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七月一日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湖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细则,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制,经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四章运行及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鼓励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我省产业优势,聚焦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8大重点领域,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税收贡献、民生改善的作用,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一)现代金融。
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支持现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力度,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业在我省集聚发展。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专板。
积极发展区域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湘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代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
为加快我省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1. 是抢抓机遇、立足新的更高起点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选择。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把握机遇,推动湖南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再上新台阶的战略选择。
有利于我省抢抓国家大力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重大机遇,深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迫切需要。
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迫切需要以核心技术为依托,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竞争实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化发展、智能信息化发展和高端集成化发展。
3.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的必然要求。
重大发现、重大发明、重大技术进步及其催生的新兴产业,能够带来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
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提供就业新岗位,创造新产品,能够更好地保障我省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新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20日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创建第三章建设运行和验收认定第四章考核评估和提升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领域的一种资源整合、协同创新的新型创新平台。
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围绕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上下游协同全业务链,以基础前沿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攻克一批制约制造业发展的技术或工艺等瓶颈,创造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并实现转化应用,建成一批研发试验、检验检测和孵化服务基地,引进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形成制造业发展的新源头新动力,为我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湖南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5日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管理与推广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工信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品牌标杆包括湖南省制造业质量标杆和湖南省制造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企业运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以数字化推进质量管理创新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等。
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是指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并有效运行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且形成典型示范经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质量品牌标杆遴选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质量品牌标杆的指导、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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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
品。
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
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
(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由省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
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认定机构。
第十条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