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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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汪雨情【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汪雨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公司】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斌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程大伟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斌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程大伟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斌程大伟【代理律所】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怀宁县皖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该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域范围内的建筑石料矿产勘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涉案含泥河砂系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是呈固态的自然资源,虽然金联公司经测试认定砂(土)含泥量过高,不能直接用作建筑用砂,但只能说明其不符合建设用砂的质量要求,并不影响其属于矿产资源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管辖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以来皖河生态公司对流转的沙滩地进行土地整治、改良土壤,以便土地复垦,其土地复垦项目于2016年、2017年均通过了怀宁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的验收”事实不当。

安徽省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参考

安徽省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参考

图斑类型图斑类型说明子类型判定标准文件依据系统填报要求违法类型图斑判定佐证资料组卷备审要求查处整改要求界内开采(勘查)1.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许可内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采矿权证书(勘查许可证)。

采(探)矿权延续卫片监测时,技术人员圈定图斑外业验证时发现涉嫌违法开采,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办理了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系统备注说明新发证日期并上传新证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矿权延续审批材料。

个人、自用、零星少量1.必须为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零星分散、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2.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开采地点进行,严格控制开采数量,且不得经营和销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1.系统其他情况中勾选相应的选项;2.备注中说明个人自用具体情况;3.系统中上传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提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的个人零星自用证明材料。

灾后重建1.灾后重建,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资源;2.开采范围位置和下发图斑范围位置对比一致。

3.开采范围在批准的范围内;4.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行为。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1.系统其他情况中勾选相应的选项;2.备注中说明依据的文件文号;3.备注中要求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结合部下发图斑遥感影像特征说明监测时间段内影像发生变化的原因;4.系统中上传批文、批复、项目方案、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扫描件无1.图斑实地全景照片;2.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批准的开采范围;3.提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中开采矿产资源1.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批准的工程范围;2.工程施工范围位置和下发图斑范围位置对比一致;3.批文为监测时点前取得;4.工程施工中采挖的砂、石、土无外销外运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引江济淮工程弃渣(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实践

引江济淮工程弃渣(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实践

引江济淮工程弃渣(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实践摘要: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基础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得到飞速猛进的发展,目前水利工程弃渣基本都是被废弃掉,既占用了土地资源污染了周边环境也浪费了自然资源。

如果将弃渣(砂、石)变废为宝综合利用起来,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引江济淮工程庐江段弃渣(砂、石)利用委托加工项目管理实践,介绍弃渣(砂、石)项目管理的措施和经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又将弃渣变废为宝,不仅减少了弃渣场的占地减轻了弃渣场的复耕难度,也部分缓解了工程砂石短缺的困难,即保护自然环境又节省了工程建设投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水利工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引江济淮工程;弃渣;项目管理;一、背景引江济淮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72项供水节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和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一号工程”,安徽省境内工程总投资约875.37亿元(含建设期利息),引江设计流量为300立方米/秒,安徽段输水干线总长为587.4千米,其中新开挖河道约88千米,新开挖河段弃土、各枢纽工程开挖弃土弃石,以及施工道路等基础、边坡开挖后未回填利用的土石方量约2.6亿方,弃渣量巨大。

为充分利用引江济淮工程弃渣资源,减少弃渣量,节约土地资源和缓解工程砂石供应困难,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谋划开展弃渣(砂、石)综合利用工作,经调查研究,在不增加原弃渣运距的原则上,于庐江县10#、13#弃渣场建设石料临时加工场,加工引江济淮工程C005-2、C006-1、C006-2河渠标的弃渣(砂、石),加工后的产品再用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切实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庐江段弃渣(砂、石)加工利用项目,保障决策效率,本项目正式生产运营之前,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即明确成立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为组长,质量安全管理部部长为副组长,主办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加工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

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施工过程中采沙案裁判规则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且储量有限,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严格许可制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等,不可避免涉及矿产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工程项目为名,盗采矿产资源以牟利。

国土资源部以复函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的相关情形作了解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准确理解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正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中开采矿石行为的入罪标准。

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左右,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城东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城东综合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范围约3800余亩。

保利公司组建项目投资主体城东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负责落实投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

城东公司正式设立后,保利公司将其在城东综合体项目协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城东公司。

2018年,城东公司与龙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签订了某小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某小区项目属于城东综合体项目之一。

由于缺少相应机械设备,龙湖公司私下将上述工程委托给了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公司)。

吴小宾系昊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底,某小区工程内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原工程产生的土石不足,吴小宾在征得龙湖公司的同意后,安排人员从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

2019年2月左右,吴小宾再次安排人员至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并销售牟利,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万元。

经鉴定,吴小宾开采的土石系建筑用砂岩矿,属于非金属矿产。

经查,吴小宾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开采土石的地点位于城东综合体项目范围内,但不属于某小区范围。

同时查明,吴小宾在征求龙湖公司的同意后,龙湖公司未并告诉甲方城东公司,故城东公司对吴小宾开采土石用以修建施工便道的情况并不知情。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吴小宾有两个行为,一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将所开采的土石用于某小区工程内修建施工便道;二是擅自在某小区外西南侧地块开采土石,后销售牟利。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获取流程及修订内容(自然资源部)

2020年矿山采矿权办理最新流程及要求过去,办理采矿权证难一直被人诟病,从矿山资源勘查到最后拿到采矿证,短则一年时间,多则数十年,流程复杂、资料繁多是主要问题。

近日(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重磅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末附全文)。

通知提出,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一、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

二、鼓励采矿废石利用。

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通知明确,工程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工程砂石尤其经济发达地区以卖为主、自用为辅,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本应该合法运行的砂石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给众多工程及矿业人士造成困扰,该通知发布有助于工程砂石土的合理应用和合法运行。

这对中国矿业界将是一件里程碑事件!过去办理采矿权流程图如下: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yqgls@。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矿产资源领域行政争议逐渐增多,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大幅上升。

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现就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但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矿业权人超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矿业权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起算时间为矿业权申请人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四、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

整合、处置矿业权,应当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整合、处置矿业权的,应当审查整合、处置矿业权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5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水电站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水电站大坝混凝土浇筑工程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此复。

2006年10月31日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青行他字[2006]0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黄南州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诉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对该复函是否能参照执行,因意见不一致,特向你庭请示。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康扬镇黄河段动工修建康扬水电站。

2004年初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发现三江水电公司在未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证的情况下,从批准用土的施工现场大量挖取砂石料浇筑混凝土大坝。

4月6日黄南国土局向三江水电公司送达了《责令履行矿产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和9月17日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江水电公司均未理睬。

9月24日黄南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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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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