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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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

双边投资协定解读促进国际投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解决投资争端。

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国际投资活动得以规范化和促进,有利于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一、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意义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是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保障与推动力。

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不断增长,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也日益密切。

双边投资协定的出现,旨在进一步加强投资便利化、降低投资风险、提升投资回报,为各国间的投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与优惠待遇:双边投资协定鼓励并确保各方投资的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

协定通常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等。

2.投资保护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设立保护机制,确保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这些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和公正待遇、不得剥夺投资、免受歧视、合理和公正补偿等。

3.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双边投资协定通常设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投资争端的途径。

常见的解决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三、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作用1.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了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优惠,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投资者在享受双边投资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和保护的同时,也为双方国家带来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2.促进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双边投资协定要求各方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推动了国内投资制度和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高了国际投资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3.解决投资争议与纠纷:双边投资协定设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在投资纠纷中寻求公正和公平解决的途径。

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提高了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四、双边投资协定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协定内容的保护和灵活性需求:随着国际投资形势和投资需求的变化,双边投资协定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投资条约视角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投资条约视角
第 1 2卷 第 1 期
21 0 1年 3月
燕 山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 un l fY n h nUnv ri (h lsp ya dS ca ce c dt n o r a a s a iest P i o h n o il in eE io ) o y o S i
v s n, MAI et t me )由于发 达成 员之 间在 投资领 域 的 矛盾而 未 能达 成共 识 ;“ 乌拉 圭 回合 ”谈 判 中 ,经 过发达 成员与发 展 中成 员 的共 同努力 与妥协 把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协 定 ”( h re n r- Te Age me t nTa o
争任 务 。 [ 关键 词] 双 边投 资条 约; 多边投 资条 约 ;环 境保 护 ;跨 国公 司 ;发展 中 国家
[ 中图 分类 号]F 1 [ 献标 识码 ]A 13 文 [ 章编 号]1 0 —6 2(0 1 l0 0 —7 文 0 92 9 2 1)O 一 1 1 0

WT 并不 是一个真 正意义 上 的多边 投 资协 定 ,充 O 其量 只是 与贸易 有关 的一 些投 资协定 。 多边 投 资法 制 ( llea Iv s n ge— Muta rl n et t re it me A
的 “ 多边投资 协定”( ll eaAgeme t nI- Muta rl re n it o n
中 ,无 法真 正调 整 缔 约 双方 的权 利 与义 务 关 系, 实体 条款 又 大部 分 具 有 “ 法” 性 质 ,其 法 软
律 效 用也 无 法得 到 保 护 ; 区域 性 与 多边 性投 资 法制 中的环 境 保 护条 款 在 继承 双 边投 资条 约 的

cepa协议

cepa协议

cepa协议CEPA协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是指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促进和保护双边投资的协议。

CEPA协议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保障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CEPA协议的背景、内容和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CEPA协议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逐渐开放,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中国政府开始主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条件。

CEPA协议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CEPA协议,中国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的范围,吸引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CEPA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首先,市场准入是CEPA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协议,中国必须提供给另一方国家与本国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国民待遇是CEPA协议的重要原则之一。

双方国家对对方国家的企业提供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投资保护是CEPA协议的核心目标之一。

协议规定了对投资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和合同权利。

最后,争端解决是CEPA协议的重要机制之一。

协议规定了双方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合作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CEPA协议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CEPA协议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

通过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投资壁垒,CEPA协议吸引了许多外国企业来华投资。

这些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其次,CEPA协议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CEPA协议的框架下,中国企业可以享受到与其他国家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民待遇,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再次,CEPA协议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中国积极参与了许多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致力于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下面了一些中国参与的重要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公约之一,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中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并承诺采取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2.《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关于控制跨境转移和处置有害废物的重要公约。

中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努力解决全球有害废物问题,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

3.《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公约,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

中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4.《渔业可持续发展公约》《渔业可持续发展公约》旨在促进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

中国于1995年签署并于1996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作为全球最大的渔业大国,中国致力于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协定,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控制全球气温上升。

中国于2023年签署和批准该协定。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对于落实《巴黎协定》目标起到关键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减排措施。

以上是中国参与的部分重要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中国将继续加大自身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5双边投资协定

5双边投资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为联邦 德国首创其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 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有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 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的待遇 (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 (3)国有化与征收 (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缔约国之间、投资者-东道 国之间)
券的原始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一个国有企业的债券; (d)企业的贷款,但(ⅰ)企业是投资者的联属机构,或(ⅱ)企业贷
款的原偿还期不少于3年,但不包括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贷款; (e)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所得或利润的企业利益; (f)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解散时资产的企业利益; (g)为经济目标或其它商业目标预期或使用的房地产或其它财产,有形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的基本分类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enterprise-based)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transaction-based)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ASSET-BASED)
一般规定投资是指各种资产,不仅包括金融资 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 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美国—乌拉圭BIT中定义投资者为:依照美国移民 和国籍法案第三章确定为美国公民的自然人;依 照乌拉圭法律拥有乌拉圭国籍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也规定了国籍以外的要求来确定投资者。例 如德国—以色列BIT中除国籍外还要求是以色列的永久居 民才能成为以色列的投资者。 加拿大—阿根廷BIT中投资者指“任何根据缔约国法律 成为其公民或在该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ECT对投资者的定义主要参照了公民国籍的标准,但也 扩展到了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投资者是指根据缔约国法 律取得国籍的或是在缔约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一些投资协定中还有对自然人居所或住所的规定。 加拿大新的外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取代了04年的FIPA, 但它对投资者的定义同样涵盖了在本国永久居住的自然人。 但该范本也明确规定了若一个自然人拥有缔约国双方国籍 的话,应根据该自然人具有的占主导的、有效的国籍来确 定其属于何国国民。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环境保护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参加了⼀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除上表外还有:关于1973年国际防⽌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涉的议定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禁⽌发展、⽣产和储存细菌(⽣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禁⽌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安置核武器和其它⼤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包括⽉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中⽇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美⾃然保护议定书,中蒙关于保护⾃然环境的协定,中朝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中加环境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韩环境合作协定,中⽇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关于建⽴中、俄、蒙共同⾃然保护区的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简介1、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缩写UNFCCC)是1992年5⽉22⽇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4⽇在巴西⾥约热内卢举⾏的联合国环发⼤会(地球⾸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个为全⾯控制⼆氧化碳等温室⽓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候变暖给⼈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候变化问题上进⾏国际合作的⼀个基本框架。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以⽀付发展中国家履⾏《公约》所需增加的费⽤,并采取⼀切可⾏的措施促进和⽅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

2、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英⽂:Kyoto Protocol,⼜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国际投资协定(BIT)中环保条款评析

国际投资协定(BIT)中环保条款评析

国际投资协定(BIT)中环保条款评析作者:姚善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对投资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关注,使得环保条款开始被纳入到国际投资协定,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区域性组织已有成型的包含环保条款的协定,我国在缔约双边投资条约过程中,可借鉴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投资协定。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环保条款国际投资协定作者简介:姚善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投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3-02一、BIT环保条款模式、内容及评析(一)BIT中环保条款的主要设计模式及具体内容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国家相互之间订立的有关两国间国际投资问题的协定。

最常见的BIT环保条款是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提及环境保护,简略地表明缔约国对环境保护的关注。

还有一类是把环保条款纳入条约的实体条款中即双方权利义务范畴,这既可以一方面肯定缔约国采取环境措施或者进行环境规制的权利,又让缔约国不得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标准。

近年来一些国家也试图在解决争端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影响,环保条款或相关环保意识的条文也在这些程序性条款中出现。

(二)NAFTA及NAAEC在环境条款方面的努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简称NAFTA)是区域性国际投资立法方面的典型。

它借助多边贸易体制和多边投资立法将环境条款纳入到多边贸易条约中,实现了新的立法模式。

其谈判者在签订NAFTA的同时也缔结了关于环境合作的北美协议,下简称NAAEC,里面规定着更加详尽的环境义务。

NAFTA强化了环境条款的有效实施,其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文零星地体现在序言,条款和附则中。

(1)在序言中将环保作为其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注重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也关注环境保护;(2)在条文中,第11章集中体现着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态度,明确了不能降低标准以迎合投资者。

(3)作为NAFTA的附加环境协议,NAAEC的规定有利于NAFTA中环境条款的落实。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规则及其演进——兼评析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变化及立法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规则及其演进——兼评析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变化及立法
《 际 商 务 研 究 》2 0年 第 1期 国 0 1

要 : 为 了平衡投 资 自由化和环境保护 间冲突,早期 的环境条 约意图规 范加入投
资规 则 。晚近以来 ,在 国际投 资协定 中纳入环境规 则 已经成 为新 式投 资协 定发展 的
重要 特 色。从 国际投 资协定纳入环境规则 的立 法模 式看 ,经历 了从投 资协定到 自由 贸易协定的 多元化发展 ;从立 法 内容看 , 已经形 成从 实体规 范和程序规 范的 日趋 完
关键的作用。重申关于环境和发展的 里约热内卢宣言 和 2 世纪议程 l ,包括污染者付费和预
防原则 , 并且决定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MA 。但是 MA 的谈判历经三年半 , I I 却以失败告终。 其中对于不降低劳工和环境标准谈判的分歧较大 , 虽然多数国家认为通过降低健康、 安全和环境措施或放松国际劳工标准来吸收投资是不合适的 , 但各方对此问题没有达成共识 。l _ 1
会责 任 ,推广 更有效 、更清洁 的生产方 式 ,包括 增加废 物的利 用和减少废 物 的排 放 。由于 此类环境文件对投资与环境关系的规范 缺乏相应 的约束力和执行 力 ,因而晚近 以来 ,反其道
而行之 ,在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各样的 国际投资协定中加 入环境规 则 已经成为新式 投资协定 的一 个重要 的特 色 ,并且 产生 了解决 投资 自由化和 环境保 护 冲突的法 律实践 。
善 的发 展 ;从规 范对 象看 ,意 图直接 规 范跨 国公 司 的倾 向 已经显 露。我 国的投 资
协定在 国际背景下也产生 了重要 的 变化 ,但是 无论 是 国际和 国内两个层次上都存在
不 足 , 需进 一 步 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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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INGRESEARCH◇宋昕芮浅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摘要:法制社会是“双重需要保护”的社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人利益。

如何使双边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东道国主权和公共环境利益,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不容小觑。

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虽然逐渐得到缔约国的重视,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跨国经济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从文本和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以下简称BIT )是指两国之间订立的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BIT 作为调整国际投资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其目标仅定位于片面强调对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尤其是东道国的环境利益。

根据中国商务部法律司的最新数据,截止2016年12月12日,我国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有104个,其中真正含有环境保护条款的BIT 寥寥可数,而双边条约中所涉及的“环境”包含的领域却十分广阔。

因此,关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完善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条款的变化历程我国第一代BIT :保护主义阶段(1982~1996年)。

改革开放初期,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国际投资活动及国际法制的构建,通过扩大本国资本输出以获取高额的海外投资利润。

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快速发展经济,与发达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投资协定,1982年中国—瑞典BIT 、1983年中国—德国BIT 等。

这一时期的环境条款常常以“公共目的”的形式包含于“征收”条款内,例如,1984年中国—法国BIT 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于在其领土和海域内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性方式、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采取征收、国有化措施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而随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中,1985年中国—新加坡BIT 、1986年中国—斯里兰卡BIT ,只含有一条专门规定东道国环境保护的条款。

我国第二代BIT :自由主义阶段(1997~2001年)。

1997年,我国提出了“走出去”对外投资战略。

1998年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使“走出去”战略初具雏形,主要投资区域划定为中亚、非洲、中欧、南美地区。

2001年3月,我国政府正式将“走出去”战略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走出去”战略提出了具体要求与细致规划。

与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除了包含在“征收条款”之内的“公共目的”之外,并无涉及环境保护的单独条款,例如中国—苏丹BIT 、中国—埃塞俄比亚BIT 等。

此时的BIT 重点在于完成鼓励向境外投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目标,缔约国间的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大国,并进入资本输出的起步阶段。

中国的外资政策从这个时候已经开始从限制向自由化方向迈进,中国所签订的BIT 中大幅度接受“直通车式”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基本不设防。

与早期BIT 中严格限制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截然不同,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签订了第一个允许外国投资者单方面发起国际投资仲裁程序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任何投资争议的BIT ,中国随后签订的21个BIT 都包含此类条款。

我国第三代BIT :合作主义阶段(2002~2011年)。

这一时期的BIT 既有保护相互投资也有采取措施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中国私人企业对外投资能力也在逐步增强,截止2006年底,中国大陆累计对境外投资净额为733.3亿美元,同期中国大陆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6854亿美元。

随着我国投资能力增强,BIT 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对应的是2002年中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BIT 、2003年中国—圭亚那BIT ,均在序言中对环境保护做出了宣誓性的规定。

2005年中国—马达加斯加BIT 、2011年中国—乌兹别克斯坦BIT 均有关于环境问题的规定。

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条款普遍单独规定在协议之中,而不再以“公共目的”“公共利益”10.13999/ki.scyj.2018.07.003观点评述13MARKETINGRESEARCH观点评述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

在程序上,这一时期的BIT 的程序规则中未对与环境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仲裁程序透明度、公众参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我国第四代BIT :高度开放主义阶段(2012至今),在此阶段,我国吸收其他国家,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BIT 的经验和教训,开始全面考虑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者权益与东道国主权的利益平衡问题。

2012年签订了中国—日韩BIT ,中国—加拿大BIT ,2013年签订了中国—坦桑尼亚BIT 。

这三个BIT 在之前环境条款实体性规定的基础上,均规定了“环境措施”的内容,在中国—加拿大BIT 中,特别规定了三种具体的环境措施:①与法律法规相关的环境措施。

②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环境措施。

③保护自然资源的环境措施。

这些“环境措施”如果“不以武断或不合理之方式适用,或不构成对国际贸易或投资之变相限制。

”此外,2012年中国—加拿大BIT 更多考虑了包括环境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规定了更为详尽、明确的仲裁程序,公开、非争议方陈述规则,还设置了合并审理制度。

二、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不足(一)环境保护条款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性质和地位归属不清纵观我国BIT 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有些是以条约原则的形式规定在序言中,有些作为征收条款的附加规则予以规定,还有的单独作为环保条款列出,当然还有不予规定的情形。

这种差异,表现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之间关于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和认识。

但是,面对各缔约国的不同要求和认识,中国应当有自己事前的统一认识和谈判的内心尺度。

只有基于这种尺度,当面对不同国家之间的诉求做差异化选择时,才能最终达成“和而不同”的目标。

(二)环境保护条款的法律概念缺乏严密性法律概念是构建法律的基本元素,在法学方法上有其特定含义,即概念设定为所欲描述之对象的特征,已经被穷尽的列举。

双边投资条约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也为一些基本概念所支撑,诸如“正当程序”“管制措施”等。

但是,这些概念不具备足够的严密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例如“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国际社会对此并无一致认识,因而需要在相当大程度上委之有关国家的自由裁量,欧洲人权法院在James 一案中判称,“除非判断明显不具备合理的基础,法院将尊重立法者对何谓‘公共利益’的判断”。

而BP 案裁决的仲裁员在处理利比亚对资产进行国有化的时候,裁定当国家的行为“纯粹是出于毫无关系的政治原因,且专横或者歧视性的时候”,该行为就是非法的。

因此,法律概念缺乏严密性的情况下,资本输入国尽可能扩大解释,资本输出国则极力给予严格范围。

一旦发生争议,扩张性解释和适用的风险就难以排除。

(三)环境保护条款应满足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双重需要”由于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南方国家不得不优先谋求经济发展,北方国家对此必须予以尊重。

有人借此提出:中国应采纳至少两种环境条款范本内容,其一针对资本输出国之间的BIT ,在这些国家中,诸如苏丹和安哥拉,中国已经或者即将进行重大投资,此类范本应该采取一种更为自由化或进攻性的方法,缩小环境保护条款的范围,以保护中国的投资。

然而,这种缔约方法应予以抛弃。

一则这有悖于世界范围内的通常缔约做法。

通常情况下,国家会为了与所有的其他国家之间进行BIT 谈判提供一个基础而制定BIT 范本,虽然这一范本中的具体环境条款内容会因另一缔约伙伴的具体需要而做出修正,但是,包含在标准文本中的一般基准仍将不变。

目前似乎并没有国家在其BIT 范本中公开地采用双重或多重对待的方法。

此外,该做法违背了大多数BITs 中规定的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

因此,在制定新的中国BIT 范本中,特别是对于在新的BIT 环保条款的制定中,应该采取新的做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求在国家主权和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之间达成平衡。

三、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发展趋势(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从抽象化到具体化———原则+规则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主要法律,但效力主要及于国内,旨在对缔约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制约,为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保护。

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都具备法律的属性。

条约规范作为条约内容的表现形式或载体,应当由条约法律原则和条约法律规则所组成。

在中外BIT 中,原则性规定一般包含在BIT 序言内。

我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实际上均含序言,序言通常载明双方的缔约意图、动机、愿望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篇幅不长,措辞较为抽象、概括。

尽管条约规则作为条约或条约规范的主要形式,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未来缔约国企业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环境保护的新问题和新情形还会不断增加。

换言之,环境措施的具体类型,我们无法全部列举,列举了也无法界定其准确含义,这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原则化的规定有利于应对日益变化的经济环境,是不可忽略的。

早期BIT 的序言中包括环境问题的叙述只有一两句话。

近年来,中国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圭亚那等签订的BIT ,其序言中均包括一个“例外条款”,承认BIT 的目标是促进和保护投资,但应在“不放松对健康、安全和环保措施的普遍适用”情况下实现该目标。

环境保护条款已被正式的写入序言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这种方式在制定未来几年的BIT 环境条款中也很大可能被沿用。

除了在序言中以原则的形式规定环境保护条款之外,对于其中一部分在投资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措14MARKETINGRESEARCH施,以及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经济、法制发展状况和水平,通过规则的方式予以具体规定,则是在双边投资条约的框架内可以实现的,也是目前BIT 中环境保护条款发展的趋势。

尽管我国没有正式公布样本条约,但可以借鉴的国外同类条约很多。

美国BIT 范本中对于投资与环境的规定,对其他国家产生了示范作用。

2012版BIT 的重要环境保护条款有:①把2004年BIT 中的“尽最大努力不”改为“确保不得”。

②承认了缔约方在监督、调查、诉讼等方面自由裁量的权利,执行环境事项与分配资源的权利以及缔约国政府在管理环境事务方面享有优先权。

③强化了磋商程序:“一方可就本条款下产生的任何问题书面请求与他方协商。

他方应在收到请求的30天内回应。

缔约双方应努力达成彼此满意的结果。

”这一条款规定了磋商的时限,增强了效率,也把磋商范围扩大到了整个环境条款,减少了双方的对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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