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环办规财函[2017]479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项目动态调整更新和技术指导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6年,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已初步建立各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2016年6月,我部印发《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项目储备库》(环办规财函〔2016〕1156号),初步建成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能力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和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高入库项目总体质量,我部将开展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更新工作,在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的基础上,形成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储备库项目动态更新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动态更新,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一是推动建成一批中央储备库项目并尽早形成实效。
将2015-2016年度已安排中央资金的项目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完成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效。
二是退出一批不符合中央储备库范围的项目。
将中央资金已经支持到位、已经实施完成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要求采用PPP模式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等调出中央项目储备库。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2—201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一、规划背景 (1)二、规划的必要性和意义 (1)三、规划定位 (2)四、规划编制依据 (2)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第二章流域生态环境现状、问题与保护形势 (5)一、赛里木湖概况 (5)二、生态环境现状 (6)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7)四、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8)五、生态环境问题成因 (10)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15)一、指导思想 (15)二、基本原则 (15)三、规划目标 (15)第四章主要任务与分区治理布局 (18)一、构建主动保护与预防体系,有效保护现有良好生态系统 (18)二、加强退牧还草与草畜平衡,促进草地修养生息 (24)三、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不断改善 (26)四、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0)五、实施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旅游活动环境影响 (32)六、促进流域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区域发展方式 (32)七、严格控制流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降低流域环境风险 (33)八、强化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生态安全监管制度 (34)第五章重点工程与投资 (35)一、流域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35)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35)三、污染防治工程 (38)四、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9)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40)第六章保障措施 (42)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42)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执法 (43)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建设 (43)四、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43)五、严格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4)附表一: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项目表附图一:赛里木湖规划区生态功能分区图附图二:草地禁牧工程分布图附图三:草地生态修复工程分布图附图四:湖滨退化土地修复与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五:生态护岸工程分布图附图六:入湖河流(沟道)生态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七:环湖道路局部沟道侵蚀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分布图附图八:垃圾、污水收集和清运设施配套项目分布图附图九: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布图附图十: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分布图附图十一: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布图附件一: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规划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第一章总论一、规划背景2007年6月10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对我国几大湖泊的生态安全问题,要逐一进行评价,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结束——。
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十三五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十三五”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C C T E G C h o n g q i n g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L t d.二〇一九年三月目录1 总则 (5)1.1 评价依据 (5)1.2 评价目的与原则 (10)1.3 评价时段与评价范围 (11)1.4 评价重点及方法 (13)1.5 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 (14)1.6 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23)2 规划分析 (36)2.1 规划背景 (36)2.2 规划建设原则 (36)2.3 规划发展目标 (36)2.4 规划期限、规划范围 (37)2.5 规划内容 (37)2.6 规划协调性分析 (61)2.7 规划的不确定分析 (72)3 现状调查与评价 (74)3.1 自然地理环境调查 (74)3.2 资源赋存与利用状况 (79)3.3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79)3.4 环境质量现状 (82)3.5 酉阳县“十二五”时期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99)3.6 “十三五”时期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情况 (102)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体系构建 (109)4.1 规划活动环境影响识别 (109)4.2 环境影响识别和筛选 (110)4.3 评价指标体系确定 (112)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4)5.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114)5.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4 声环境影响分析 (117)6 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120)6.1 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120)6.2 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120)7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122)7.1 规划定位的合理性论证 (122)7.2 规划目标合理性论证 (122)7.3 规划规模的合理性论证 (122)7.4 规划项目布局环境合理性论证 (123)7.5 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124)7.6 规划调整建议及清单管理成果 (124)8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28)8.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28)8.2 水污染防治措施 (128)8.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29)8.4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30)8.5 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30)8.6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31)8.7 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3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135)9.1 环境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35)9.2 环境管理机构及环境管理内容 (135)9.3 排污口管理 (136)9.4 环境监测计划 (137)9.5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138)前言近年来,酉阳县抓住机遇,积极推动地区社会经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呈“井喷”态势,加之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产业园区的建设,酉阳县的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已经跃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资环〔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奖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等,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8•【文号】发改能源[2011]2242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附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
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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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7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57号)
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三峡办、南水北调办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流域25个省(区、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
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合并简称《规划》)情况进行了考核。
2015年,《规划》共确定428个考核断面,有13个断面因断流不计入考核,实际考核断面415个,其中达标313个,占实际考核断面总数的75.4%,与上年同口径相比提高2.9个百分点。
辽河、淮河、松花江、长江中下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海河、滇池和巢湖流域达标断面比例分别为96.0%、84.1%、82.9%、78.7%、75.5%、
72.5%、64.0%、63.6%和50.0%。
《规划》共安排6844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截至2015年底,完成(含调试)4985个,占项目总数的72.8%。
淮河、巢湖、海河流域项目进展较快,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项目进展较慢。
总的来看,《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各省份均通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考核。
其中,山东省、江苏省、贵州省、上海市、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江西省、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河南省等17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好,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湖北省、吉林省考核结果为较好,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考核结果为一般。
请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特此公告。
附件:1.各省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完成情况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3.各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7日
附件1
各省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