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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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为更好地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 8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541项内容(淘汰类337项、限制类204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等。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2)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5)本《负面清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负面清单》为准。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基本信息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沪府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按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要求,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以下简称“四新”),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和能级水平,推动制造业能级提升,不断提高上海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开放。

尊重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律,创新制度供给、公平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

2.注重创新融合。

推动云计算、物联网、导航定位、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发展“四新”经济。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编委会成员顾问:周波徐逸波编委会主任:李耀新王建平副主任:原清海杨莉编委会成员:侯金花吴金城刘慧倪前龙刘卫星徐海朱静蕾黄德马傅海楼振飞张忠成李贤葵魏玉剑俞增盛主编:原清海副主编:侯金花刘慧刘卫星徐海责任编辑:单丛利朱静蕾陶然黄德马编辑:-i—王茜茜秦宏波任庚坡郑东林朱冰张敏张麒顾海雯肖榕任春江刘珈铭王祺孟思齐巫蓓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经济信息化委结构调整推进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能效中心电子邮箱:wangxx@联系电话:23112730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效,是上海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为更好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编制了《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把由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产品能耗限额、设备能效限定值构成的“负面清单”与由能效标杆值、节能评价值、新建准入值、能效平均水平构成的“能效指南”有机整合,“负面清单”重点指向“压和减”,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扩展产业升级新空间;“能效指南”重点指向“新和增”,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负面清单”收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12 个行业、386 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汇总107 项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569 项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限定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基准”的要求,新增和提升的条目横向比较全国最严。

该清单配套本市差别电价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空间。

“能效指南”遴选60 种工业产品117项国际国内能效标杆值,4 类非工业行业39项节能评价值,5类重点用能设备561项节能评价值,整理45 个工业产品单耗行业平均水平,及35 个大类行业、155 个中类行业的产值能效平均水平。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附件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编制说明为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等15个行业,共781项内容(限制类346项、淘汰类435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等。

2.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淘汰。

3.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目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2)本《目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目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目录》的,从其规定;5)本《目— 2 —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目录》为准。

4.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3)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以下文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明确阶段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四)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指导目录》的;(五)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下同);(六)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对列入实施名单的有关对象征收差别电价。

(一)征收对象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限制类、淘汰类及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部分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根据包含征收对象的上级由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能够单独计量的)收费电表电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征收差别电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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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4〕1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加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差别电价对象认定标准)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其实施差别电价:
1.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存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的;
3.列入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的;
4.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加收标准)
(一)计量范围
1.加收对象用电量能够通过市电力企业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2.加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对企业全部用电量加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
1.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0元;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2.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3.对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的企业,对其全部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0元。

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标准)中多项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征收。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总体协调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和完善,根据国家淘汰落后及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加收标准等。

市财政局:负责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的核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评价绩效等。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差别电价具体执行,包括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日常管理、信息上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调整、资金使用、争议处理等。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等形式研判企业情况。

第六条(操作程序)
(一)筛选
并向社筛选提出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各区产业部门根据差别电价认定标准,
会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审定最终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并通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

(二)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区报送的企业名单通知市电力公司加收差别电价电费。

市电力公司按月收缴差别电价电费。

(三)退出
企业不再符合执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时,可书面向所在区产业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申请。

区产业部门进行核实,经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退出执行差别电价;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则继续执行差别电价。

第七条(电费收缴)
市电力公司按照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并监测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日常用电情况。

市电力公司须在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本区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用电和电费收缴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有关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执行差别电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来源之一,专门用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其使用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规处理)
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如存在瞒报、伪造、篡改数据,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对执行过程有异议的,主要由各区相关部门处理解决,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指导和协调处理;对执行差别电价所提起的法律诉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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