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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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
中心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5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608号
•【施行日期】2020.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
行更名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60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工银沪渠〔2020〕8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村支行”。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在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
报告。

此复。

2020年10月15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6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各外资银行: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对象上海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下,负责上海市内下列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三)城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

(五)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及其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联社,各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翔飞【代理律所】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及中国银保监会具有作出1012号《答复书》及148号《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及中国银保监会具有作出1012号《答复书》及148号《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银保监局收到中国银保监会转交的上诉人信访检举函后,针对上诉人要求对交行卡中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请求,经调查后分别就交行卡中心催收方式是否适当,以及交行卡中心对上诉人多次提出的还款诉求表示拒绝的情况进行答复,并作出1012号《答复书》。

具体答复内容包含要求交行卡中心就存在向债务无关第三方透露上诉人欠款情况进行整改,以及在通话录音中未发现上诉人主动向交行卡中心提出协商还款诉求等。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更名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
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30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644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更名的
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64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更名的请示》(工银沪发〔2020〕50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同时,在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
报告。

此复。

2020年10月30日。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
营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590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营业的
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590号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沪中银报〔2020〕40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舟支行终止营业,该支行的原业务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菊园新区支行接收。

你行应妥善处理网点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

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的10日内将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及时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后续事项。

此复。

2020年10月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沪银监复[2012]802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业的批复(沪银监复〔2012〕80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私人银行中心(部)开业的请示》(交银函〔2012〕13号)、《关于报送私人银行专营机构开业申请补正材料的函》(交银函〔2012〕108号)和《关于再次报送私人银行部开业补正材料的函》(交银函〔2012〕25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的批复》(银监复〔2012〕290号),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北京西路722号。

二、核准陶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刘立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的业务范围为:(一)个人财务管理服务;(二)个人资产管理服务;(三)私人金融顾问咨询服务;(四)私人增值服务;(五)个人跨境金融咨询与服务;(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行授权的其它私人银行业务。

四、你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不断完善私人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条线管理制度,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完善管理机制;应按照事业部制的模式,规范你行私人银行业务,实现部门银行制向流程银行制的转变。

五、你行私人银行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银行业监督机构及时报送监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1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5〕174号)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你们申请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2号)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二、你们应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三、请你们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做好相关准备。

二○○五年七月七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2009年10月13日)各银监局:为加强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即在总行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具有经营性质、对公众服务、实行条线管理的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 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大型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纳入其总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年度规划,并报银监会审查批准。

银行监管一部、专营机构注册地银监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按照银监会批准的规划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专营机构开业申请由注册地银监局受理、批准并核发金融许可证。

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决定并核发金融许可证。

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事项比照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二、加强对专营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专营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纳入法人监管总体框架。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中国工商银行监管处、中国农业银行监管处、中国银行监管处、中国建设银行监管处和上海银监局交通银行监管处将专营机构非现场监管纳入法人非现场监管工作计划,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专营机构注册地银监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相关职能处室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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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一支行延长临时停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复[2011]90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一支行
延长临时停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90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世博一支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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