 模式下的项目建设利弊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某私人投资者(国、内外)或国有企业以政府给予的特许权为基础,融资建设某基础设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期内经营该设施,回收投资并获得利润,期满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
它是一种集筹资、建、管、还贷、开发全过程一体化的方式。
其实质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
BT(Build 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发展应用。
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BT 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将BT 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可以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
BT 是Bulit(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融资的概念。
BT 的基本含义是:由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同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建设,建设完成后通过项目回购转让给政府或政府的所属机构。
我司作为专业的政府项目代建公司,在实施BT 融资、BT 施工的项目建设中,对规范BT 项目审批流程、完善决策机制、严格招标投标制度方面,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BT”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利与弊由于BT 模式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它在融资、建设、移交、回购等环节的操作方式上还处于总结经验和不断探索阶段,从而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根据我司在实施九龙坡区第五人民医院“BT”融资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过程中,认为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成本控制方面融资“BT”方式:1.根据区计委现在审定的投资概算,本项目总投资7225.4 万元(不含装饰),工程费用4482.11 万元,其中建设期贷款利息为393.51 万元,融资收益为161.93 万元,总的融资成本为555.44 万元,占总投资的7.69%。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安市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或委托的业主(项目发起人)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联合体,由该中标单位(即项目主办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
第三条BT项目的主办人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项目发起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BT项目招投标分为项目全过程代建招投标和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两阶段招投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福建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㈡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㈢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编制招标文件;㈣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㈤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㈥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2.No1010专家论坛摘 要 简述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及作用,总结了项目管理重庆摸式的经验,并对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行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 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 代建制 探索0 引言国际上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建设经理制(Construction Management,即CM),即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采购、竣工试运营等工作,但不包括工程费用。
国内代建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经验的不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最终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转化,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1 项目代建制的概念及作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适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项目。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关涉公共利益及社会重视的特殊性,如何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是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选择的基调。
当前较为常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政府部门模式,即以某一政府部门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或设立专门的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如市政办公室、基建处等。
二是临时管理模式,即为保障某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而设置的临时建设管理单位,如项目管委会、项目指挥部等。
三是项目法人模式。
项目法人模式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而采用的,即由通过设置项目法人,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管负责。
四是代建制模式。
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的主流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将政府投资无收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社会化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余焕娟1 李志成2(1.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渝咨造价公司 重庆 400015;2.重庆机场集团公司扩建指挥部 重庆 401120)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管控制度。
备忘-463号中文关于BT融资的问题(初稿)

463号中文关于BT融资的问题463号文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463号文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一、46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目的是禁止“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还是禁止以“BT项目中政府财政性回购款”作为信用支持的举债行为?财预〔2010〕412号文第一条“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规定“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从文义上看,禁止的是以“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并没有明确禁止以“回购(BT)”的形式建设项目。
463号文第二条第二句“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可以看出在政策的意图并不是完全禁止BT模式。
在《“463文”点刹第一单——五矿信托政信项目被迫流产》的新闻报道中,五矿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原本打算募集3亿元资金,用于受让大丰中建六局公司持有对大丰交投(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资金用于大丰市通港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期的建设,期限两年;但是由于463号文,该信托计划项目被迫终止。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九)组织竣工验收;(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
2007年05月18日
渝府发〔2007〕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
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
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
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等内容。
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回购资金困难大的项目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规范项目发包行为,严格招标投标制度
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
招标选择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
项目业主要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
融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但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BT承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融资人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责任
项目业主和融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BT合同中明确。
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监督融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融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融资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
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项目业主、融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共同进行申报。
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
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当事各方
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
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
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需中介
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
回购
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因融资人或项目公司加强管理或优化设计而节约的资金,项目业主仍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融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
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平衡计划,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融
资人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
标和工程质量;项目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
建立BT模式财务
跟踪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
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
把关。
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融
资人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
要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
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