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法信汇编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法信汇编版)(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旅行、出差时入住旅馆是常有的事。
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我国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可不是一纸空文,它对于旅馆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咱们来聊聊开办旅馆需要满足的条件。
可不是随便找个房子就能开旅馆的,那得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准备工作。
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比如说,消防设施得齐全并且能正常使用,紧急出口要标识清晰、畅通无阻。
这是为了在万一发生危险的时候,能让住客们迅速安全地撤离。
而且,开办旅馆还得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流程,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情况等等。
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还会实地查看旅馆的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所有的要求后才会颁发许可证。
接下来,咱们说说旅馆对住客的登记管理。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这登记可不是走个形式,得认真核实住客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等。
现在科技发达了,很多旅馆都采用了电子登记系统,但不管用什么方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是不能打折扣的。
如果有来访的客人,旅馆也得按规定进行登记。
不能随便让人就进了住客的房间,得保障住客的隐私和安全。
再说说旅馆的安全防范措施。
旅馆得有专人负责安保工作,定期巡逻,监控设备也得安装到位并且保证正常运行。
这些监控录像还得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不时之需。
旅馆的工作人员也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现住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可不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是对所有住客的安全负责。
另外,公安机关也会对旅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旅馆的登记情况、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等。
如果旅馆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那可是要受到处罚的。
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具体的处罚程度会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饭店管理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载着提供安全、舒适住宿环境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级政府出台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旅馆设施要求、员工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旅馆设施要求1. 安全设备旅馆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门锁等。
每个房间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以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
2. 水电设施旅馆应进行定期的水电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供电正常。
特别是防止电线老化和漏电等问题,以免引发火灾和电器故障。
3. CCTV 监控系统旅馆应安装并正常运行闭路电视(CCTV)监控系统,监测公共区域和入口出口。
监控录像数据需保存一定期限,以备需要时进行查看和证据调取。
二、员工管理1. 员工背景调查旅馆对招聘新员工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身份验证、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等。
确保员工的品行和背景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培训与管理每位员工在入职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旅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激励,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三、安全措施1. 接待登记旅馆应对每位入住旅客进行有效的身份登记,收集并保留其有效证件信息。
这有助于管理者掌握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线索给执法机关。
2. 安全巡逻旅馆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特别是夜间。
确保旅馆内外区域的安全,监测可疑人员和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理。
3. 客房保障旅馆应加强对客房的保障措施,例如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一键开关门系统等。
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并及时修复房间设施中的故障。
4. 安全宣教旅馆应定期向员工和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提供安全须知等方式,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作为游客出行的居住选择,兼具安全与便利的特点,对于旅馆业来说,加强治安管理是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维护行业形象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些有效的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旅客在住宿期间的安全与舒适。
一、员工素质与培训旅馆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客的入住体验,安全和便利是重要指标。
因此,旅馆业首先要确保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意识。
招聘和培训过程应严格筛选,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为人服务的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应对急需情况的技能培训,如消防安全知识、急救技能等,以保证员工在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帮助。
二、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旅馆应根据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安装完善的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以提供全面的安全防护。
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保持大堂、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2.加强客房门禁管理,确保只有合法住客才能进入。
3.制定合理的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紧急事故应对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三、信息管理与安全防范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旅馆业也需要重视信息的安全管理。
旅客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是旅馆维护的重要方面。
1.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2.加强内部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外泄。
3.严格控制旅客离店后的房间安全检查,确保其隐私得到充分的尊重。
四、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与配合旅馆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是确保治安管理有效的重要环节。
密切合作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治安水平,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定期的联络与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积极参与公安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急救技能。
3.加强旅客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确保旅客入住的合法性。
五、加强旅客安全教育旅客的个人安全意识对于整个旅馆业的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旅馆业管理者,应加强旅客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和紧急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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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39号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省人
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
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
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
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
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
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
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
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
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
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
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
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
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
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
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
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
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
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
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 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
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
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
他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旅馆新招用工作人
员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
机关。
第九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
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
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
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
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十条 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
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加强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
住宿人员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旅
馆的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独立经营。
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
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保守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
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
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
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
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
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
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
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
机构。
第十七条 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
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
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
外,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
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
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
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
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
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
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
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3月7日省
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安 治安 管理 办法
分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