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辽国税发[2016]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6〕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略)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略)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略)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略)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略)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一、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管理(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机关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同)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简易上手指南_V1.0

初始化及登录
处理 360 拦截
遇到拦截界面时,用户请不要直接点击“确定”按钮,应当选择“允许程序 的所有操作” ,勾选“不再提醒” ,以确保客户端能够正常启动并运行。
注: 如果电脑上安装不同的杀毒软件,在启动客户端时,遇到拦截界面,请允 许程序的所有操作。才能确保客户端正常运行。
初始化纳税人账户
注: 客户端每次启动前将自动联网进行更新检查,当发现新版本时会自动升级。
CA 驱动安装
纳税人初次使用 U-KEY 时,需要安装驱动后,才能正常使用。 1. 2. 3. 4. 将 U-KEY 盘插入到计算机,计算机自动识别插入盘; 双击 U-KEY 盘符,再双击安装程序 LNCACSPSetup.exe 文件; 弹出安装提示界面,确认“是 (Y)”开始安装; 弹出控件安装成功提示框,控件安装完成。
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请确认 C 盘空间在 500M 以上。
完成安装并运行
完成安装
1. 安装过程可能需要 5-10 秒,安装成功后,自动弹出完成安装对话框, 点击“完成” ,软件安装成功。 2. 安装成功后,电脑桌面上出现“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的图标。
运行客户端
1. 双击该图标,即可运行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涉税信息查询
客户端提供多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功能。通过这些功能,纳税 人可以实时查询自身在主管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所记录的各项 涉税信息。
个税及社保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个税社保”功能,直接启动客户端的个税模块或打 开社保费申报页面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 纳。
注:
个税自行申报不包含在个税模块中,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税费申报”页面 进行申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及软件工具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本《通知》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2中的表十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通知》附件2中的表十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在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中做好学习、宣传和辅导。
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继续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是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xls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推进诚信纳税,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范围目前,实名办税上线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类、税收证明类和发票管理类共19项税收业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税范围。
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1.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2.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 变更税务登记6.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7. 税务证件发放8. 停业登记9. 复业登记10. 非正常户解除(二)税收证明类1.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3.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三)发票管理类1. 发票领用2.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4.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5.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