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中国 文物 分类 标准

中国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陶器:能代表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特殊,器形完整;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而器形完整的。
2. 玉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遗存稀少,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或有研究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具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一个区域作坊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3. 书法绘画: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史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
4. 木器:涵盖各历史时期遗留或发掘出的木质器具、古代建筑及建筑构件、生活民俗木质器具等。
5. 金银器: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的。
6. 文物史迹: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物等,依其价值的高低,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县 (市) 级文物保护单位。
7. 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文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别的文物,分类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文物的价值评估和等级划分需要由专业的文物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定名标准

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定名标准3、文物名称(1)定名标准文物定名应科学、准确、规范,做到“观其名而知其貌”。
古代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中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示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不标示公元纪年;外国古代文物有确切纪年的,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标注国名、朝代、年号和纪年数字。
近现代文物定名应用时代、物主、事件、地点、用途等直接表述藏品的主要内容、特征。
名称中的年代信息一般应标示主要历史时期或公元纪年。
(2)定名要素年代。
指文物的制造年代或使用年代。
特征。
指文物的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文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
器物的通称,一般指物品的器形或用途。
文物定名一般按照时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3)定名一般规则及示例——古代文物定名1)石器定名以“年代”,“文化”(如已知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旧石器时代龟背形刮削器示例2: 新石器时代磁山文化石磨盘2)石刻定名以“年代”,“主要内容”,“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宋太平兴国八年吕蒙正重修孔庙碑示例2: 辽咸雍八年尚父于越墓志示例3: 东汉大禹治水图石刻3)玉器定名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材质”,“形制”定名。
示例1: 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兽面纹玉琮示例2: 西汉透雕双龙钮谷纹白玉璧4)陶器定名以“年代”,“文化”(新石器时代需加确切文化),“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人面鱼纹彩陶盆示例2: 唐三彩花卉纹枕示例3: 明时大彬制款紫砂壶示例4: 唐长沙窑“李十造”花卉陶印模5)瓷器定名以“年代”(有年款的写明),“窑口”(如已知确切窑口),“特征”,“质地”,“形制”定名。
示例1: 东晋德清窑黑釉鸡头瓷壶示例2: 宋磁州窑白釉黑彩人物故事长方瓷枕示例3: 明成化斗彩高足瓷杯6)铜器定名以“年代”,“特征”(含工艺),“质地”,“形制”定名。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1)2.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6)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17)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22)5.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26)6.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28)7.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51)8.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 (69)9.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7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本标准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1—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型。
2.古墓葬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规范解读

文物名称——定名要素
•年代。指文物的制造年代或使用年代。 •特征。指文物的地域、人文以及有关的工艺技法、文 饰题材、形态质地等本体属性信息。 •器物的通称,一般指物品的器形或用途。 •文物定名一般按照年代、特征、通称顺序排列。
汉彩绘车马韵龙纹骨尺
清蒙古族银烧蓝分珠佛头镂雕象牙朝珠
清红木青玉人物三镶如意
古生物标本年代一般为其生存年代。
本次普查的年代信息表述
本次普查的年代表述应采用历史纪年、公元纪年、 其它年代和年代不详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文物一 般应在历史纪年、公元纪年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多个朝代并置时期的文物及其他不适合使用中国 历史朝代纪年的文物应选择公元纪年。化石一般 在地质年代中选择相应的年代范围。
认定依据和原则
可移动文物 认 定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含补充通知) 《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
和《1795至1949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 《馆藏文物登录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
认定原则
普查前已经认定为可移动文物的,本次 普查直接进行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普查中需要新认定为可移动文物的,依 据相关认定程序进行。
可移动文物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文物年代已经认定的,采用已认定年代; 其它年代:点击后填写具体内容。
文物年代未经认定的,暂选“年代不详”。
五、文物质地
•质地类别 根据构成文物主体材料的物质成份确 定文物的质地类别,分为单一质地、复 合或组合质地两大类。 •具体质地 构成文物主体的物质材质。如系多种 材质复合或组合而成,应写明主要材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指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定。
一般而言,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够被轻易搬动或者搬离现有位置的文物,例如建筑物、遗址、石窟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类文物:包括古代建筑、庙宇、王陵、古城墙等。
2. 遗址类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城址、墓葬等。
3. 石窟类文物:包括石窟壁画、佛像等。
4. 墓葬类文物:包括古代墓葬、墓志铭、祭祀用品等。
5. 石刻类文物:包括碑石、石刻题记等。
6. 石碑类文物:包括碑记、碑文等。
7. 古树名木类文物:包括古代名木、古树等。
8. 文化遗产类文物:包括古代艺术作品、雕塑、陶瓷等。
这些分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参观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一、前言在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普查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作为文物普查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更是关乎文物保护、研究和传承的重要问题。
近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接连开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探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研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理解。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与意义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无法或不应该随意移动的文物,例如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
这些文物因其所处环境、体量大小、材质特性等原因,往往需要就地保护,因此其分类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则是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研究和管理的起点,对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1. 背景与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局定期举行的全国性文物普查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和加强对我国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而此次普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研究提供规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过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充分借鉴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验,深入调研和论证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
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内容据国家文物局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类文物将根据其历史、风格、功能等特点进行分类;壁画、石刻将根据其题材、题材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分类;书画作品将根据其作者、内容、史料价值等进行分类。
五、个人观点与展望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历史建筑:包括具有古代建筑风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如宫殿、寺庙、古塔等。
2. 陵墓墓葬: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地和陵墓,如帝王陵寝、名人墓葬等。
3. 古代遗址: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遗址和遗迹,如古城址、古战场、古城墙、古道等。
4. 石窟石刻:指在岩石或山洞中开凿或雕刻的文化遗产,如石窟寺、佛像石刻等。
5. 古代普查资料:指记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文物资料,如碑碣、古代文件、书籍、地图等。
6. 民俗文化遗产:指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习俗、舞蹈、音乐、戏剧、工艺技艺等。
7. 文物藏品:指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图书馆、科研机构等机构典藏的各类文物。
8. 技术文物:指反映古代科技、制造工艺、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文物,如古代器物、农具、交通工具等。
9. 文物保护单位:指为保护和展示文物而专门建造的场馆和建筑,如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等。
以上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历史建筑、陵墓墓葬、古代遗址、石窟石刻、古代普查资料、民俗文化遗产、文物藏品、技术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九大类。
这些分类便于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科学的普查、保护和管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 古遗址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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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3-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分类
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分类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文物类别”部分。
5 分类原则
5.1 文物分类体系结构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统一性。
5.2 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
对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归入其他类。
6 具体分类
根据文物分类原则分为31类。
具体如下:
序类别内容及举例
号
金银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金银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1 制品等。
铜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铜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2 品等。
铁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铁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3 品等。
陶、泥器彩陶、黑陶、红陶、灰陶、釉陶、白陶、紫砂、彩绘陶、珐花、生坯、泥金饼、泥4 丸等工艺制品及陶制建筑构件、陶制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等。
瓷器彩绘、颜色釉等各类瓷质制品, 5
砖瓦画像砖、城砖、砖雕、墓砖、影作、象眼、板瓦、筒瓦、瓦当等。
6 宝、玉石器玉、碧玺、玛瑙、翡翠、各类宝石、珊瑚、琥珀、蜜蜡、钻石、芙蓉石、松石、石7 榴石、晶石、橄榄石等制品及原材料。
石器石刻石质工具、碑刻、墓志、经幢、画像石、法帖原石等。
8
漆木竹器各类漆制品、木质家具、竹藤质家具、生活用木器、木质工具、木刻板、牌匾、竹9 木简牍,以及竹、木、藤、草、核、匏质工艺品等。
绘画各类民间美术平面作品、中国画、油画、版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宗教画、10 织绣画、连环画、贴画、漫画、宣传画、剪纸、年画、纸编画等。
书法创作作品、写经、对联等。
11
拓片甲骨拓片、瓦当拓片、古币拓片、砚铭拓片、画像砖石拓片、铜器拓片、碑刻拓片12 等。
珐琅器金属胎珐琅、瓷胎珐琅、玻璃胎珐琅等。
13
玻璃器各种玻璃、琉璃等制品及料器等、。
14
骨角牙器卜甲、卜骨、犀角、其他兽角骨、象牙、其他兽牙、玳瑁、砗磲、螺钿制品及原材15 等。
纺织(绣)品各类棉、麻、丝、毛制品、缂丝、刺绣、堆绫等。
16
皮革各类皮革制品。
17
玺印各类质地的官印、玺、押、封泥、印章、印范等。
18
文具、乐器、各类纸、墨、笔、砚等。
乐器。
法器。
19 法器
货币贝币、铜钱、纸币、钱范、钞版、金银铤锭、金银币、纪念币、其它金属货币、外20 国货币、电子货币卡等。
雕塑、造像各种质地的立体雕塑和宗教造像等。
21
古代人类遗体人类遗骨、遗体等。
22 遗骸
文献图书古籍、舆图、信札、奏折、诰命、契约文书、经卷、试卷、药方、剧本、歌本、报
刊、历史档案、会议记录、讲稿、决定、日记笔记、合同文书、手稿、标语、题词、23
统计数据等。
徽章、证件勋章、胸章、臂章、领章、帽徽、肩章、列章、像章、纪念章、证章、奖牌、奖杯、
出生证、身份证、出入证、工作证、学生证、准考证、毕业证、通行证、购物证、24
护照、士兵证、军官证、聘书、代表证、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等。
邮品邮票、实寄封、纪念封、明信片等。
25
票据门票、车船票、机票、供应证券、税票、发票、储蓄存单、存折、支票、彩票、奖26 券、金融券、单据等。
音像制品原版照片、胶片、唱片、磁带以及珍贵拷贝等各种录音录像制品。
27
交通、运输工轿子、人力车、兽力车、汽车、船筏、飞机、摩托、火车等民用工具。
28 具
度量衡器各类质地的尺、权、砝码、量器、秤等用于物体计量长短、容积、重量的器具。
29
武器装备、航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30 天装备医疗器材、被服等,及其他军用物品。
火箭、宇宙飞船等航天装备。
古脊椎动物化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石和古人类化31
石
其他未归入以上各类的通讯、生产、生活工具或用品,如钟表、仪仗、盆景、仪器、化32 学制品、建筑工具、纺织机械、照相机、放映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