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诉讼案例十三】美国EB-5移民项目欺诈,可否要求移民中介赔偿投资款
【揭秘】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风险隐患有多大!

【揭秘】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风险隐患有多大!说到隐患这个词大家多多少少都会有所忌惮,大家总是希望安安全全稳稳当当的项目是最好的。
今天【永铭国际】就告诉你EB-5投资项目的隐患和如何规避这些隐患。
美国投资移民中安全性较高的项目就是EB-5项目,但是EB-5的项目也是存在隐患的,这个隐患可不是过个节可能有点小隐患,弄不好人财两空。
所以【永铭国际】今天来教大家如何规避风险。
一、移民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最后能否获得永久绿卡。
获得最终绿卡的条件主要有四个,首先你要投资项目,其次需要创造10个就业机会并且在美国要居住超过一半的时间,投资的项目有五年以上。
所以就这个条件来看,我们在选择项目时需要考虑这个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是否能够创造就业的发展空间。
二、具体来说有三点我们需要注意:1、政府的支持力度2、项目是否有保证3、项目是否具有创造就业机会的可能性。
举一个例子,比如美国纽约WiFi项目,看它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吗?这个项目是纽约市政府大力支持的项目,和Google有着密切的合作,项目预计将会有巨额的广告收益,就业的盈余率高。
综合之后可以看到这个项目满足以上的三个标准,并且还能得到利润,就是比较好的项目,安全性也更高。
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是掌握一定的方法就可以合理的规避这些风险了。
美国投资移民优势:1.国内首批开展美国投资移民的公司之一,拥有众多EB-5项目成功案例;2.永铭国际高层多次赴美考察,为客户精挑细选优质EB-5投资项目;3.业内首推文案三审制度,金牌文案操刀,确保递案顺利;4.与美国本土最权威移民律师楼密切配合,为贵宾的成功保驾护航,目前成功率100%!5.不仅协助移民办理,更提供前期税务规划、后期登陆安居教育生活等一站式尊享服务!移民必读,美国投资移民:/meiguotouziyimin.html。
EB-5又现欺诈 美国投资移民把控风险须两手抓

【E路置业网】EB-5又现欺诈美国投资移民把控风险须两手抓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越来越火爆,移民美国的人数也急剧攀升,但与此同时,EB-5投资移民美国背后的风险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期,美国媒体报道了多起EB-5开发商甚至移民律师涉嫌欺诈的案件,受影响的人群以中国投资者为主,美国证监会(SEC)已介入。
EB-5欺诈致使投资人受损从今年6月到目前为止,美国证监会(SEC)已经对至少3起有违规嫌疑的EB-5相关方进行了处罚或起诉,其中有美国本地的非法中间人和公司,也有区域中心。
无独有偶,这两天又有美国媒体报道,有EB-5投资者过分迷信所谓的“美国本土律师”,通过亲戚朋友找项目找律师,结果被加州当地律师欺诈。
把控EB-5风险须两手抓如何才能有效把控美国投资移民的风险?E路置业网提醒广大EB-5投资人:一方面要牢记项目为王谨慎精选项目的理念。
另一方面,也要选择专业的靠谱的移民中介公司。
1.牢记项目为王,谨慎精选项目EB-5投资移民两大风险都来源项目本身,因而甄选项目比盲抢末班车更重要。
目前应对美国投资移民排期和涨价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尽快投资已获移民局样本批准且同时受到“祖父法则”保护的EB-5项目。
此外,投资人也应考量项目开发商实力是否强大、投资和还款是否可靠、退出机制是否良好、项目是否有完善的EB-5资金监管机制和就业创造是否充分等众多综合因素。
2.选择专业可靠的移民公司E路置业网集团作为专业的投资移民机构,在选择项目和合理降低风险的把握能力上,更能适应当前美国投资移民关键时期“项目为王”的新常态。
E路置业网分析团队周全考虑到投资者的实际需求,从投资者精选项目的角度出发,客观整理出该项目EB-5过三关的把控风险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和条款的出处等,最终协助投资人在精选项目中做好风险把控。
18年来,E路置业网凭借着强大的项目团队、文案团队和客服团队,已助力数千个家庭成功实现移民美国,E路置业网为您美国移民之路保驾护航。
美国EB-5投资移民诈骗要提前提防

美国EB-5投资移民诈骗要提前提防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移民局针对美国EB-5投资项目共同签署一份诈骗警告,警告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应更好保护自身以及EB-5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此项警告,各级代理机构应谨防各种投资骗局,骗取那些想通过美国EB-5移民投资项目获得美国合法永久身份的海外投资人。
另外,SEC与美国移民局深入协调,已经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一切非法活动。
为了避免各种骗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移民局建议对EB-5项目有兴趣的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区域中心已经通过美国移民局认可。
首先选择被移民局认可的区域中心。
想要投资某个区域中心,查看该区域中心是否在美国移民局官网区域中心名单上。
如果官网上没有此区域中心,一定要谨慎。
即使在此名单之上,也要看美国移民局是否认可了此区域中心,或者是否批过此区域中心的项目。
2。
向区域中心索要相关文件的副本。
区域中心需提交I-924申请,获取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和委派,每个财年末,必须提交I-924A。
索要相关表格以及支持性文件的副本。
3。
索要有关投资的书面文件。
要求投资备忘录的副本或者发行人的私募备忘录。
仔细阅读,并研究对类似项目的绩效评估,对可能产生的问题一定要深究到底。
如果不了解文件中的相关问题,或者负责人也无法给出令你满意的解释,就不要投资。
4。
独立验证。
确认一下,关于投资的债券是否真实,例如,如果投资涉及房地产,需要检查一下是否已经获得正规许可,是否已经缴纳物业税等,如果另一些公司有目的的参与项目,直接到这些公司确认。
5。
审查资金结构带来的风险,如果你投资的是一家新兴的商业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成立的目的是为公司募集贷款,并利用贷款来开展项目,仔细核实贷款文件,确认一下贷款是否安全,且此贷款是否已经被当做抵押品。
6。
审查开发商的激励措施。
EB-5区域中心负责人和开发商经常在他们管理的项目中使用资本投资。
需要知道,如果负责人和开发商没有在项目中使用等额的投资,那他们的经济动机将与项目的成功没有直接联系。
最新 2015美证监会冻结西雅图EB5行骗项目-精品

2015美证监会冻结西雅图EB5行骗项目美国证监会刚刚于当地时间8月25日宣布资产冻结一位在华盛顿州贝尔维尤市的华人,他被指控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欺骗中国投资人,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他自己的公司。
(美国证监会新闻发布链接:/news/pressrelease/2015-173.html)在9.30美国投资移民涨价大限在即,笔者近期收到了大批蜂拥而来希望借助EB-5项目移民美国的申请。
但与此同时,新鲜曝光的EB-5项目行骗案件再一次将EB-5项目安全性问题摆到了我们面前。
美国证监会宣布这位名叫洛桑(音译,英文名:LobsangDargey)的华人和他的公司(公司名:Path America)通过两个房地产项目募集了至少1.25亿美元资金:一个在西雅图市中心的摩天大楼和一个在华盛顿州埃弗雷特的多用途商住开发项目(包含一个农民市场)。
但是,洛桑将其中的1400万美元花在了不相干的房产项目上。
其中包括给自己购买的一处价值250万美元的住所和在赌场的洗钱运动。
美国证监会洛杉矶区域办公室总监Jina L. Choi说,洛桑承诺中国投资人,他们的资金将会用于EB-5投资移民项目下的房产开发,但是他却擅自将大量资金挪为己用,危害了投资人获取美国绿卡的正当权益。
根据美国西华盛顿区域法庭昨天的诉讼,判定如下:- 根据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相关法规,外国投资人可以通过至少50万美金的合格项目投资,并保证雇佣本地工人至少10人以上,可以获得美国绿卡。
- 洛桑及其公司通过EB-5项目募集到250名中国投资人的资金- 洛桑告知美国移民局和投资人,这些资金仅会用于两个房产项目的相关开发。
- 洛桑及其公司危害了投资人通过投资其项目获取美国绿卡的正当权益。
比如,洛桑清楚地知道美国移民局将会拒绝投资人的签证申请,如果投资人资金用于与获批的商业计划不相干的项目中。
洛桑在没有告知投资人的情况下,将其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无关项目中去。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需要注意的五大陷阱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需要注意的五大陷阱文章来源: 加达移民(北京加达加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来源地址:如需转载请标明来源.谈起美国投资移民,怎样把风险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是一门技术活。
据调查,除了预售项目之外,美国投资移民的风险是有限的。
据悉,美国移民局官方公布的无条件绿卡通过率大约在85%。
“15%里包含了投资人个人因素,也有选择100万美元自己创建生意达到要求。
其次是50万美元的EB-5类别,这个百分比并不很高。
所以选择了好项目对移民和投资都是相对安全的。
“美国投资移民与加拿大不一样,所有的EB-5类投资项目都不可能有什么政府担保,因此,投资移民项目绝对是有风险的。
尽管美国投资移民看上去门槛比加拿大低,但确实存在投资项目失利的风险。
美国移民局会在投资人确定投资以后,发放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以后,移民局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
如果两年之中投资失败,没有保证10个就业人数,投资人不仅会失去大笔金钱,而且无法获得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目前有一些EB-5项目在宣传时都避开风险不谈,而强调有政府保障。
但实际上,美国政府是不会为任何一个投资项目担保的,美国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的银行的基金都是私有的,政府有时候都必须找私人借钱。
”,任何一级美国政府无权也无能力对项目进行任何担保。
而所有EB-5项目都是风险投资,对项目进行担保本身就违反美国《移民法》。
而且移民局一旦发现有任何机构为投资人做投资担保,这类项目通常会立刻被移民局取缔。
在筛选项目时,以下五种情况,需要投资人予以提防。
陷阱一:没有区域中心的批文区域中心的批文单位、收件人的名字和合同也许是私人、私人企业或者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拥有区域中心和私人拥有区域中心没有任何差别,政府支持并不等于政府。
陷阱二:项目为预售预售项目投资者不要参与,一个项目正式推广,应该有下列正式文件:a)英文认购协议;b)英文商业计划书;c)有限合伙人企业登记文件;d)普通合伙人登记文件;e)区域中心批文。
美国EB5投资移民,怎样避开那些“伪”政府的项目陷进

美国EB5投资移民,怎样避开那些“伪”政府的项目陷进在中国人长期的教育背景中,我们对带有“国字号”的企业或项目往往有着一种天然的信任!尤其是有政府背景的项目,对投资人来说更意味着信誉与安全的极大保障。
所以许多EB-5项目在进入中国市场,面向国内投资者宣传时,都会刻意迎合这样的心理,扛着“政府”的金字招牌招摇过市。
那么,这些EB-5项目是否真的由政府参与呢?对此,移民顾问表示,现在市面上EB-5项目鱼龙混杂,某些EB-5项目在宣传时,确实存在夸大其词、打擦边球的情况。
所谓的“政府参与”,其实仅是口头支持罢了,无任何实质性的参与证明。
就比如上海成立的自贸区,上海市政府大力扶持企业入驻,各种退税优惠纷至沓来,那是否就意味着自贸区的每家企业都是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呢?但是一国之大,自然是有好的有坏的,不必一棍子打翻一船!并不能说所有打着“政府支持”口号的项目都不靠谱!所以EB-5投资人在初期了解项目情况时,擦亮眼睛,用心辨别才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一个由政府部门真正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两大优势,第一、政府部门在初期就对开发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只有被政府部门认可、有实力的开发商才会参与到项目里来。
第二、项目进行过程中,开发商会被定时要求提供资金运用、建设进度等信息,这样一旦有问题可以及早发现并解决。
因此,这样的EB-5项目直接排除了欺诈的可能,确保投资人的资金不被非法挪用,顺利完成的概率会更高,那么投资人获得美国绿卡自然也会更加顺利无阻了。
而且俗话说的好,单木不成林。
一个优质的EB-5项目光有政府卖力支持是不够的,为其把控、审核的移民律师更不容忽视!“在美国考个律师执照不是难事,美国又是个全民创业的国家,因此有了牌照就开个律师事务所成了常态。
”如今在美国咨询一圈,找不到几家律所说不能做EB-5的。
良莠不齐的律师,成了项目进行中的一大隐患,哪怕是真的政府参与、更具安全保障的项目,一旦落入不专业的移民律师手中,就很有可能导致投资人移民失败。
投资移民需谨慎 谨防EB-5投资移民签证诈骗

不热 门 , 但2 0 0 8 年 后 因 被 中 国 人 看 中 突 然
联 邦 证 管 会 的诉 状 指 出 , 佛 朗 西 斯 哥 在 爆 红 。 有 心人 士 利 用 漏 洞 , 在 高 失 业 率 地 区
柯 斯塔梅沙( C o s t a Me s a ) 开设P DC投 资 集 以 投 资作 为 幌 子 吸 引外 国人 , 但 资 金 到 手后
达州建 设疗养院 。 结 果 他 只 开 设 了几 家 咖 啡 国 人 。 证管会 2 0 1 5 年 提 出五 件 E B -5 诈 欺 案 馆分店, 但疗养院完全没有下文。 件, 2 0 1 6 年 则更多, 其 中 数 件 都 发 生在 南 加
诉状 指 出, 佛 朗西斯 哥挪用9 5 0 万 美 元 州 。 证管会2 0 1 5 年控 告圣 伯 纳 汀诺 县 雷 特兰
团( P D C C a p i t a l Gr o u p ) , 又与 人合 伙 经 营 南 根 本 没 用 来 创 业 , 反 而 在 洛 杉 矶 等 地 大 盖 集 加 州 连 锁 咖 啡 馆( C a f f e P r i mo ) 。 他从2 0 1 3 年 合 住 宅 与 饭 店 , 或 自己享 用 。
佛 朗西 斯哥( Emi l i o Fr a n c i s c o ) 四 年 来 诈
E B一 5 投资移 民签证计划 规定 . 外 国 人
骗1 3 1 名中国投资人超 过7 2 0 0 万 美元 , 其 中 如 能 投 资 1 0 0 万 美 元 开 设 新 公 司并 雇 用 十 名 9 5 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资 金 耒 按 照 约 定 开 设 咖 以 上 员 工 , 即可 获 绿 卡 。 如 果 新 公 以 中 国 人 为 主 要 群 体 的 投
美国ABC指责EB-5投资移民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美国ABC指责EB-5投资移民威胁美国国家安全2015-02-06 15:20移民家园网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推出以来,一直备受瞩目。
但是,日前美国广播电视ABC 新闻调查节目却对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横加指责。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50万美元来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在过去的时间里,投资移民项目得到了蓬勃发展,也给美国创造了数以千计的就业机会。
但批评人士指出,这种投资移民的本质相当于购买美国绿卡。
根据调查发现,恐.怖分子和外国间谍有可能通过投资移民项目合法进入美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
美国EB-5政策的出台就是基于振兴本国经济,增加就业机会,所以它要求区域中心的设立必须是在高失业率地区,而高失业率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偏远贫困地区,另一种是繁华却就业不足的地区。
美国政府提出此项计划,原本旨在加强当地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当地人可以找到工作。
如果能够提供当地更加充分的就业,度过艰难的经济危机,投资移民项目的推出就应该是成功的。
美国EB-5项目自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俄罗斯、伊朗、中国等这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备受追捧,而通过此项目移民到美国的人更是不计其数。
据了解,该项目目前范围广泛,已经涉及纽约体育竞技场、水上乐园、好莱坞电影公司,甚至是FBI的政府办公大楼。
从美国政府了解到,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说是十分宽松,无论是学历、资金、语言以及门槛,都要比加拿大低许多,申请人只需通过区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并直接或者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拿到两年有条件移民签证,等这两年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到期后,如果该投资项目还在正常的运转,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绿卡。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外国人如果投资50万美元创立一个新企业并产生10个全职就业岗位,投资者、配偶及不到21岁的未婚子女将一起获得永久绿卡。
①在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目标就业区投资最少50万美元;②直接、间接、或衍生性地雇用最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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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诉讼案例十三】美国EB-5移民项目欺诈,能要求移民中介赔偿投资款吗?文 | 季运达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瀛和移民北京办公室负责人瀛和律师机构“一带一路”及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近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多移民项目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申请人和移民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一直层出不穷。
作为一家律师移民机构,瀛和移民邀请团队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大家主笔,选择经典常见的案例帮助大家在办理移民项目过程中规避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本期移民案例由瀛和移民北京办公室负责人季运达律师带来,以下为本次案例分析的内容导航:随着EB-5移民排期问题的加剧和部分EB-5移民项目涉嫌欺诈问题,与EB-5移民相关的移民纠纷咨询越来越多,大多数客户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了“能否要求移民中介公司赔偿投资款?”笔者根据自己对于EB-5移民项目法律结构的分析和我国法律的规定,认为投资客户的该项诉求难以实现。
近期,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和分析,得出的结论与笔者的判断基本一致。
以下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内容与大家分享:【EB-5投资移民】基本要求1. 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注:2019年11月21日正式涨价为不低于90万美元2. 所投资项目为当地创造不少于10个就业岗位3、投资具有风险性(At Risk)案情梳理1. 移民公司夸大宣传,项目优势迷人眼投资人向移民公司获得了一些关于“XXX中心项目”的宣传资料,其中包括移民公司印发的宣传页、移民公司官方网站的介绍等。
在宣传材料中移民公司承诺由他们来负担偿还所有款项的责任,而且还注有“三重还款保障0风险”、“三年内偿还全部EB-5投资本金”、“I-526最快审批30天”等字样。
移民公司还为投资人介绍他们的一期项目已经建成,投资者的签证也获得了批准,二期项目也已经售罄,另外还为投资人将该项目的各种优势介绍了一番。
2. 投资者信任交权,与项目方签订文件投资人对移民公司的宣传承诺表示了信任,很快就为申请EB-5类投资移民签证事宜与移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并且委托移民公司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
在移民公司的介绍下,投资人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经营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项目管理协议》五份协议。
其中投资人与SF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约定:“若由于任何原因,认购者的I-526申请被移民局所拒绝,50万美元的认购款将会无息退还给认购者” 。
之后移民公司向投资人代收了律师费、项目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1万元,投资人通过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分三笔向项目的监管账户汇款共计500200美元。
3. 未创造就业机会,项目被判无风险投资终被拒2015年10月3日,律师向投资人发送了移民局决定拒绝投资人I-526申请的通知。
通知中申请被拒的原因如下:“因为您的资金并未被提供给负责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所以您的投资被认为是没有风险的。
”2012年12月,有部分资金被转出了企业的支票账户。
这笔投资可能是为了企业营运而投入,但在一切仍在施工的情况下,投资资金被转移的原因并不清楚。
因为没有证据显示项目方能够完成施工并开始营运,所以项目方被认定未采取任何有意义的商业行动……因此也不能证明投资人的投资已经或将为符合资格的就业人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最终,移民局作出裁定,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申请人不符合签证级别资格,拒绝该申请人的I-526申请。
4. 非法手段募集大量资金、项目方被SEC起诉涉嫌欺诈SEC(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项目方两位控制人在2012年9月至2014年初,通过项目方公司等实体,分三次以欺诈性的证券发行手段筹集了40名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共计2000万美元,该二人在获得筹集的资金后,挪用、转移和不当使用至少1000万美元,而且其宣传的项目并未投入运营,甚至无法竣工。
SEC请求法院禁止该案被告违反联邦证券法律和法规,要求被告进行会计核算,退回非法所得加上判决前后的利息,支付民事罚款,并基于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中央区判决支持了SEC的诉讼请求。
5. 移民申请被拒签,部分款项被退回投资人的移民申请被拒签后,移民公司向投资人退还国内服务费人民币56700元和项目管理费289831.93元。
投资人主要诉求投资人提出了3点诉求:认为移民公司选定的项目不符合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的要求,因此要求移民公司赔偿移民投资款50万美元,以及因办理移民产生的律师费、移民翻译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
投资人要求移民公司承担投资款损失赔偿的主要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移民公司宣传册中对涉诉项目及移民公司的优势等内容表述明确,有移民公司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属于移民公司的承诺,依法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简单理解来说,投资人认为移民公司打的广告明显在夸大其词,属于移民公司作出的承诺,是法律意义上的邀约。
2. 移民公司是专业的移民中介机构,负有调查核实项目信息,并向投资人如实告知项目进展的勤勉义务,这既是投资移民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投资人的委托事项之一。
合同履行中,移民公司向投资人直接收取了项目管理费,声称为投资人代交,根据判决,该笔钱应该就是移民公司收取的返佣,但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明。
投资人认为移民公司既然是专业机构,就有将一切调查清楚的义务,但据判决移民公司收的项目管理费实际上是返佣费用,且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调查清楚。
3.移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项目选择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调查、核实义务;2)代收投资人的款项去向不明,无法提供汇款凭证及收款方的收据、发票;3)项目进展过程中没有及时、如实向投资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4)项目出现问题后无法保障投资人权益;违背宣传册中“0风险”的承诺。
投资人认为移民公司没有尽到核实义务、给不出收款证据、不及时汇报项目进度、出事后也没有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完全不符合宣传所说的“0风险”。
法院裁判的观点法院裁判观点1:投资项目失败责任应由SF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投资人根据与SF公司签订的协议,向SF公司支付50万美元投资款,移民公司没有退还投资款的义务。
根据《协议书》中的约定,移民公司的义务系代投资人申请EB-5类投资移民签证,但该签证获得批准的前提是投资人须向境内进行投资,因此,在移民公司的介绍下,投资人与SF公司等项目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且依据协议向其支付投资款50万美元,SF公司也实际收到该笔款项。
就投资而言,投资人系与SF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应由SF公司承担投资失败的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2:投资款未能退还系SF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过错,移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SF公司的经理欺诈和挪用投资款,导致“XXX中心项目”并未实际运营,移民局基于投资项目并未实际运营、未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未符合“有利于经济”的要求,拒绝了投资人的移民申请。
由此可知,导致投资人移民申请失败的原因应归咎于SF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移民公司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投资款的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3:移民公司在项目宣传资料中的承诺,不能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法院裁判认为:投资人主张宣传册中的内容亦应当属于《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但从宣传资料的形式上来看,不能构成投资人主张的要约。
移民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写的宣传文字并未明确保障零风险的主体和三年内偿还投资本金的主体,而且其他部分还多使用“预计”、“最快”、“一般”等模糊表述,故并不能构成投资人所主张的要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应当以双方后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投资人还认为移民公司负有审查和监管责任,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的投资项目系移民公司推荐,但是系因为SF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原因而导致项目失败,非移民公司所能预见和控制,故对投资人的该项主张,法庭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案例评析1. 除非有合同约定,否则移民公司对投资款损失不承担责任EB-5投资移民法案要求投资应具有风险性(At Risk),投资人资金的风险性也是在项目法律文件中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如果移民局认为投资不具有风险,会直接拒签投资人的移民签证申请。
因此,EB-5项目本身的特点使得投资人选择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其投资本金会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
笔者通过检索比较EB-5移民的系列案件,以及自己对于EB-5移民的认知,除非移民公司在书面合同中对于投资款的返还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承诺,否则,移民公司对于投资款的返还或者赔偿不承担责任。
2. 移民公司的夸大宣传,难以成为追究其责任的直接依据部分移民公司存在对移民项目的夸大宣传,该类宣传能否成为追究其责任的直接依据,关键看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二条对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绝大多数移民宣传材料会采用模糊的表达方式,缺乏具体性,将其认定为要约的难度较大,难以成为追究移民公司责任的直接依据。
但是从笔者代理的部分移民纠纷案件来看,如果宣传材料内容能够与合同条款、项目文件、口头承诺等其他材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责任分担产生一定影响。
3. EB-5投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应尽快启动海外维权程序由于投资项目在,中国投资人对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环境陌生,对高昂的律师费用存在很大担忧,面对投资项目长期未开工或者投资款被挪用等情形时大多不知如何处理。
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投资人会考虑在国内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是从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特点上看,国内诉讼的效果一般不会太理想,及时在委托律师收集证据、保全资金、尽快推动项目进入法律程序可能才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瀛和移民借助全球化的律师布局,目前已经启动了协助EB-5投资人进行海外的法律服务,利用中美两国律师在移民和诉讼领域的经验为投资人通过高效的法律服务,尽可能的为投资人挽回损失。
注:本文引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京03民终4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