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

10、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 中所称的行政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这些行政关系可概括为以 下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或平行的分工合 作关系;
(2)行政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间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具监督权的国家机构(如权力机 关、检察机关等)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1、行政法的任务是: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确认行 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 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明确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 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
7、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行为 所指向的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8、法是指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9、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规定了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行政管理
1、概念
是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 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完成其政治任务、实现 国家目标的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是运用国家权力依 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2、行政管理的产生
3、行政管理的主体与管理相对人
4、行政管理的特点
政治性、服务性、法制性、科学性
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
农业部组织机构及职能配置
办公厅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财务司 科技教育司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兽医局 乡镇企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离退休干部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4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精神,设立郑州市畜牧局,为主管全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增加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处置职责。
(六)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
(七)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全市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区域布局,指导全市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优良种畜禽的引进、推广、示范和质量监督。
(四)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
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组织实施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我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发[2007]2号发布日期:2007-1-16执行日期:2007-1-16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梧州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06)39号)精神,梧州市水产畜牧局更名为梧州市渔牧兽医局。
市渔牧兽医局是主管全市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作和兽医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现将市渔牧兽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2.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
3.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及动物病源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1.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渔业、畜牧业、动物防疫、兽药、动物产品安全工作的规定。
2.加强兽医工作。
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民间执业兽医人员和民间执业兽医机构的监管。
3.加强动物产品安全和行业标准化管理。
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养殖场地、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加强渔牧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
4.加强行业产业化工作。
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渔业和畜牧业产业化的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引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促进本行业科研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一体化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辽政办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农委管理。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是承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承担的畜牧行业生产管理职能交给省农委。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种畜禽卫生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省动物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拟定动物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阿行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5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3 号)精神,设立阿勒泰地区畜牧兽医局,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
一、职能调整(一)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及建设,加大草原监理执法力度。
(二)强化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拟订地区畜牧业、饲料业、奶业、草原保护建设、牧民定居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提升地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三)承担地区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拟订畜禽品种改良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引进工作。
拟订地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地区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
(四)指导地区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
(五)指导地区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
指导地区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
生猪养殖企业组织架构、岗位定编、部门职能及制度

生猪养殖企业组织架构、岗位定编、部门职能及制度目录1. 生猪养殖企业组织架构 (3)1.1 企业组织结构图 (4)1.2 部门设置与职责 (5)1.3 岗位层级与分布 (6)2. 岗位定编 (7)2.1 岗位设置标准 (8)2.2 岗位定编原则 (10)2.3 关键岗位与人员编制 (11)2.4 辅助岗位与人员编制 (12)3. 部门职能 (13)3.1 行政管理部门 (14)3.1.1 行政管理职能 (15)3.1.2 人力资源职能 (15)3.2 生产管理部门 (17)3.2.1 养殖生产职能 (18)3.2.2 质量控制职能 (19)3.3 销售与市场部门 (21)3.3.1 销售职能 (22)3.3.2 市场营销职能 (24)3.4 财务管理部门 (25)3.4.1 财务管理职能 (26)3.4.2 成本控制职能 (28)3.5 科技与研发部门 (29)3.5.1 技术研发职能 (31)3.5.2 新技术推广职能 (32)4. 企业制度 (33)4.1 企业管理制度 (34)4.1.1 组织管理规定 (36)4.1.2 岗位职责说明 (38)4.2 生产管理制度 (38)4.2.1 养殖流程规范 (40)4.2.2 动物疫病防控 (40)4.3 质量安全管理 (42)4.3.1 产品检验规程 (44)4.3.2 食品安全标准 (45)4.4 销售管理制度 (45)4.4.1 市场准入规则 (47)4.4.2 销售价格策略 (48)4.5 财务管理制度 (49)4.5.1 资金管理办法 (51)4.5.2 财务报告制度 (51)4.6 人事管理制度 (52)4.6.1 招聘与培训 (54)4.6.2 员工福利与激励 (55)1. 生猪养殖企业组织架构在生猪养殖企业的高层管理,通常由企业领导层和决策者组成,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他们的职责是制定企业战略方向,监控企业运营情况,以及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农业部。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
4.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部。
5.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进出口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的建议。
2.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的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农林厅。
省农林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厅。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计经委承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职能。
2.挂在原省贸易厅的“省蔬菜办公室”的牌子以及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蔬菜风险基金(政府补贴)的管理职能。
3.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五)转移的职能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对农技人员、农村干部和农民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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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
**白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为州人民政府行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州农
业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本地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畜牧科技的推广普及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的饲料管理、种畜禽管理、遗传资源保护、天然草场保护工作。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动物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七)拟定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八)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九)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动物产品和兽药安全管理工作。
(十)完成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十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畜牧兽医局内设5个副科级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件收发、传递、督办、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车辆调派、办公用品配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的编制,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开支、结算、报销。
负责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验收等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固
定资产管理、采购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法规科
主要负责畜牧兽医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畜牧业及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负责组织开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党员教育、职工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内部刊物和互联网站信息编辑工作。
负责中层领导干部任前考察、竞聘上岗、业绩考核和年终述职工
作。
负责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
(三)防疫科(加挂**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
控、控测、信息上报等工作,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四)畜牧科(加挂**州乳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的政策措施。
编制本地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地区畜牧科技的推广普及工作。
负责本地区的饲料管理、种畜禽管理、遗传资源保护、天然草场保护工作。
负责畜牧
科技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五)兽医科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动物产品和兽药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