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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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他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5月30日九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业斌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它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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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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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我市辖内的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各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高层楼宇的电梯、智能电子监控、供水加压设备等的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公共用水电费用,包括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电梯、二次供水电费及公共用水,自来水损耗费用可另行分摊,但必须独立设置水、电计量表,否则不得向住户分摊。

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或装饰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饰装修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辖内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根据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从维护小区安全出发,需要收取区内住户出入证(卡)、汽车出入证(卡)工本费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按照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后收取,不得强行收取上述证(卡)工本费。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处设明码标价牌进行公示,并按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明码标价牌规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标准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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