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标 签】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税务筹划【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税务筹划策略 (一)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降低教师名义收入。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纳税。
筹划时,可以将超过1600元的工资、薪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可仅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还可以降低名义收入以减少纳税。
高校通常可以为教师支付交通、通讯、用餐等基本消费支出,相应地降低其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为教师免费提供福利设施,如免费家具、健体中心、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只要不将其转化为现金支付或改变产权归属,则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教职工提供周转房或负担其房租;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
具体筹划时,学校应建立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制度,明确各职别教师的报销方式及限额,并依据合法的报销凭证处理。
[例1]王教授每月工资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费120元、电话费150元,食堂用餐200元。
除去以上固定开支,王教授可动用收入为2780元。
王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437.5[(5350-1600)15%-125]元。
如果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学校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27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93[(2780-1600)10%-25]元。
经筹划后,学校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可节税344.5(437.5-93)元,全年共节税4134元。
(二)合理发放年终奖金、津贴。
2005年税法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用当月取得奖金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提出了对高校个税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的筹划方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下面市小编带来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税后收入不增反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高校个税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的筹划方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高校教师的收入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时,为了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各高校通过不断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科研教师待遇等一系列措施,大大的提高了高校教师的收入。
虽然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收入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与之不相匹配,从所调查的数据中发现:高校很多老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总额也相同,但会出现不同的税额,甚至会出现相差甚远的税额;有些老师因职称地位、科研成果等差异,总收入略比其他老师高,但税后却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因此,高校应根据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确保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的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均衡每月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进行合理节税。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摘要】高校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备受关注。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情况进行分析,解读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并提出风险提示与对策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模式。
研究成果表明,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有效减轻高校教师税收负担,增加其实际收入。
未来,可加强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高校教师税收意识。
本研究也存在局限性,未来可进一步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筹划领域,提出更加精准的改进方向。
【关键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情况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探讨、风险提示、对策建议、案例分析、研究成果总结、未来发展展望、局限性、改进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的研究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作为重要的知识分子群体,其薪资水平和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备受关注。
高校教师的工资结构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探讨。
高校教师群体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兼职、副业等收入情况,也需要考虑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影响。
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对高校教师的影响,为其个人财务规划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的意义在于帮助高校教师更好地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划自己的财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提高工资薪金的实际收入。
通过筹划研究,可以帮助高校教师合理规划税收政策,避免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导致的工资薪金收入损失。
这项研究也有助于提高高校教师的财务管理意识,培养他们正确的财务理念和管理能力,提高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质量。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高校教师和职工的收入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随之而来的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纳税压力。
如何合理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降低纳税负担,成为高校教师和职工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高校教师和职工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 税前收入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和职工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合理地调整这些收入的结构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将一部分固定津贴转化为差旅补贴或者住房补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将一部分绩效工资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奖励,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进行收入结构调整时,要遵循相关的税法法规,避免触犯税法。
2.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对某些特定的收入和个人的支出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教师和职工可以合理地利用这些政策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购买住房贷款、子女教育支出等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高校教师和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支出,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3. 合理规划收入来源对于高校教师和职工来说,可能存在多种收入来源,比如兼职收入、稿费收入等。
合理规划这些收入来源,可以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将一部分稿费收入转化为版税收入,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将一部分兼职收入转化为技术服务费收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进行收入来源规划时,要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避免触犯税法。
4. 合理规划个人财产转移高校教师和职工在个人财产转移方面也可以进行一些筹划,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可以通过合法的财产转移方式,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等亲属,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在进行财产转移筹划时,也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
5. 资产配置与投资理财资产配置和投资理财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重要手段。
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
但待遇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也相应提高。
本文主要探讨了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求降低高校教师的纳税成本,提高实际收入。
关键词:高校教师;年终奖;纳税筹划目前,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提高待遇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增加年终奖,但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的提高。
当然,年终奖增加,纳税也多是符合纳税原则的。
但是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如果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可能就会出现年终奖相同,缴纳的个税不同,甚至会出现应发年终奖增加,但实发年终奖反而减少的现象,这就不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所以,目前高校相关部门应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现有税制下进行纳税筹划,尽量降低教师的个税,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一、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收入由工资、年终奖和课时费等组成,工资一般是按月发放,而且每月金额基本相同。
课时费的发放有多种方式,比如平均按月发放、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年末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放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一)先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除以12,按得出的商数确定个税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年终奖的当月,个人当月薪酬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一次性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薪酬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一次性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且特别规定这种计税办法在一年内,对每一个人只允许用一次。
(二)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应纳个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个人当月薪酬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应纳个税=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赵老师2010年一次性年终奖为18000元。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摘要】新税法的实施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新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发生了变化,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主要探讨了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优惠政策分析、避税策略和合法避税方法。
结论部分则指出高校教职工应增强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意识,合理利用优惠政策,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对高校教职工具有重要意义,需谨慎规划和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税务合规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新税法、税收筹划、税前扣除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避税策略、合法避税方法、税收筹划意识、税务风险。
1. 引言1.1 新税法对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新税法的实施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新税法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更加紧凑的七级距离制度,逐级增加税率,使得高收入人群的税负更重。
这对于高校教职工来说意味着他们在领取工资时需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标准线,对于收入较低的教职工来说可以减少税负,但对于高收入教职工而言却增加了税收压力。
这也意味着高校教职工需要更加关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一些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取消或减少,这也会影响到高校教职工的税收负担。
高校教职工需要更加谨慎地规划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情况,避免因为政策变化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2 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变化根据新税法的实施,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有所调整,原有的7个税率合并为3个税率,分别是3%,10%,25%。
这种调整使得绝大部分高校教职工可以享受到更低的税率,减轻了税收负担。
新税法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论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论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随着高校教职工的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需要对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因此,对于高校教职工而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首先,高校教职工要了解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税率征收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的收入减除其所得减除费用、捐赠支出后的余额。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其次,教职工需要了解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人民政府规定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例如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
如果教职工符合其中的一部分条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对于高校教职工而言,更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减免政策,寻找适合自己的减免政策,从而有效地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后,教职工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教职工的收入较高,可以选择购买税优惠的保险,如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等,使收入越高,税收优惠就越多。
对于教职工而言,也可以通过合理变更工资结构,来降低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方法是:在年终奖或补贴上添加税前津贴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尽可能将应税所得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
另外,一些教职工可能会考虑通过购房等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如果教职工需要购房,可以在贷款利息、房屋维修费等方面申请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但是,如果教职工购房旨在避税,往往会造成大量的财务风险,建议教职工在购房之前进行详细分析。
总之,教职工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时地采取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策略,合理地管理和规划自己的财务。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特点1.收入多样化。
高校教师的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分为校内收入和校外收入。
校内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科研收入,奖金和福利费;校外收入包括校外讲课收入,稿费,评审费等。
2.教师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职称、级别和个人能力。
由于职称、级别、工作态度、科研能力和社会资源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虽然没有太大差异,但是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外收入有着较大区别。
相比较,职称级别高、科研和学术能力较强、能与市场经济有更多关联的教师收入水平更高,大部分的普通教师仍属于工薪阶层,工资和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占总体经济收入的绝大部分。
3.每个月收入不均衡。
如果每学年一次性发放或者每学年发放两次高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会导致造成各月收入不均衡,从而有可能造成纳税额的上升。
即使课时薪酬和岗位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但是因为受到寒暑假和课时安排不固定的影响,每月的课时工资部分变动较大。
此外,高校教师在校外上课或者从事其他行业的经济收入、发表文章的稿酬、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奖励,都不是固定收入,每月波动比较大。
二、高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方案1.工资薪酬适当福利化笔者认为将老师收入中的工资薪酬部分用教职员工的福利方式发放,能够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纳税额。
学校可以用两种方法将其中部分工资薪酬福利化:第一、高校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教师可以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拿出部分房屋作为教师宿舍以减轻教师在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第二、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一定限额的通勤、通讯、餐饮等费用;第三、学校为教师提供免费的通勤、通讯工具等。
2.按年筹划,按月均衡发放,合理筹划年终奖案例分析一:重庆理工大学陈老师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2000元;同一学校的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5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6000元。
方法一:全年收入在年末一次性发放。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5%×12+[(12000+150×2×50)×15%-125]=4225元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12+[(16000+80×2×50)×10%-25]=7175元方法二:全年收入每学期末发放一次,一共发放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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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税后收入不增反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高校个税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的筹划方法,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实施,从而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高校教师的收入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时,为了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各高校通过不断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科研教师待遇等一系列措施,大大的提高了高校教师的收入。
虽然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收入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与之不相匹配,从所调查的数据中发现:高校很多老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总额也相同,但会出现不同的税额,甚至会出现相差甚远的税额;有些老师因职称地位、科研成果等差异,总收入略比其他老师高,但税后却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因此,高校应根据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确保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的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均衡每月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进行合理节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高校教师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绩效工资、各种奖励几部分组成。
很多高校在实际发放的时候一般是平时发放一部分绩效,在季度或年度终了发放余下的绩效,很多科研奖励,课题奖励、课时费也都是年终统一发放,按这种发放模式造成了老师收入的大幅度波动。
在收入高的月份被扣除较多的税收,而在收入低的时候可能还达不到征收额,造成了扣除项的浪费,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详见附表1。
通过表1可以看出,A、B两个高校当年的税前总收入相同,但是,A高校每月的收入均衡,可以节税1690元。
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相对于每月收入比较均衡的纳税人而言,收入不均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此时应该考虑优化薪资支付方式,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做好支付计划,将各期收入所得进行合理的平均,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年终奖计税方式,合理的设计年终奖发放金额,尽量避开年终奖发放误区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是该计税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从上述计税方式可以看出,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公式中只减了一个速算扣除数,导致年终奖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在税率临界点增加一元钱,累进税率上升一个层级,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提高一个档次,实际上只有一个月利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余11个月份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在临界点附近出现应纳税额的增加超过所得增加的现象,这将导致税前所得多而税后所得少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以某高校两个教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例。
假设某高校2015年12月份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刘教授当年的年终奖是108000元,李教授当年的年终奖是112000元,两位教授当月收入均超过3500
元。
刘教授的年终奖应纳税=108000*0.2-555=21045元,税后所得=108000-21045=86955元。
李教授的年终奖应纳税额=112000*0.25-1005=26995元,税后所得=112000-26995=85005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李教授的年终奖虽然比刘教授多4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比刘教授少1950元,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年终奖方式的计税方式存在税收不合理区间,当年终奖处于这一区间时,增加的收入还不足以缴纳需多缴的税额,因此,当年终奖的发放额在这一区间时,应该将超过的部分下一年度发放或是在其他月份发放。
总结起来,不能在以下级差之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操作时应尽量避开:(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
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导致个人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应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三、用足各省市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计税管理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在日常纳税管理计税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税法、熟悉税法,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额,提高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
(一)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扣个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宣传利用这一政策可以提高老师捐赠的积极性。
(二)熟知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充分利用我国与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例如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以及
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税务主管当局依据协定第24条第3款,就第19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执行相关问题,达成本协议。
协定第19条(教师和研究人员)内容如下:“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截止2015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合理的利用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工资、薪金免税的规定。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熟知关于科技奖的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文:“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合理的利用地方税收的优惠政策,为老师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按照皖地税〔2008〕12号文件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
在这种体制下,支付所得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学校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又有院系各部门的支付所得,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时,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学院发放的薪金,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进行统一考虑。
个人所得税管理计税技巧是一项政策性高、专业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非常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的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最大限度的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