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电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 2010-09-30
中超电缆: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收购的行为所涉及的河南虹峰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 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委托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 系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经济 行为已获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金额 9,496.52 万元。 评估范围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声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明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或我公司)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 实,在我们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 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权属资料由委托方、被评估单 位提供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 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抽查;我们已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 验,但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 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本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结论仅在 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 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并 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八、本报告未考虑评估对象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尚应承 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 纳税考虑; 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 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 据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在资产实际作 价时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中超电缆: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13年07月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13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一、基本情况(一)历史沿革1、宜兴市锡远电缆厂成立宜兴市锡远电缆厂(以下简称“宜兴锡远”)系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超股份”)前身,是经宜兴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8月5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17万元;1996年9月,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等6个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红政字(1996)第53号)批复同意设立股份合作制;1998年8月25日,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确认其出具的“红政字[1996]53号”文件继续有效,宜兴市锡远电缆厂据此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制后的章程经宜兴市红塔乡人民政府签署同意;经宜兴市红塔乡经济管理办公室评估核定企业净资产为98万元,于1998年9月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注册资本为98万元,其中卞卫星61万元、陆秀君25万元、陆联君6万元、蒋丹勇6万元,合作期限为10年。
2、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1月,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苏天锡评字[2003]第49号评估确认净资产为零。
同年12月11日,宜兴市锡远电缆厂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将原4名自然人股东股权全部零价格转让给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周秀娟5名自然人;2003年12月11日,新股东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周秀娟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将企业变更为宜兴市中源电缆有限公司,根据宜兴市中源电缆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98万元,由杨飞、杨斌、盛海良、史环宇和周秀娟五人缴足,2003年12月16日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出具苏天锡会验字(2003)第37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中超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中超电缆:2015年5月2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沈映斌:
我帮周大师补充一下,我们对顾大师的壶有过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从存世量来说应该不超过500把,流通的话应该是200多把。
杨飞:
顾大师的款式,每一个款式有多少把,这个推断的,这个款式有,那个款式有。流通只有200把呢?因为有些壶可能摔掉了,这几年顾大师的壶是一路走高,因为他是前无古人,后尚无来者。目前他这个地位,我们讲是书画家很多,北京出名的有10个,全国有300多个,全世界就有3000多个,少算一点。往前一千年、两千年那书画家很多。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15-001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第一财经日报:刘宝强
中华工商时报:董潇
经济参考报:韦夏怡
北京商报:石飞月
而我们通过未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我们把这个产业链打造起来,把这个文化传播出去,这样未来的话,我现在的主业电缆这块运行很正常,每年在增长,支撑我传统文化这一块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传统文化这一块肯定是要超过我电缆这一块的,未来的市场利润空间可以说不可想象的。
记者:
请问您两个问题,紫砂壶的收购案之前,还有一些质疑,一是质疑是否是关联交易。其次是质疑这个程序是否公开透明的,是否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同意?
中超电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4、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6、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CNIT-CLMM-11070高、低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补充协议

合同(CNIT-CLMM-11070)的补充协议一签订时间:2011年5月18日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共同签订的合同(CNIT-CLMM-11070),通过设计审查确定对合同中供货范围进行增补,以满足设备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的要求,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合同项下的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增补:增加设备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如下:表一、订货一览表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型号型号数量单价总价1 高低压电缆、控制电缆、通讯电缆详见分项报价表1批详见分项报价表2 包装费、国内运输费 1 ----3 商检费合计最终优惠价二、供货清单1.增加的成套设备/材料:详见订货一览表2.分项报价表: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材料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重量Kg 单价总价1. 电力电缆YJV-0.6/1KV 3*95+2*50 远东600米2459.42. 电力电缆YJV-0.6/1KV 4*95+1*50 远东600米2735.43. 电力电缆YJV-0.6/1KV 4*70+1*35 远东500米1686.54. 电力电缆YJV-0.6/1KV 3*35+2*16 远东500米6585. 电力电缆YJV-0.6/1KV 3*25+2*16 远东500米5966. 电力电缆YJV-0.6/1KV-5*16 远东2000米20147. 电力电缆YJV-0.6/1KV-4*16 远东500米4128. 电力电缆YJV-0.6/1KV-5*10 远东5000米34659.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10*4 远东4000米289610.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12*2.5 远东500米26011.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7*2.5 远东1000米31912.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4*2.5 远东2000米39813.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9*4 远东3000米208814.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17*1.5 远东1500米71715.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12*1.5 远东3000米106216.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9*1.5 远东2000米56817.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7*1.5 远东1000米20518.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4*1.5 远东2000米27819. 控制电缆KVVR-450/750V 9*2.5 远东2500米1027.520. 屏蔽控制电缆KVVRP-450/750V 10*1.5 远东1000米38921. 屏蔽控制电缆KVVRP-450/750V 11*1.5 远东500米213.522. 屏蔽控制电缆KVVRP-450/750V 12*1.5 远东1000米43523. 屏蔽控制电缆KVVRP-450/750V 13*1.5 远东500米235.524. 屏蔽控制电缆KVVRP-450/750V 3*4 远东5000米190525. 通讯电缆PROFIBUS-DP 上海程程1000米/26. 绝缘电缆BV-450/750-1*2.5 远东2500米7727 钢芯铝绞线JL/GIA-120/25-7/7 远东16000米8494.428 接续管JY-120/25 远东30支29 并沟线夹JB-3 远东120支30 耐张线夹NLD-3 远东74支合计3.专用工器具:无4.随机备品备件:无5.两年期备品备件:无三、具体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下:1.本补充协议所涉及的设备按照原合同技术协议执行。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1]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1]](https://img.taocdn.com/s3/m/e8143f692b160b4e767fcf75.png)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一、中超电缆公司收购三家公司的方案(一)收购远方电缆51%股权1、远方电缆的基本情况(1)主要业务远方电缆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35KV 及以下交联电力电缆、计算机电缆、控制电缆、布电线、架空绝缘电缆、铝绞线、风能电缆、太阳能电缆、核电电缆、物理发泡同轴电缆、屏蔽电缆、分支电缆、特种电缆等。
(2)财务情况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远方电缆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1年9月30日/ 2011年1-9月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度货币资金11,417.69 6,530.63应收账款19,130.51 16,209.21存货15,222.66 12,543.62流动资产50,484.45 37,286.02固定资产净额3,505.03 3,578.32非流动资产3,781.16 3,884.94资产总额54,265.61 41,170.96负债总额33,932.30 21,813.37所有者权益20,333.30 19,357.59营业收入34,964.16 37,602.34利润总额1,228.35 1,327.34净利润975.71 1,131.31(3)盈利预测情况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苏QJ[2011]15-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预计远方电缆2011年10-12月和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分别为人民币473.15万元、1,993.93万元。
2、收购方案(1)中超对远方电缆的收购采用的是现金收购,资金来源是向第三方增发募集的资金;(2)远方出让股权的股东对远方2011年四季度、2012年、2013年、2014年业绩进行承诺,分别不低于470万元,2850万元,3350万元,3850万元。
如未达到业绩承诺,由出让股权方在年度报告公告后15日内以现金按照差额的51%向中超电缆补足;(3)中超收购远方51%的股权,作价18491.27万元,相当于整个公司的价值作价为36257.39万元,相对于作价时点净资产溢价78.31%,相对于2012年盈利预测的市盈率为18.18倍,相对于出让方对远方2012年的业绩承诺的市盈率为12.72倍;(4)付款安排:协议生效5日内支付60%;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完毕5日内支付20%;因有部分房屋产权未办妥,办妥后再支付剩余20%。
600037 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编号:临2013-023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0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人”)协商,近日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00053729200113675)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200053714200005626(“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二、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520500120109155202)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1090520500120501173460(“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实际存款金额、存期等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同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同期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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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 公告编号:2010-008
江苏中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0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2,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5,103.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2,154,896.96元,已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出具的天职沪核字[2010]1344号验资报告确认,并已于9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上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又与东北证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增加二个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一致同意公司将在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的超募集资金15000.00 万元转存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内(账号:3201014210005263);一致同意公司将在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394000691018010123450)内的超募集资金12722.689696万元转存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内
(账号:510902*********)。
该新开的二个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新开的二个专户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1 中国民生银行无
锡支行
3201014210005263 超募集资金存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宜兴支行
510902********* 超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已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1014210005263,截止至2010年9月28日,专户中已存入募集资金及该户余额余额为 15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902*********,截止至2010年9月28日,专户中已存入募集资金及该户余额为 12722.68969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
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军、王静波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人员。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