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地区应当合理开发水景住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30274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标准1 总那么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开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十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标准化程度,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 km2〕、大型风景区〔101~500 km2〕、特大型风景区〔500 km2以上〕。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展。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立地段,也和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效劳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开展。
4 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开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开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标准的规定。
2 术语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雨水控制利用评价指标介绍

2023版《绿色建筑评价原则》雨水控制运用评价指标简介杜晓亮曾捷李建琳吕石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北京100013)0序言绿色建筑关注水环境改善与水资源运用,雨水控制运用也因此在绿色建筑中得到更多更深层次旳关注。
即将实行旳《绿色建筑评价原则》(GB/T 50378-2023,如下简称“新原则”)基于低影响开发旳理念,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水与水资源运用”两个章节对雨水控制运用提出了系统性旳评价指标以及对应旳技术措施,评价指标旳设置愈加科学合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绿色建筑在雨水控制运用方面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低影响开发与绿色建筑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Development,LID)是20世纪90年代末发展起来旳暴雨管理和面源污染处理技术,意在通过度散、小规模旳源头控制机制和设计技术来到达对暴雨所产生旳径流和污染旳控制,使开发地区尽量靠近于开发前旳自然水文循环状态,其关键在于原位搜集、自然净化、就近运用或回补地下水。
从其技术理念和宗旨可以看出,低影响开发重视雨水管理旳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通过数年旳实践运用,该措施在美国、西欧等地得到广泛运用,并有众多代表性案例。
绿色建筑旳理念之一是规定最大程度地实现节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其中就包括了雨水控制运用旳规定,与低影响开发理念所追求旳目旳相一致。
因此将低影响开发旳理念融入绿色建筑旳雨水控制运用,将有助于处理目前我们所面临旳水环境及水资源难题。
2低影响开发原则下旳雨水控制运用措施与老式旳雨水控制运用措施相比,低影响开发推崇旳措施更重视因地制宜,追求实现靠近于自然状况下旳水文循环、低耗能且生态化。
我们将此类措施称为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它是由诸如林荫街道、湿地、公园、林地、自然植被区等开放空间和自然区域构成旳互相联络旳网络,此类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等。
风景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1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 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2024年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总结(二篇)

2024年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房地产行业的景观设计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好的景观设计不仅可以提升房地产项目的价值,还能够为居民提供美丽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因此,合理的景观设计在房地产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要注重与建筑风格的协调。
景观设计应该与建筑风格相统一,形成一个整体的美学效果。
建筑与景观的搭配要符合整个项目的定位和风格,这样才能营造出独特的氛围和吸引力。
其次,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要注重绿化环境的创建。
绿化是城市的骨架,也是人们心灵的净化剂。
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能美化居住环境,还能够净化空气,改善生活质量。
因此,在景观设计中要合理规划绿化带和花坛,栽种各类绿植并进行科学养护,打造出一个绿树成荫的宜居环境。
再次,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要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
公共空间是居民休闲和社交的场所,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居民需求。
例如,针对老年人的休闲区域可以设置座椅和棋牌桌;针对儿童的游乐区可以设置各种游乐设施。
只有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空间,才能提高项目的社区认同感和空间利用率。
此外,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要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前提下,不破坏自然环境,为后代子孙留下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景观设计中应该提倡生态种植、节约用水和能源等做法,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要注重细节的呈现。
细节决定了整体的美感和品质。
在景观设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灯光设计、雕塑和石材的应用等手法,营造出丰富的层次感和立体感。
此外,还需要注重植物的选择和养护,确保景观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状态。
总之,房地产行业景观设计是一个融合了美学、生态、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工程。
好的景观设计不仅可以提升项目的价值,还能够为居民提供美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体验。
因此,在房地产行业中,景观设计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投入,为人们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家园。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开发项目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88.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十条建筑间距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的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294号文件规定.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立面控制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三临景观大道及30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的绿化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1、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高层不低于35%;2、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高层不低于40%;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1、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2、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8%以上配置;3、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以上配置;4、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5、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6、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绿地率G 的%计算棵数.计算公式如下: Q=S×G×%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G×%×30%×70%榕树:Lr=S×G×%×30%×30%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3、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可纳入绿地率计算.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七居住区的绿化景观应有文化主题,要充分体现遂宁爱心、慈善、吉祥、健康、幸福、和谐的城市文化内涵.八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筑基地内的绿化规划,与建筑方案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配套的公建、市政设施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主要应包括:托幼、医疗卫生用房、文体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地、居委会、市场、公共停车场、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绿化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人防工程等.二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1、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行政管理用房最小不小于5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范围内,按1%配建托儿所,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范围内,按%配建幼儿园;设一处公厕;3、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6%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3‰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4、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7%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2‰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5、凡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居住区规范规定执行.四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居委会等设施,应按功能要求设置在适合的公建或住宅建筑中,不宜单独设置.五开发地块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区内的供电、电讯、广播、电视、给水消防管网、雨水、污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均应地埋.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以上市政设施应同步进行建设,统一纳入竣工综合验收.六各种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室外消防栓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控制设施、园林绿化、挡土墙、护坡、踏步等市政工程设施用地和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一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机动车单位停车面积:26-33平方米/泊位按机动车停放方式确定自行车单位停车面积:1.1平方米/泊位二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集中停车为主,并宜采用地下、半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1、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宜采用首层架空方式;2、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半地下或地下相结合方式;3、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地下停车相结合方式.四鼓励修建9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户1个机动车为计算.第四章旧城区改造开发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统一规划,成片改造,以疏散人口,增加绿地,改善交通和市政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第二十八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地点、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拆迁危旧房实际需要,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后确定.并提出改造开发计划书,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第二十九条凡已批准改造开发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旧城改造开发合同书;在实施改造中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对规划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控制零星改造和插建.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五章开工和竣工时间第三十一条开工时间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因土地未按时交付等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开工日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第三十二条竣工时间30亩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一年半之内全面完工.30亩至100亩含10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两年半之内全面完工.10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要求三年之内全面完工.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规划局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或可供分期验收使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2、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招、拍、挂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注:① H:建筑主体高度.② H多:多层建筑高度.③ H低:低层建筑高度.④ H高:高层建筑高度.⑤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建筑间距≥40米.⑥低层建筑是指1~3层,多建建筑是指4~6层,高层建筑是指7层以上的建筑.⑦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注:1、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类控制;2、非居住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以满足消防安全间距为标准;3、厂房和仓库建筑离围墙距离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其最小值为6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且最小值为3m.5、建设地块四周存在不利因素,按附表四执行.附表六: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水资源规划及利用试题及答案

水资源规划及利用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全国面积最大的水资源区是()A.黄河流域B.淮河流域C.长江流域D.珠江流域答案:C2.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是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南方水资源相对充沛,北方缺乏B.我国水资源区域差异很大C.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比较先进D.我国有些地方水资源短缺答案:C3.下列节水措施不正确的是()A.喷头洒水时不戴手套,喷头和手套非常搭配B.看到漏水就立即处理C.修好水龙头后要检查是否漏水D.浇花前,用水桶装满水,确保用水充足答案:A4.影响水资源数量的因素不包括()A.气候因素B.地形因素C.矿产资源因素D.植被覆盖因素答案:C5.在水资源利用中,下列使用不当的是()A.水产养殖过度,导致水体富营养化B.灌溉用水过度,引起土地盐渍化C.尽量利用雨水,减少自来水使用D.地下水开采和采矿活动,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答案:A二、判断题1.水资源只有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才需要规划。
()答案:错误2.干旱时期,人们应尽量减少日常生活用水。
()答案:正确3.节约用水,是指人们尽量减少用水,实现最大程度的节水。
()答案:正确4.地下水开采不会带来环境问题。
()答案:错误5.开发水资源只要不造成生态环境问题就可以。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什么是水资源规划?答:水资源规划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决策部署,考虑到水资源地区差异和开发利用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向、目标和方式,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科学性。
2.我国水资源的状况如何?有哪些问题?答: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改观。
但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用水结构不合理,农业、工业用水占比过高,生活用水占比偏低;极端天气频繁出现,应对灾害能力不足等问题。
3.应如何保护水资源?答:应对水资源进行科学保护,包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加大水资源科学保护宣传力度等。
园林法律法规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一、总则1、城市绿化条例意义及适用范围:意义: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3、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和要求: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1)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二、规划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三、管理与保护1、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措施(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方地区应当合理开发水景住区 摘要:现代水景社区以其清新、自然和优美的环境深得我国城市居民的宠爱,因此大大刺激了房地产业开发的热情。对于不顾及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和水资源状况,过热追求水景住区的市场,应该降温,特别是干旱缺水的北方地区,应当慎重开发水景住区。
关键词:水景住区;地缘性;限定性;水资源保护;中水利用 1. 引言
亲水是人类的天性,中国自古就有乐水之说。“城有水则秀,居有水则灵”、“吉地不可无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足以可见古人对水的偏爱和崇拜。正因如此,生活在建筑高度密集、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居民更渴望能和纯朴自然、亲切优美的湖光水色零距离接触,朝夕相处。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开始尝试将现代水景引入住区,进而在亚洲的新加坡和台湾等地区迅速升温。我国的现代水景住区最初起源于水系资源丰厚的南方城市广州,而后迅速在深圳、上海等地蔓延,2000年后,水景住区开始在北部的北京、天津等地出现。由于水景住区以其独特的景观特质和优美环境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捧,因此成为南北方的开发商们竞相炒作的模式。仅北京一地,目前以亲水为概念的水景住区就已达到40余个,而天津也达到了10余个。笔者在考察了南北方的数个水景住区后呼吁,应该为当前的水景住区开发降降温,特别是干旱缺水的北方地区,更应该慎重开发水景住区[1]。
由于一般景观水体(如人工湖、人工池塘等)没有按自然水理设计,大多是一个基本封闭的系统,几无自净能力,且其内部组构不合理,加上外来物质输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产生富营养化,最终使得水体变得浑浊不堪,后果严重者甚至会导致水体发黑、变臭,严重影响景观水体的美观。所以,大多景观水体已完全没有自然中的那种美丽生动的景观。如果居住小区内的水体及河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不但起不到改善小区自然环境的功能,反而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如何保证小区内封闭水体的清洁、无污染已成为人们关心和头痛的话题。
2. 水景住区开发中的问题和误区 城市住宅品质日趋同质化,居住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房的重要方面,水景住区适时出现,恰到好处地顺应了消费者对住区环境品质的渴求。据新浪网调查,约43.6%的受访者认为“如果遇到景观和朝向不能兼得时,会优先考虑景观”;近75.6%的受访者认为“水景能提高居住品质”;而87%的受访者认为“水景是高尚社区的必备条件之一”,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遍地皆“水”住区的火爆。近年来,全国不乏优秀的水景住区,但是我们也忧虑地看到,水景住区升温的背后存在许多令人质疑的问题和追求水景的误区[2]。因此,在开发水景住区时,我们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2.1不切实际的追求水景 有些开发商为了增加住宅卖点,不顾当地水资源匮乏的实际,盲目掘堤引水、凿池筑泉,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似乎住宅只要沾泉带水,就成了皇帝的女儿(图1)。
新梅共和城 2.2水景盲目开发导致本末倒置 目前,全国住区的水景观大同小异,除植物外,很难区分地域背景和文化特征。湖面水池越造越大,喷泉叠水花样翻新,过低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仅影响了城市土地开发价值,而缺少亲切感和人性化关怀的水景使住区中的主角—人,成了水环境中的陪衬,关系倒置的住区环境设计改变了住区亲水化的初衷(图2)。
香梅花园 2.3水景开发应重视原有水生环境保护 我国许多城市水景住区选择坐落于自然水系边、城市生态风景区内或将自然水系引入住区,使住区本身具有了天然的生态优势,反过来,城市功能和住区人口的引入无疑对原有水系和生态环境有一定破坏和影响,似有“舒适我一个,何管其他人”之嫌(图3)。
2.4水景住区的节水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景观用水多是取自天然水、地下水或自来水,这对水资源匮乏的我国大多数城市来说是一种水资源的浪费。
2.5水景的许多技术问题亟待解决 现代水景住区不仅要保证水景的正常运转,还应具备生态、环保和节水,这无疑需要许多新技术做支撑。如水的回收利用问题,尽管利用中水做景观绿化用水具有节水性能,但由于缺少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水处理设施,而小规模中水处理又使水价过高,从而中水利用受到严重的制约。水环境的保护和抗污染问题是水景住区中更为严肃的问题,就目前的生态技术而言,高额的资金投入不仅影响水景住宅的价位,而且也阻碍了生态环保技术的普及和利用。 2.6我国水景住区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水景住区的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和监控等法规性文件和手段,使其有盲目发展和泛滥的倾向。
3. 水景住区的地缘性与限定性 所谓水景住区,就是以水为主要景观特征的住区。依据水源及景观特征,水景住区可分3类:一是借用毗邻城市河、湖自然景观的住区;二是将河湖之水引入社区造景的住区;三是纯粹全人工造水景的住区。城依水而建,人邻水而居,古今中外,皆而有之。最初是由于对水的全面依赖,而且水系越发达,城市和人对水的依赖则越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水道的物质功能逐渐弱化,但其作为城市文化和景观要素的精神功能却得到了加强,并且融入到现代社会的居住理念中。但是,由于水景住区要以水为母题,这无疑具有了地缘性和限定性。我国水资源存在严重的地缘性与限定性,其必将影响水景住区建设的合理性。
3.1水资源是水景住区的先决条件 比较而言,我国南方城市比北方城市就有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优势。如首在我国开辟现代水景住区先河的广州市,亚热带型的气侯、丰富的水资源和众多的珠江支脉构成其创造邻水而居的先天条件。由于水资源丰富,这些住区不仅邻水,同时也可把水系引入住区内造景,形成丰富多样的水景观。但是,这些南方城市显而易见、造价低廉的水景观在北方则很难尽如人意[4]。
3.2水文化有着深厚的地缘性 住文化是地域文化的直接体现,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我国江南诸多城市中,小桥、流水、人家是地域特有的邻水而居风情,其映射出的水文化是地域的、全方位的和立体的。试想若把这些景物移植它处,只能物是人非。因此,现代水景住区应具有浓郁的水文化底蕴和基础。
3.3气候条件是限定邻水而居的障碍 像岭南的诸多城市,亚热带的气候使人们一年四季均可在户外活动;炎热的天气增加了他们对水的依赖和接触;开敞的建筑形态强化了人、建筑与环境间的密切联系。因此,室外空间成为人们生活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人、环境、水景的密切关系对于气候寒冷的北方城市就有很大的限定。特别是水景,更多的是隔窗观水而不是接触水;到了秋冬季,寒风和落叶几乎把水池变成了旱池和垃圾坑。
3.4水景住区应重视相关费用问题 比较而言,南方城市比北方城市开发和管理水景住区的投入要低很多。如广 州著名的水景住区天河湾就利用毗邻珠江支流的水资源优势,专门建起供游泳、水景、绿化种植等环境用水的水厂,这样既降低了景观水的成本造价,达到环保和节水的目的,同时,也保证了住区内水景观的正常运行和清洁管理[5]。而北方的许多水景住区,由于维护和管理成本过高,水池、喷泉等水景大多时间处在干涸状态而变成旱景。
4. 北方地区建水景住区的利弊分析 毋庸置疑,将水景引入北方的住区,使水的韵律和灵性活跃了住区行列式建筑布局生硬、呆板的景观,提升了城市住区景观设计的水平和质量,同时,水具有调节局部气候、湿度和降低尘浮物的功能。单纯从商业开发角度讲,这也是一种顺应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近年来,北方地区不乏优秀的水景住区范例,如天津梅江大型生态居住区就是政府鼓励的、利用城市边缘的低洼湿地开辟水景住区好的范例。由于有自然水洼地的存在和大规模居住区形成的优势,以整个梅江地区范围内集中建立了生态环保和中水处理及循环系统,保证了水景住区的生态环保和节水性能。但是,相对气候湿热、水资源丰富的南方地区而言,北方城市开发的水景住区仍然暴露了一些矛盾和弊病。
4.1水资源匮乏成为北方水景住区的症结 尽管可利用现代中水循环系统生产景观水,但目前的污水处理已经达到饮用水的标准,景观水无疑还是争抢人类生存的用水。
因地制宜观点:居住区水景不外乎天然水体如河、湖等和人造水景两类,在使用过程中都会遇到季节、气候变化。如,北方地区冬季降水少、易结冰,大面积喷泉水景、人工瀑布跌水等难以维持正常运转,湖、池水位下降使水底暴露又不美观;南方城市气候湿润,常年气温偏高,水中易滋生藻类、蚊蝇,造成水体污染,反而破坏了环境。因此,水景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区、气候、季节因素,有条件时尽量引入天然江河、湖泊,利用其水体自净作用,维护水景品质。
4.2巨大的水蒸发和流失不容小视 北方地区气候干燥,自然降水少,而水蒸发消耗量较大;同时,由于地下水位低,水渗漏问题也比较严重。与种植绿化和植物相比,不仅耗水量大,调节局部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优势并不明显。
4.3季节性问题给北方水景住区带来困扰 由于北方的四季气候和温差,居民户外活动和亲水时间受到很大限制,水景往往突出观赏而缺乏亲水功能,居民更多的时间也只能隔窗观水,使水景缺乏亲切感和人性化。
4.4冬季水景观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防止渗漏,往往将水池底部进行硬质处理,为防池裂,冬季一般将水抽干造成池底朝天,形成北方冬季颇为尴尬的水景观。特别是冬季里缺乏绿色植物映衬的干池底和水面,更显得冷清和缺少生气。
4.5北方水景住区维护管理难度大 北方风沙较大,水面的维护与管理也有一定问题,如积存污物、水面清洁等。 4.6北方水景住区运行费用高、综合效益低 与南方城市相比较,水景住区的开发和运行费用较高,因此,北方的水景住区往往和豪宅、高收入人群挂钩,属于环境的高消费,离普通百姓的居住和消费水平还很远。据统计,水景住区房价高出同类房价的10%左右,而物业管理费用甚至要高20%左右。同时,也是由于运行费用较高,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住区的流水喷泉只在节假日运行,造成景观资源的浪费[6]。
5. 结论 临水是人类最喜爱的居住方式之一,笔者并不反对在环境保护和节水的前提下开发水景住区,只是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水景住区的开发管理规定和标准。水景住区开发应当倡导因地因水制宜,更不应该单纯为提高景观质量、增加住宅卖点而只顾眼前的利益。对于严重缺水的北方广大地区,应该适当限制水景住区的开发,更多地倡导运用可持续的生态理念,更多地依靠绿色植物创造景观,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促使城市的居住环境的生态质量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21世纪中,水将成为关系到人类生存最紧迫的资源。目前,占全世界人口1/3的国家已经处于中等或高度缺乏水资源的紧张状态。在水生环境不断遭到破坏、水资源逐渐减少的今天,人类不仅要有效地保护水资源,而且还要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水的循环和重复利用。水景住区固然漂亮,但若以今天水资源的透支为代价,总有一天我们看到的水景观只能是高科技合成下的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