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登记表著录说明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编制依据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备案。
建档备案的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属于专业档案。
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地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是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类数据和信息资料保存,并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和促进文物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建档备案的责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建档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资料收集范围5.1 调查资料5.1.3 田野调查记录5.1.4 图纸、照片、拓片等资料5.1.5 其他调查资料5.2 行政资料5.2.1 各类行政性文件及报表5.2.2 培训教材5.2.3 宣传材料5.2.4 其他行政资料5.3 汇总资料5.3.1 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5.3.2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5.3.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5.3.4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查数据资料6 建档与备案6.1 通过田野调查,收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资料。
6.2 对调查资料进行室内整理、分类、编号、命名后归档。
6.3 对普查档案进行审定和抽查,并签字、盖章。
6.4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建立文物普查档案。
根据收录资料的内容,按调查资料卷(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建档。
6.5 调查资料卷、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应根据收录的内容编制目录,以便查阅。
6.6 县级行政区域文物普查档案调查资料卷中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汇总资料卷,须制作备份,上报地市文物普查办公室。
6.7 地市级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所辖各县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送审稿)中国文物研究所2006.12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1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9)——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42)——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5)——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9)——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 (6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7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办普查函[2009]413号【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2009.06.19【实施日期】2009.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办普查函〔2009〕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为客观掌握各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决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建立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具体如下:一、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明确各项进度汇总指标与填报要求,由省、市、县三级普查办定期逐级汇总报送。
二、定期汇总。
自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逢双月定期汇总,汇总截止时点分别为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8日、2010年4月30日。
三、定期报送。
各省份填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后,分别在2009年7月10日、2009年9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3月10日、2010年5月10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文档报送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四、定期公布。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及时对各省份报送的普查进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中国文物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网站予以公布。
五、各省、自治区、。
普查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文物普查登记表是文物普查重要成果的载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据审核和填写表格,现依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有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际情况,再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表格各页设臵的栏目分别叙述其填写规范和基本要求,以便审核普查数据和进一步修改中参照执行。
表格第一页:复查、新发现:所谓新发现,既可以是本次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是第二次普查(或其他调查工作)之后发现的、未正式登录在册的对象。
/复查,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一个以上独立文化遗存,根据情况区分,分别登记。
/被复查者,公布保护单位后,已搬迁,现维持原貌,按一处登记,并注明原地。
/《登记表》分纸质文本记录、电子文本录入,两者要素、信息、数据必须一致。
/《登记表》信息、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登记表》各项数据,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述。
名称:简约、准确、易懂、应避免重复。
复查的对象用原名,新发现的按定名标准命名。
一般来说为能使复查结果和原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名称以不改动为最好,除非原名称确实存在错误。
如果确需更改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并一定要将原登记名称标注清楚。
/地名:用法定、通行的名称,不用机构、单位名称。
/古遗址: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遗址,同地有多处遗址,地名后+方位+遗址;类别或性质特殊的,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
/古城址:有名称者用原名,无名称者,同古遗址命名。
/同一地点,含有多种文化内涵,难以确定主体或有截然不同性质的多个遗存时,应分为多处分别登记。
审定人(签字):填写县(区)普查队负责人。
抽查人(签字):填写省普查办成员。
表格第二页:名称:同第一页,全称。
代码:省普查办填写。
地址及位臵:省、市、县、乡(镇、街道办)、村(街、巷、社区),与某参照点相对位臵、距离、范围、四至等。
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流程

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流程1. 准备工作
- 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 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 培训普查工作人员
- 准备必要的普查设备和材料
2. 摸底调查
- 收集历史文献资料
- 了解当地文物分布情况
- 确定普查范围和重点区域
3. 实地普查
- 对普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 填写文物普查表
- 拍摄文物照片
- 绘制文物分布图
4. 数据整理
- 录入普查数据
- 核查数据准确性
- 分析数据质量
5. 成果汇总
- 编制文物普查报告
- 建立文物数据库
- 制作文物分布图集
6. 成果应用
- 为文物保护提供依据
- 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 为文化传承作出贡献
7. 后续工作
-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定期开展复查工作
- 加强文物宣传教育
以上是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技术流程概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
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办普查函[2009]35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办普查函【2009】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渐近尾声,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明确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结束条件,国家文物局决定于2009年6月至7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份选择已全部完成实地文物调查与数据登录工作的基本普查单元(县、区),与所在省份普查办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试点。
其余省份普查办派员观摩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国家文物局根据试点情况与各省建议修订《指导意见》后,正式发布。
二、试点流程1、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根据试点省份普查办推荐意见,遴选、确定验收试点,排定验收试点工作时间表;2、试点省份普查办在验收试点前组织完成自查工作;3、国家文物局普查办与试点省份普查办协商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两名专家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中遴选,其余专家由试点省份普查办确定;4、验收专家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验收程序、内容与方法开展验收,形成验收结论;5、现场召开“ⅩⅩ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总结会议”,向当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通报验收结论。
6、每地验收试点工作基本时长为3天,第1天报到,第2天上午验收纸质与电子文本,下午随机抽取文物点赴现场复核,晚上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第3天上午召开验收总结会议,验收结束。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登记表

建筑占地面积公顷
风貌协调区面积公顷
年代
类别
○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特色村落
保存状况
现状评估
○完好○较好○一般
现状描述
历史沿革
环境状况
自然环境
人文环境
第页共页
浙况概述
空间形态与建筑格局描述
特色内涵
主要文物古迹
传统文化、传统工艺
存在的问题
第页共页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不可移动文物汇总表
序号
名称
类别
类型
年代
地址及位置
保护级别
普查登记表编号
第页共页
价值评估
第页共页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登记表
重要的历史文献
序号
名称
版本
保存人
存放地
保护、研究与利用情况
保护机构与保障机制
普查组建议
审核意见
抽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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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编号:
图纸册页
序号:
名称
图号
比例
绘制人
绘制时间
第页共页
照片编号:
照片册页
序号:
名称
照片号
底片号
摄影者
拍摄时间
拍摄方位
文字说明
编号:〇复查〇新发现
浙江省
古镇村类
名称
市
县(区、市)
调查人(签字)日期
审定人(签字)日期
抽查人(签字)日期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制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登记表
名称
代码
地址及位置
GPS坐标
纬度
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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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
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填表说明适用于《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史街区、古镇村类登记表》的填写。
每一处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特色村落填写一份登记表。
1.2 本填表说明适用于1949年以前存在且建成区内新建筑少于50%的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也适用于特色村落(如:50~60年代的渔村、60~70年代的大寨村等)。
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的属复查。
2 封面
2.1 编号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封面编号填写规则,但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为三位数,以示区别。
3 登记表
3.1 名称
已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市县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沿用原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按以下标准定名:3.1.1古镇:市、县(市、区)名+乡(镇)名或市名+区名+镇名
示例1:嘉善县西塘
示例2:丽水市莲都区西溪
3.1.2 村落:市、县(市、区)+村名或市名+区名+村名
示例1:嵊州市华堂
示例2:温州市瓯海区水碓坑
3.1.3 街区:市、县(市、区)+街名或市名+区名+街名
示例1:海宁市南关厢
示例2:台州市椒江区章安
3.1.4 建筑群: 市、县(市、区)+最小行政区域名或村名+古建筑群
示例1:兰溪市芝堰村古建筑群
示例2:杭州市河坊街古建筑群
3.2 代码
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方法,确定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特色村落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填写。
本代码由九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二位表示省份代码,浙江省为33。
第三位表示保护级别,省级为2;市县(市、区)级为3;未定级为4。
第四位表示类别,历史街区为7;古镇为8;古村落为9;特色村落为0。
第五至第九位表示表示在省份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历史地段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
排序应以公布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公布的时间相同时,按公布的年代早晚排序;公布的时间、年代相同时,按其名称的音序为依据。
未定级的顺序号,在类别、年代的限定下,可按其名称音序排列。
示例:嵊州市华堂
332900001
3.3 地址及位置: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街、巷)
3.4 GPS坐标
历史街区、古镇、古村、历史建筑群四至范围的GPS坐标测点,南、北用GPS测点区间的纬度值表示,东、西用GPS测点区间的经度值表示;经纬度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5 海拔高程
采用黄海高程。
可从地形图上选取平均海拔高程;无地形图可选用GPS测点高程。
3.6 保护级别
单选,选项划“√”或填黑;“未定”指尚未公布为各级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历史地段。
3.7 面积
3.7.1分布面积
填写1949年以前形成的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以及特色村落的分布范围面积。
3.7.2建筑占地面积
文物建筑、历史建构筑物、遗址遗存的占地面积的总和;院落建筑以围墙范围面积计;单体建筑以台基面积计;遗址遗存以分布面积计。
3.7.3 重点保护区面积:
填写保护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面积;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采用GPS航迹法测定的核心区域面积。
3.7.4 风貌协调区面积:
填写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协调区面积;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采用GPS航迹法测定的历史建成区面积。
3.8 年代
以历史建成区内现存年代最早和年代最晚的建(构)筑物确定历史地段的年代。
标示规则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3.9 类别
单选,选项划“√”或填黑。
3.10 保存状况
3.10.1 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划“√”或填黑。
完好:空间形态、建筑格局完整,地形地貌及街巷格局保持原貌;新建筑少于15%,且体量、高度、风格、色彩与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相协调;
较好:空间形态、建筑格局较完整,地形地貌及街巷格局基本保持原貌;新建筑少于30%,且体量、高度、风格、色彩与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基本协调;
一般:地形地貌及街巷格局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仍能反映原有的格局与功能,未造成实质性破坏;新建筑少于50%,且体量、高度、风格、色彩未对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10.2 现状描述
历史街区、古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存状况的概括性描述。
3.11 历史沿革
填写历史街区、古镇村的形成和发展状况、行政区划变迁沿革、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等内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省级、市县(市、区)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的时间。
3.12 环境状况
3.12.1 自然环境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特殊自然景观等情况的择要描述。
3.12.2 人文环境
对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重要人文景等情况的择要描述。
3.13 空间形态与建筑格局描述
由地形地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与传统街道结构、建筑构成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古镇、古村落的物质空间环境体系;传统商业建筑群体、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街道陈设等构成的业态功能体系;历史传统建筑在空间布局方面的合理性和居住模式的适用性。
3.14特色内涵
3.1
4.1 主要文物古迹
不可移动文物和反映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类型:寺院、祠庙、祠堂、府第、宅院、书院、会馆、桥梁、塔幢、戏台、寨墙、园林、亭榭、驿道、牌坊、古井、名人故居、风景名胜、摩崖石刻、水利设施、文化景观(村口、水口等)、传统作坊和店铺遗存、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古树名木等。
3.1
4.2 传统文化、传统工艺
填写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人典故、传统工艺、传统手工业、地方戏剧、民风民俗、节庆习俗、特色物产、传统小吃、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
3.15 存在的问题
历史街区、古镇村保护、管理、利用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实际困难。
3.16 价值评估
从格局、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及地域文化的独特性方面简要评价。
3.17 重要的历史文献
有关乡土历史、文化的方志、族谱等文献的版本、保存人、存放地点。
3.18 保护、研究与利用情况
村镇规划、保护规划、维修工程、研究成果、开放展示情况。
3.19 保护机构与保障措施
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规章制度建设和资金保障情况。
3.20 普查组建议
对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和特色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等提出具体建议。
3.21 审核意见
由审核人或审核机构填写基本意见
3.22 抽查结论
由抽查人或抽查机构填写结论意见
3.23 图纸
电子文档图纸可插入图纸册页;纸质文档图纸扫描后插入图纸册页。
图签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图纸册页填写规则。
3.23.1区位图
在地形图上标明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特色村落位置及周边山川、村庄、道路和永久性建筑物的名称。
3.23.2 分布图
在地形图上标明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位置与名称。
3.23.3 图纸编号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图纸编号填写规则,中间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为三位数,以示区别。
示例:
110103-001-T001
3.24 照片册页
3.2
4.1 附历史街区、古镇、古村、特色村落的全景鸟瞰、重要建构筑物和文化景观的照片。
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照片。
照片以JPG格式插入照片册页。
3.2
4.2 照片编号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照片编号填写规则,中间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为三位数,以示区别。
示例:
110103-001-Z001
3.25 不可移动文物汇总表
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特色村落内并已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汇总。
3.26.1 序号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
3.26.2 名称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内容填写。
3.26.3 类别
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六类。
3.26.4 类型
按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类型填写。
3.26.5 年代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内容填写。
3.26.6 地址及位置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内容填写。
3.26.7 保护级别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级别填写。
3.26.8 普查登记表编号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编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