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 2612-2016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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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经被列入为中国国家安全标准(GB/T229232008),旨在确保商品定量包装的计量精确和检测准确。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通过规定的容器、材料包装好的固定容量,其重量、容积等不会因时间而发生变化的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类商品的检测监督实施的。

一、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1.包装商品的检测标准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标准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和D级,A级是最严格的检测标准,B级、C级和D级则稍轻一些。

A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0.5%;B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1.0%;C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2.0%;D级:定量包装商品检测偏差为±3.0%。

2.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都应按照计量标准和检测标准进行计量监督,按照公定的计量单位装运或付运;(2)定量包装商品的重量或容积应在销售过程中经常检测,且定量包装商品重量和容积不得超过固定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标明其按一定计量单位计算的重量或容积,以便顾客确认;(4)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计量监督机构,并维护计量器具的精确性;(5)定量包装商品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措施为确保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的质量和准确性,国家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器具应进行定期检定,确保检测准确性,不应使用损坏、损失精度的器具。

2.量监督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并依据正确的方法进行包装计量,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要求重量或容积时,要求成品除去材料以外的重量或容积。

4.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立综合实验室,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定量包装商品质量可靠。

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的意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对定性包装商品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及营造诚实信用环境,积极扩大市场需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市监量函〔2020〕278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2020年省局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基本情况本次全省共抽查企业643家,抽查米、面粉、食用油、杂粮、小食品、洗发液、化妆品、合成洗涤剂、调味料、牛奶及乳制品、茶叶、白酒、包装饮用水、化肥、农药、电线电缆等16种1279批次产品,净含量检验合格1185批次,不合格94批次,净含量检验合格率为92.7%,较2019年上升0.3个百分点。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总体抽查结果对比分析。

紧盯“柴米油盐酱醋茶”,实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常态化,全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2%左右(具体结果见表一),总体结果比较平稳。

表一:三年抽查结果对比(二)按商品类别抽查结果对比分析。

一是持续监管的4类重点商品。

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食用油、牛奶及乳制品、调味料等4类定量包装商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自2015年开始连续六年组织市州局开展监督抽查,通过对六年数据对比分析(具体结果见表二),食用油、牛奶及乳制品、饮料和调味料的抽查合格率相对比较稳定。

米的抽查合格率波动较大,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专项监管。

二是抽查合格率偏低的商品。

针对包装饮用水抽查合格率偏低的严峻形势,不断加大后处理力度,引导企业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此次包装饮用水抽查合格率91%,提升了5个百分点,但仍低于本年的净含量检验整体合格率。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第三批两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6〕6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第三批两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6〕6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第三批两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第三批两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认科〔2016〕60号
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
经审查,现将《食品微生物定量检测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和《出口作物类农产品监管链评价要求》等两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6年9月22日
2016年第三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RB/T151-2016
食品微生物定量检测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指南
2017-4-1
2
RB/T152-2016
出口作物类农产品监管链评价要求2017-4-1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质检量函[2015]30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5.06.30【实施日期】201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6月30日国质检量函[2015]300号)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进行改革试点。

现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方案附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关于“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要求,质检总局决定在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为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进行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革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后续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大胆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促进试点地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前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规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3.1定量包装商品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质量:5g ̄25kg体积:5mL ̄25L长度:没有限制3.2净含量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计量保证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计量设备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4.1管理职责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管理机构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表格下载∙办事指南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技发【2001】203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见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见附件3),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办法”(见附件4),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4.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我局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

我局将分批公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见附件之。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二OO一年四月六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核查报告申请核查单位组织核查单位核查日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填表须知1、本《核查报告》可用墨笔或运算机填写,要字迹清晰。

2、本《核查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3、本《核查报告》所选“□”内打“√”。

4、本《核查报告》“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英文缩写。

5、本《核查报告》须经考核组长签字有效。

6、本《核查报告》亦适用增项、复查和监督考核。

8、本《核查报告》格式可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上下载电子文档。

1.企业概况1.1企业名称:地址:::E-mail:负责人:职务::联系人:职务::1.2核查类型首次□增项□复查□监督□其他□1.3企业类型内资□外资□联营□私有□其他□1.4猎取证书情形1.5企业人员情形企业总人数:名;计量人员数:名;中级职称人数:名;检验人员数:名。

1.6其它2.核查组确认的核查项目建议批准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判产品第1页共1页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判表注:请在考核意见所选项内打“√”;①带*号项有一项不符合,即为评判不通过;②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上不符合,即为评判不通过;③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视为评判不通过。

4.现场核查过程5.不符合项记录表第页共页5.核查员签字6.整改完成记录及核查组长确认意见7.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判结论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判工作指南1、申请与受理1.1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判规范》先行自我评判,达到要求的企业,通过当地市局的举荐,以自我声明的方式自愿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1.2申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①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判声明(国家统一印制);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判表(国家统一印制);③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判审查备案登记表(国家统一印制);④企业计量治理文件;⑤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形表;⑥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⑦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⑧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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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管Fra bibliotek职责 (10 分)
1、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和相互关系,得 5 分; 2、确立诚信计量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协调处理相关方投诉、管理内部 诚信计量信息的部门或人员,相关部门能提供履行职责的记录,得 5 分;
4、 要求 (70 分)
4.2.2 管理制度 (35 分)
4.1.1 企业应按 GB/T 19022、《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健 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管理职责;引进测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运用先进的计量管理理念, 推动计量工作的体系化管理。 4.1.2 企业管理者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JJF 1070,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4.1.3 企业管理者应制定诚信计量方针、目标,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诚信计量体系并实施有效管 理、控制和持续改进。
4.3.2 净含量检验要求
4.3.2.1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4.3.2.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 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 的要求。 4.3.2.3 检验用设备:经检定合格,准确度等级、分度值和测量范围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计量目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的量化要求。 3.2 诚信计量因素 影响企业计量诚信度的要素。 3.3
1
DB34/T 2612—2016
诚信计量体系
制定、实施诚信计量方针和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集合。
4 要求
4.1 4.1 总则
I
DB34/T 2612—2016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要求的术语和定义、 要求、教育、培训与能力、信息交流与控制、分析和改进、承诺与自我评价、申请条件、评价结果、培 育与推动、评价组织机构、复评与监督。
4.3 技术要求
4.3.1 净含量标注要求
4.3.1.1 单件商品标注的要求
4.3.1.1.1 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4.3.1.1.2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2
DB34/T 2612—2016
4.3.1.1.3 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 JJF 1070 规定的要求。
5
DB34/T 2612—201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书
安徽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级别:
负 责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6
DB34/T 2612—2016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年经营额 (万元)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主管计量 部门名称
计量器具 总数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情况
证书等级
□ A □ AA □ AAA
专兼职计 量人员数 强检器具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截止目前一年内 收到的投诉次数
本企业是责 任方的次数
已经处理次数 客户满意次数
企业诚信计量创建 工作概述
申请单位意见
1、 自愿申请并接受第三方评价; 2、 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ICS 17.020 A 5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612—2016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 示范单位评价要求
2016 - 03 - 10 发布
2016 - 04 - 1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612—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胜利、董利娟、魏元东、裴学平、王志。
4.3.1.2 多件商品的标注
4.3.1.2.1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 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4.3.1.2.2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 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8 承诺与自我评价
8.1 承诺
8.1.1 企业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8.1.2 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8.1.3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4.2 管理要求
4.2.1 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实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 诚信计量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执行、保障和监督的协调机制。
4.2.2 管理制度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或制度等,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顾客意见处理程序(包括意见征集,投诉/抱怨处理,满意度评价等); b) 原材料进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c) 测量设备管理程序(包括量值溯源要求,测量设备台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等); d) 诚信计量目标及考核管理程序; e) 诚信承诺与失信管理制度(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内部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f) 产品标准; g) 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 h)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i) 记录控制程序; j) 社会监督管理制度; k) 诚信计量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l) 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管理程序。
12.2 评价组织
12.2.1 A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AA 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市级评价机构组 织评价,A 级由县级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如市、县级没有相关组织,可向上一级组织申请评价。 12.2.2 评价机构聘请相关计量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
13 复评与监督
13.1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原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按照附录 C 执行。 13.2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复评。
5 教育、培训与能力
5.1 教育、培训
企业管理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不断增强员工的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计量意识, 不断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使其理解:
a) 定量包装商品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 员工在诚信计量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 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 违背诚信计量承诺的后果; e) 个人失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4
11 培育与推动
DB34/T 2612—2016
A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 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和推动工作,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培育 和推动工作。
12 评价组织机构
12.1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与计量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组织,该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 审定、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企业: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 符合所声明的诚信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 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并获得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8.2 自我评价
为了履行诚信计量承诺,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定期 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 保存相关的记录。
9 申请条件
9.1 申请者应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且无定量包装商品质量、计量等责任事故。 9.2 申请者应按要求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7
DB34/T 2612—2016 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表
表B.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表(AAA)
标准条款
评价方法
评价记录
4.1 总则 (10 分)
1、企业管理者制定了文件化的诚信计量方针、目标,指标合理,得 5 分; 2、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量检验规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 范》,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建立系统化的文件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正 常开展,有计划、有记录,得 5 分。
5.2 能力
定量包装商品检验等关键岗位员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6 信息交流与控制
企业应建立诚信计量信息交流管理制度,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形式,以满足诚 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 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 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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