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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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3.11
【实施日期】199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1999]21号)

国家计委、水利部、环保总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
民政府: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
发[1999]1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
施。到2000年,全流域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
质达到Ⅱ类标准,农村浅层地下水水质达到饮用标准,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
城市地面水水质达到5种类型功能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地面水水质达到5种类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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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
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19.6万吨/年,入河量控制在88.4万吨/年;到2010年,排放总
量控制在64.9万吨/年,入河量控制在36.6万吨/年。
原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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