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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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改革商品量计量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企业守信自律、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改革工作落实,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自我声明制度。

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

三、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采取企业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以及随后监督的方式。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发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六、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同时应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企业计量管理文件;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七、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核查。

经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八、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时,不得重复核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教案资料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教案资料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2
类别
项目
评价要求
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
记事
符合
不符合
2




*2.1
产品标准
企业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检查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标准中有关净含量规定的符合性。
*2.2
计量设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数量和准确度等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必须达到100%。
计量器具
企业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志,不合格设备应经修理后重新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如计量设备在以往检测中给商品的量值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在现场抽查计量器具,检查是否有不合格的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是否对有明显误差风险的数据采取了纠正措施。
2.7
环境条件
检测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根据检测规范和计量器具使用说明,检查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2.8
记录
检查企业有关记录的完整性。
*3.1
净含量
标注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经含量的标准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4
不合格
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不合格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其出厂损害消费者利益。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前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规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3.1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质量:5g ̄25kg体积:5mL ̄25L长度:没有限制3.2净含量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计量设备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4.1管理职责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管理机构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表格下载∙办事指南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技发【2001】203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见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见附件3),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办法”(见附件4),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4.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我局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

我局将分批公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见附件之。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二OO一年四月六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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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争含量检验规则》(JJFl070—2000);
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
3.1 定量包装商品
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
质量:5g-25kg
体积:5mL-25L
长度:没有限制
3.2 净含量
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 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 计量设备
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
4.1 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 管理机构
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4.3 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检定和商品量检测人员。

4.4 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2) 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程序;
3) 计量器具采购、流转管理程序;
4)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程序;
5)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6) 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7) 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
8)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4.5 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技术要求
5.1 产品标准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争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

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5.2 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

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

所有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适时核查。

5.3 量值溯源
企业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受检率达到100%。

在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

5.4 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设备实;拖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计量设备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人员)等信息。

5.5 不合格设备控制
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设备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

不合格设备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明,
该计量设备在以往的检测中给定量包装商品的;争含量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企业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5.6 计量检测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并按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

检测规范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步骤)、检测频次、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其中对产品净含量的检测按本规范
6.2 条要求进行
5.7 环境条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5.8 记录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用以证明计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标识、批次、最终产品、过程检测、抽样检测、改正与复查、储存,以及计量检定(校准)、计量管理等。

6.产品要求
6.1净含量标注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6.2 净含量
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必须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测过程中的抽样、检测及评价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6.3 包装材料
企业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6.4 不合格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争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产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6.5 纠正措施
企业应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1.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沿为正方形,比例如下图:
2.使用“C”标志时,应清晰易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可除去。

3.“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后或之前。

“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少于3mm。

4,标志颜色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他颜色。

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介规定”有关表
格式样的通知
质检办量函【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介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的精神,现将该“规定”中的有关表格式样(见附件1—附件4)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中提到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我局将另行统一印制。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论表。

国家质量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声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本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声明符合该《规范》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附表
附件3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注:1.带*号项有一项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2.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上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3.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视为评价不通过。

附件4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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