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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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向霸王条款说不

向霸王条款说不
质量与标准化 Q u a t i } v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2 0 1 4 . 2
对 此 ,新 《 消法》 第七条
规 定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商
1 7 l 封面报道 C o v e r S t o r y
务 质 量存 在 瑕疵 。如 隐 瞒拼 团 、
转 团的 信 息 ,游 客 出发 时 才发
当 向旅 游 者 详 细说 明 前 款 第 二
项 至 第八 项 所载 内容 。
补 充 条 款 中设 置 一 些 对 自身 有
利 的 条 款 ,试 图减 少 、 规 避 自
现 签 约 的 旅 行 社 与 实 际带 团 的
2 0 1 3 年4 月2 5 E l 经 第 十二 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二 次会议 通过 ,- T - - 2 0 1 3 年1 0 月1 日实施 。 《 消 法》 的修 正 和 《 旅 游 法》 的 出 台 ,对 于治 理 旅 游业 长期 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特 别是 合 同霸
游 产 品 并 与 旅 游 者 订 立 包价 旅 游合 同的 ,应 当在 包价 旅 游 合 同 中载 明委 托 社 和 代 理 社 的 基
本 信 息 。 旅 行 社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法》 和 《 旅 游 法》 的规 定 ,单
方 面 制 订 的格 式 条 款 如 有 悖 法 律 规 定 ,该 条款 将 被 认 定无 效 。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依 法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行 社 在 其 旅 游 合 同 中 已没 有 设
置 购 物 或 自费项 目的 法律 依 据 。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点评: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无权扣押甲方的房屋使用权。

霸王条款二: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点评:建设部规定为两年内有效。

霸王条款三: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

此外,装修公司不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五: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

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点评:条款看似合理合法,实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法理。

本条款规定装修公司仅仅在违反有关规程和消防条例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显然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霸王条款八:“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常消费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些“霸王条款”,这是商家为了个⼈的利益⽽规定的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有损害。

但并不是消费者认定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合不合理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拟定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①、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③、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条式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市民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商局投诉。

⼯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除联系消费者协会进⾏调解、拨打12315向⼯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外,消费者也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进⾏⽹络传播,或者联系本地媒体予以曝光和揭露,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规定不明确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的退还由开发商决定。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违约金和定金赔偿。

三、公共收益被占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而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收益。

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无权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条款提出调整要求。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及时签合同,没收定金一些购房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定金。

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房屋情况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七、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增加维权难度。

八、购房合同解除条件苛刻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苛刻,如购房者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开发商损失等。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定金、公共收益等关键内容。

2. 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释。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

总之,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我省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非保障性住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各地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7项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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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2009年4月14日,辽宁省省工商局下发《公告》,面向社会公布了当前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15项侵害业主权益的霸王条款。

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

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这也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有保证小区内安全防范的责任。

3、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点评】《物权法》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卖出租。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点评】小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禁止业主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点评】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给小区停水停电,停水停电也不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处罚措施。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
害的,责任自负;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在有过错的情况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撤退必须交出物业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和租户进行经济处罚,该规定属于侵权。

12、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点评】物业公司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了合同关系,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点评】排除业主的权利,对业主不利。

引发此问题原因主要归结为二点:
其一,开发商之所以要求“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主要是新楼盘在入住时,开发商大都与供暖公司签订了协议,只有达到一定面积,供暖公司才开栓供暖。

而这笔费用,大都是由开发商将整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提前预付给供暖公司。

例如沈阳惠天热电就要求只有开发商缴费面积达到60%,才能进行供暖。

由此看来,“入住必须缴纳采暖费”这一要求多半是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其二,开发商与供暖公司通常约定在两个供暖期内房屋供暖设施的质量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

因此,供暖公司防止两年后房屋供暖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强行要求业主在小区第一年不管是否入住均缴纳采暖费,用以测试供暖管道有无漏水等质量隐患。

这种做法是将开发商与供暖公司应当承担的房屋供暖设施质量风险转嫁到了住户的身上,由住户买单。

综合上述两点原因,物业、开发商提出“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的做法,是站在自
己立场上最大限度的考虑了自身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住户的合法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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